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哪些形式
· 发布日期:20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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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环节
优惠形式
优惠项目
优惠描述
收入优惠
收入免税
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2009年度及以后年度)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所取得的下列收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优惠: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收入减计
资源综合利用取得的收入(减计90%)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减计收入。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材料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2011-2015年度,(减计50%)
企业持有2011—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和保险企业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扣除优惠
加速折旧
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企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50%)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100%)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投资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期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得优惠
所得免税
(1)粮食、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采集;(7)农业服务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所得免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规定的预提所得税
减半征收
(1)花卉、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减半
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或减半
民族自治地方对属于地方共享所得税部分 另:过渡期优惠政策
三免三减半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所得
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节能服务公司)
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率优惠
20%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2010—2011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2012—2015年 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税率相当于10%)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5%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武汉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税率
非居民企业的预提所得税
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款优惠
投资抵免(10%)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定期减免税
两免三减半
新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动漫企业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五免五减半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其他
免征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抵税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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