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安徽省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5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

口腔科、皮肤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ICU)、麻醉科、康复医学科、中医科、传染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辖区内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传染病隔离病房。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X

线诊断、计算机断层扫描(CT)诊断、超声诊断、心电诊断)、手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基本设备: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彩超(二维、三维) CT(16排以上) 数字X线(DR、CR)

配备的医疗设备能够满足临床诊疗需求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条 床单 2条 枕芯 2个

枕套 4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 1个病员服

2套 床头信号灯1台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

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资金:注册资金至少:500万元;有医疗用房投资:5000万元;

无医疗用房投资:1.2亿元。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条 民营医疗机构执业实行申请登记制度。民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必须进行申请登记,经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民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26条、27条和28条的规定办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事项;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

(四)医疗机构用房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消防、环保、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合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民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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