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证券投资基金最高债券回购资金余额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银货政[1999]128号【颁布日期】:1999-09-23【生效日期】:1999-09-23【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证券投资基金最高债券回购资金余额的通知(银货政[1999]128号 1999年9月23日)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博时基金管理公司、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嘉实基金管理公司、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富国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和《关于批准部分证券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通知》(银办发[1999]146号),现下达你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最高债券回购融入、融出资金余额(见下表),请遵照执行。附:

证券投资基金最高债券回购资金余额表

              (单位:亿元)

证券投资基金

最高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

最高债券回购融出资金余额

基金开元

12

12

基金普惠

11

11

基金同益

11

11

基金景宏

11

11

基金裕隆

14

14

基金金泰

11

11

基金泰和

10

10

基金安信

14

14

基金汉盛

11

11

基金裕阳

13

13

基金兴华

12

12

基金安顺

13

13

基金兴和

12

12

基金普华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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