国有企业招投标专项检查

四川首次国有企业招投标专项检查结束

2005-11-07 17:03 四川新闻网 我说两句(加入讨论)

四川新闻网消息

(记者陈婷) 项目开标已经结束,却要求各投标企业第二次报价,并临时更改中标原则;擅自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组织形式,违规进行自行招标;项目结算价款超出合同价款27%……记者4日从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监办”)获悉,日前结束的国有企业招投标专项检查发现不少问题。

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省首次对国有企业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着重检查这些企业在招投标工作中的11个关键环节。被列为检查对象的省内国有企业和中央在川企业均属于强势行业,或带有一定国家垄断性质,全部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省招监办、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这些企业在2003年1月至2005年5月间所实施项目进行详细检查。结果表明,各受检企业有执行招投标法律和政策的意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决策、实施亨督相分离的内部运行机制,制定了相关配套管理制度,有的企业取得较好成效。

省招监办同时在检查报告中指出,“工作发展并不平衡,一些企业操作不规范,有的违法违规问题还比较严重。”此外,检查还发现业主和招投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监督人员不严格依法监督、违法公证以及项目审批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等问题。

检查组分析认为,造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有:领导干部身陷非法利益格局,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实施者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省的招投标法规相抵触,普遍存在遵守“家法”而违反国法的问题;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工作不负责任。

省招监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正在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国企招投标违法操作曝光

我省首次国有企业招投标专项检查日前结束。在这次检查中,通过对80个招标项目的解剖,一些企业在招投标工作中以违法违规操作规避监督的问题暴露出来。这些违法违规操作的手法可大致归结如下:

手法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搞邀请招标

在接受检查的总共16家国有企业中,就有11家公司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搞邀请招标,涉及32个项目。即便邀请招标,其操作也极不规范:某公司在10KV、35KV开关柜招标中,共邀请9家企业,其中6家不具备资质条件;另一公司从有关部门、设计院、招标代理机构推荐的名单中选定投标人,且没有向投标人发邀请书。

点评: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则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显然,公开招标的竞争性体现更充分,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同时,公开招标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办法,可有效防止作弊行为和不正之风。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搞邀请招标,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事实上规避了监督。

手法二:直接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检查发现,涉及4家公司的10个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未通过比选确定。

点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要采用比选等竞争方式。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绩、资质、服务等方面进行比选,是为了给招标人设定一个选择的范围,使其不受制度以外的影响或随心所欲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防止一些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从而达到以权谋私目的。

手法三:不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一些企业的招标公告,有的在集团招标大厅发布,有的在厂内张贴,有的甚至只在办公室门口告示。

点评: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事实上使公开招标的项目变相为邀请招标,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成为一种“假公开”。

手法四:不依法制作招标文件

一些招标文件,既没有开标时间和地点,没有评标标准和方法,又未提出“投标人须在其投标文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要求,还设定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有的招标文件提出采用综合评标法,对商务报价不打分只排序,留下操作空间。在一个低压开关柜项目中,中标单位技术标排第2名,报价排序第5名,该公司中与不中,都有理由。

点评:操作者在文件制作中有意识地模糊概念,从而制造混乱,或通过对某些细节的提出,排斥潜在投标人。这就好比等到比赛开始了才制定比赛规则,很容易达到让本不具备实力者胜出的目的。

手法五:不依法评标

主要表现为3种情况。其一,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某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为22人,违背“单数”的法定规则。某公司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参与具体评标工作,却对评标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有的项目5个评委全部是业主代表,甚至根本没有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二,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某公司所有项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都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而是在评标前另行制定。在一个项目中,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是商务20%、技术40%、报价40%,而评标时却变成商务30%、技术70%,报价不评分只排序。其三,不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推荐不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对候选人只推荐不排序,或者只推荐1名候选人。

点评:这类问题在检查中所占比例较高。在过程和程序上违法违规操作,将导致结果的无效。任何投标人遇到这种情况都有理由怀疑其中存在“猫腻”。

手法六:不严格按法定时间和程序招标

具体表现为招标时间不符合要求,商务标、技术标不同时截标,或不依法确定中标人。有的项目出售招标文件至开标、评标时间只有3天,而法定期限为20天;有的项目,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足法定的5个工作日;有的项目没有确定第一名候选人为中标人。

点评:时间对保证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非常重要。如果时间太短,很多投标人就没有充分的时间了解项目、设计标书、计算投标价格,最终迫使潜在投标人主动放弃投标。严格按法定时间和程序招标,不仅是为了保证信息公开,更重要的是保证招标质量。

手法七:不依法订立和执行合同

比较突出地表现为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有一个项目中标金额469万元,合同金额却变成516万元;有一个项目中标金额2500万元,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在一个项目中,合同金额更是超出中标金额近1000万元。此外,还发现有超标结果严重超概算、支付价款超过合同价等问题。

点评:通常,这是前面种种规避手法操作不成功之后的“最后一招”,往往表现为中标之后业主与中标人对合同价格的二次谈判。合同价高于中标价,国家必然付出更多的钱;反之,中标人则可能采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手段牟取利润,降低工程质量。

手法八:操纵招标结果

有一个项目开标结束后,由于自己中意的投标企业报价过高,业主负责人要求各投标企业第二次报价,并临时决定将原帝中标原则改为次帝中标原则,从而让该公司中标;在项目开标前3天,业主突然变招标为询价谈判,对定标原则进行实质性改变。

点评: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在这些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背后,在这些领导干部千方百计干预招投标结果的背后,其真实目的还用多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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