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混合料理论最大相对密度仪说明书

沥青混合料理论最大相对密度仪说明书

一、适用范围

本仪器适用于真空法测定沥青混合料理论最大相对密度,供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路况调查或路面施工质量管理计算空隙率、压实度等使用。仪器不适用于吸水率大于3%的多孔性集料的沥青混合料。本仪器由机架、进口真空

抽气机、震动器、空气阀、真空表、绝对压力表等真空容器及控制电器等组成,其结构合理,使用方便,能同时进行两个试样的平行试验。本仪器采用负压控制方法,避免了原有设备抽取真空不足或者过抽导致真空度过大现象。带有精密调压装置和高精度绝对压力表,可以将容器负压控制在3.7KPa±0.3KPa,完全符合最新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 E20-2011中的T0711-2011真空法混合料理论最大相对密度试验规范要求。

二、主要技术参数:

电源电压:220V±10% 容器容积:4300ml×2只

抽气机功率:160W 压力范围:0—100kpa

振动机功率:30W 外形尺寸:530×500×360mm

三、试验方法

1、按本规程T0701沥青混合料取样方法或从沥青路面上采取(或钻取)沥青混合料试样。试样数量不少于如下规定数量:

沥青混合料中集料公称最大粒径(mm) 最少试样数量(g)

37.5 3500

26.5 2500

19.0 2000

13.2、16.0 1500

9.5 1000

4.75 500

2、将沥青混合料团块仔细分散,粗集料不破碎,细集料团块分散到小于

6.4mm。若混合料坚硬时可用烘箱适当加热后分散,一般加热温度不超过60℃,分散试样应用手掰开,不得用锤打碎,防止集料破碎。当试样是从路上采取的非干燥混合料时,应用电风扇吹干至恒重后再操作。

3、负压容器类型

4、负压容器标定方法:将B、C类负压容器装满25℃±0.5℃的水(上面用玻璃板盖住保持完全充满水),正确称取负压容器与水的总质量(m b)。

5、采用A类容器时,将容器全部浸入25℃±0.5℃的恒温水槽中,称取容器的水中质量(m I)。

6、将负压容器干燥,编号称取其质量。

7、将沥青混合料试样装入干燥的负压容器中,称容器及沥青混合料总质量,得到试样的净质量m a ,试样质量应不小于上述规定的最小数量。

8、在负压容器中注入约25℃的水,将混合料全部浸没。

9、将在负压容器与真空泵、真空表连接,开动真空泵,使真空容器的负压在2min内达到达到3.7kpa±0.3Kpa(27.5±2.5mmHg),之后,这时可以调节放气阀使之可以基本3.7kpa±0.3Kpa(27.5±2.5mmHg),范围内,然后调

节微调阀使之在这个范围之内。在仪器自动启动振动器,振动持续

15min±2min后自动停止。

10、为使气泡容易除去,可在水中加有0.01%浓度的表面活性剂(如每100ml水中加0.01g洗涤灵)。抽真空结束后,打开调压阀,慢慢卸压,卸压速度不得大于8KPa/s(通过仪器的真空表或者负压表读数进行控制),使负压容器中的压力逐渐恢复。

11、当负压容器采用A类容器时,浸入保温至25℃±0.5℃的恒温水槽,约10min后,称取负压容器与沥青混合料的水中质量(m2)。当负压容器采用

B、C类容器时,将装有沥青合料试样的容器浸入保温至25℃±0.5℃的恒温水槽,约10min后取出,加上盖,使容器中没有空气,擦净容器外的水分,称取容器、水的沥青混合料试样的总质量(mc)。

四、仪器使用方法

1、仪器使用方法为,负压容器内放入按试验规范中规定的试样数量后,再加入25℃的水将混合料全部浸没,但水量不宜过多,以免吸入抽气泵内。

2、把负压容器放入仪器平台上的定位圈内,盖好上盖(上盖需涂抹密封油),并压上压杆,然后关闭放气阀,开启抽气开关,使负压达到3.7kpa±0.3Kpa(27.5±2.5mmHg)时,(需调节面板上的微调阀使负压符合试验要求)仪器自动抽气后,2分钟内震动自动开启,在维持试验负压的前提下,振动15分钟后停止。

五、计算

1、用A类容器时,沥青混合料的理论最大相对密度按式(1)计算。 rt = ma/(ma-(m2-m1))

rt = 式中rt ——沥青混合料理论最大相对密度:

ma——干燥沥青混合料试样的空气中质量,g;

m1——负压容器25℃水中的质量,g;

m2——负压容器与沥青混合料一起在25℃水中的质量,g;

2、采用B、C类容器作负压容器时,沥青混合料的最大相对密度按式(2)计算。

rt = ma/(ma+mb-mc)

rt =式中:mb——装满25℃水的负压容器的总质量,g;

mc——25℃时试样、水与负压容器的总质量,g;

3、沥青混合料25℃时的理论最大密度按式(3)计算。

ρt= rt×ρw

ρr——沥青混合料的理论最大密度,g/cm3

ρw——25℃时水的密度,0.9971g/cm3

同一试样至少平行试验两次取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三位。试验结论按照规范T0711-2011要求进行修正。

六、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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