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复习重点

行政法学复习重点

一、 名词解释。

1、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相比,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对于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直接发生影响;并且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对象。

其形式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执行等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特点是:特定对象和效力的一次适用性

2、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其形式主要有:(1)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2)提出法律议案 (3)编制规划和计划(4)制定行政措施 (5)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显著特点是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反复适用性

3、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并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它是行政诉讼参加人当中的核心主体,也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主体。

5、效力先定性

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二、 简答题。

1、行政许可的范围。

大多数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于两个方面:

一是,关系到公民、社会、国家利益的特殊行业,经营活动,如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特殊商品的贸易许可

二是,关系到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利益的特殊职业,如律师职业等 1 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设定行政许可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

美国,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经济事务方面,另一类是社会管理方面的许可事项 日本,没有专门的行政许可法,分布于单行法律和法令中, 有三类:(1)行政许可 (2)特许 (3)认可

在通商产业、交通运输、卫生福利、农林水产、建设、金融等

我国《行政许可法》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概括为下列六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 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行政合同的特征

(一)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合同的签订,其目的都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例如,行政机关为了国防、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而订购特别物资;为了公共建设的需要征用土地;等等。

(三)行政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四)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

(五)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3、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即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法的各个阶段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并起着连接各个阶段的承上启下的作用,对整个行政程序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 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给与相对方参加和发表意见的机会,行政主体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制度。

二、情报公开制度 情报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让相对人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及有关信息资料。

三、 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有关事项告知相对人的制度。告知制度的内容有:告知决定,告知权利,告知其他事项。

四、 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做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的内容有: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和行政行为的正当性要求。

五、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行政主体的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所处理的事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对该事务的处理而由他人代替的一种法律制度。

六、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是为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而将行政机关的某些相关联的只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管和行驶的制度。

七、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指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时效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涉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法律必须明确其时间限制。2、行政相对人在作出相关行为时也要受到时间限制。

八、权利救济制度 权利救济制度是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时,法律应为其提供行政救济的途径与机会,由法定机关队员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4、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理由。

(1)行政法律地位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绝大多数是基于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的行为。

(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约束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先行推定为合法的,这是国家行政管理权威性、连续性的要求。

(3)行政诉讼中举证能力不同。原告在举证能力上受很大限制,特别是诉讼期间。相反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远远大于原告一方相对人。

(4)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其滥用权力。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利益,这就必然要求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既要有事实依据,又要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5、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区别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行为或者不作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但是,两者仍然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1.原因不同。

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

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

分。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的作用之一为了限制赔偿的数额。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特别的损害,而不是普遍的损害。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4.程序不同。

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协商解决。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可以适用调解,但是,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程序。

5.性质不同。

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否定和谴责的含义;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行政机关达成作出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6.依据不同。

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是有关的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而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三、 论述题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就是说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下列五点:

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

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国务院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

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它要求每

一个行政机关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第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违法的行

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实体上的违法,还是程序上的违法,都使行政行为归于无效;

第四,行政机关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违法必究精神

的体现;

第五,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任何

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救济,否则任何责任都是空谈。无救济便无权利,无监督便无行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的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等,都是这一内容的体现。

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即:符合法律目的、具有合理动机、考虑相关因素、符合公正法则、符合自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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