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黔农信办发〔2010〕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方面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条件、金额、利率、期限及方式

第七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一)不具备本指引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自筹资金不落实,总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

(三)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的产品、项目的,贷款用途不合法或超出其经营范围的;

(四)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以及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被国家及地方政府列为淘汰类产能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在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在测算借款人(或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偿债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等手续。国家相关部门对特定类型项目贷款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区间内,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担保贷款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固定资产贷款可根据项目实际采取分期还本付息或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等还款方式。

第三章 贷款受理、调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 符合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可向所在地贷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基础资料。

1. 已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等有效证件,特殊行业的还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

3. 经工商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确认的公司章程或联营协议/合作合同、主要负责人及股东名单及签字样本等;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书,其他企事业和经济组织提供有权机构同意借款决议书;

4. 新设企业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及银行进账单;

5. 近三年度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及主要结算银行对账单;

6. 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7. 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协议或意向,原(辅)材料采购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或意向;

8. 有关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说明;

9. 关联企业及其投资项目的情况说明材料;

10. 项目借款人主要股东相关资料。

(二)贷款项目相关资料。

1. 有权部门对项目报批(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包括立项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纳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

2.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环保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3. 项目设计、项目总投资和分阶段投资计划;

4. 承建合同、施工合同;

5. 续建项目要提供前期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工程进度等资料;

6. 涉及用地和工程建设的,应提供相关用地及工程建设的证明材料,以及设计方、施工方和管理方的资质证明;

7. 资本金、其他建设和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8. 其他配套条件的落实证明,包括原材料的来源、水电气、运输条件等。

(三)担保人基本资料。

担保人资料参照借款人提供基础资料的1、2、3、5项收集,如有自然人提

供担保的,要求自然人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婚姻证明等材料。担保人提供抵质押的,须同时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和抵质押物的现状(是否结欠工程款、是否租赁)等情况说明;如抵质押物或项目办理保险的,须将贷款人作为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按照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的原则,以偿债能力为核心,重点从项目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组织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估工作,审慎预测项目未来收益和现金流,认真撰写调查报告,真实、全面、准确披露借款人及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人对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价失准的责任。固定资产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信用记录、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拟建项目对借款人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借款人对拟建项目的承受能力等;

(二)项目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工程技术、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合规合法性手续的取得情况、项目经营管理方式等;

(三)项目市场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行业状况、行业发展前景、市场需求情况、竞争状况、市场风险状况等;

(四)项目经济性。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情况、项目经济效益、项目还贷能力等;

(五) 借款人综合还贷能力。主要包括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情况、融资能力、还贷意愿、贷款偿还对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六)担保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生产经营状况,抵质押品基本情况、权属状况、抵质押品价值、变现能力等;

(七)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主要包括对关联企业成员情况、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关联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以及关联交易等;

(八)风险与收益。主要包括项目优势、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贷款

成本收益、其他综合效益等。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是指贷款人对借款人申请使用贷款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可靠性、担保等角度进行深入、全面的论证评价,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为贷款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的工作过程。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审慎、科学、全面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对与贷款偿还紧密相关的要素进行重点评估,充分揭示项目风险。项目评估原则上为内部评估,对情况复杂、自身评估经验不足的项目,经贷款人有权审批人同意后按程序可邀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评估。

第十九条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原则上应进行评估,项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法性评估。审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政策要求,分析项目受政策变化影响的程度和潜在政策风险;分析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调查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对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进行分析,调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用地批准的落实情况;

(二)项目合理性评估。包括项目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基本产权关系和主要债权债务关系、项目是否达到经济规模、与同类项目相比较的竞争优势和劣势、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要求等;

(三)项目建设进度评估。调查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建设工期及进度、资金投入计划等情况,评估项目建设计划实施的执行情况。如项目已开工,应分析项目的形象进度、投资完成及各项资金到位情况;

(四)建设及生产条件评估。分析评估项目建设及生产所需用地、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的可靠性,交通、运输、通讯和生活保障措施及投资区域环境等条件与项目需要的适应性;

(五)项目技术评估。调查了解项目工艺技术设计单位的资质和水平,评估项目工艺技术成熟度和同行业相比较的先进程度,分析项目工艺技术和生产流程在保证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及促进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并对项目主要设备的成熟度、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进行评估;

(六)产品市场分析。在分析项目产品特性的基础上,对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特别是产品目标市场上的供求状况及价格走势进行预测、分析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及项目产品的市场营销策略,综合评价项目产品的销售潜力和前景;

(七)投资估算与融资方案评估。通过分析项目建设和生产所需全部资金来源及构成、资金到位与项目投资进度计划是否相符,收入来源与还款来源、还款方式是否匹配,评估项目投资估算和融资方案中各项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合理性、可靠性,融资方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

(八)财务效益评估。从产品价格、生产成本、项目建设时期、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企业综合效益等,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测算项目的财务效益指标,评估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重点分析项目还款来源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九)合作前景评估。在合理预测项目贷款收益的基础上,对贷款人带来的综合贡献度(包括利息收入、存款增长、中间业务收入)评估,并对借款人有密切合作关系的上、下游客户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其与贷款人合作的空间以及带来的综合效益的可能性;

(十)项目风险评估。在分析项目自身存在风险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贷款潜在的风险,并针对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资金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因素提出分散、转移、化解或减轻贷款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条 调查评估报告。调查人员根据尽职调查和项目评估情况,撰写调查评估报告,形成调查评估结论。贷款调查与项目评估由相同人员进行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应合并进行,出具一份调查评估报告。由不同人员进行的,应分别出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第四章 贷款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查。审查人员应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一)基本情况审查。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贷款内部运作程序是否完整和符合规定;借款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借款人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借款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信贷政策审查。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贷款人信贷政策、基本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法,贷款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贷款人规定;

(三)贷款项目审查。审查项目有关批文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审查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数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可靠性;认定评估所使用的方法是否科学、恰当,内容是否全面,结论是否合理;审查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审查项目建设周期和用款计划是否匹配;审查项目的财务效益;

(四)信贷风险审查。审查核定企业信用等级,分析、揭示企业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项目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等,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五)需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审查情况,审查人员按规定撰写信贷审查报告,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如同意贷款的应明确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委员会或贷款审批小组按照独立、客观的原则进行审批。审批的内容应包括贷款方案、贷款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贷款签发。对审批通过的贷款,报有权审批决策人签发。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因项目总投资金额变化、融资方案调整、项目资本金比例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按相关信贷流程重新进行贷款报批,并要求借款人或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五章 合同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最终审批意见落实相关审批条件后,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面签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为保障贷款的安全,贷款人应在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以及提前还款补偿费标准;约定定价条

件,定价条件发生变化按约定相应调整贷款利率和实施定价处罚;

(二)提款条件,包括项目资本金先行到位或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三)贷款发放与还款账户,并明确是否约定专门账户以及对账户的监控措施;

(四)贷款支付使用条件,包括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标准、贷款发放与支付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等;

(五)借款人应在合同中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包括贷款项目及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对分红比例或不得分红进行控制性约定,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不得以项目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发生合并、分立、合资、股份制改造等产权变更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变更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建设方案或项目概算重大调整应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六)借款人违约事项,包括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

(七)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在借款人违约时可采取的措施,如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贷款等措施;

(八)其他需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工作应由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的发放应由营业网点办理,支付审核应由信贷业务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可分为借款人自主支付和贷款人受托支付。

(一)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借款人提出用款申请,并填写《提款申请书》(见附件1),经信贷相关部门或岗位审核同意后,由借款人在专用监督账户中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手。

(二)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经贷款经办部门初审后,交由相关部门或岗位审核;审核同意后,贷款经办人员凭经审核批准的《提款申请书》(见附件2)到营业网点办理划款手续,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九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或单笔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支付。

第三十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受托支付程序为:

(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 加盖借款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有权人签字的《提款申请书》;

2. 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资金的用途、时间、额度等;

3. 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提供资金支付和汇划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与结算相关的资料;

4. 交易合同、订单或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资料。

(二)支付前审核。由贷款经办人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和贷款使用条件,并进行支付前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收款方与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是否一致,贷款资金用途与其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资金支付金额是否与交易合同约定金额相匹配,是否符合约定的受托支付条件等。

(三)放款审核。审核同意的,贷款经办人在《提款申请书》上签字后将相关资料送放款审核岗审核。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的,在《提款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后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营业网点,由营业网点办理放款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四)网点监督。借款人支取贷款时,放款营业网点应对款项支付的用途和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对款项用途或资金流向超出贷款合同约定范围的,应停止支付,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采用自主支付的,自主支付程序为:

(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加盖借款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有权人签字的《提款申请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等资料;

(二)放款审核。贷款经办人和放款审核岗对贷款发放条件及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分别在《提款申请书》上签字,由营业网点办理放款手续。

(三)网点监督。借款人支取贷款时,放款营业网点应对款项支付的用途和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对款项用途或资金流向超出贷款合同约定范围的,应停止支

付,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

第三十二条 营业网点在完成客户款项划转支付后,应及时将款项划转的相关信息提供给贷款经办人员,贷款经办人员应对每一笔资金流向进行监督记录,并将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归档保管。同时,定期监测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贷后检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三条 以社团贷款方式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其发放与支付由牵头社按本指引要求落实受托及自主支付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的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或未能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等。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台账管理。贷款发放后,信贷业务部门按照客户管理要求及时逐笔序时登记贷款管理台账,并将放贷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三十六条 贷后管理是贷款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是指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贷后检查、档案管理、本息收回、展期等。

第三十七条 管理责任。信贷业务部门应指定信贷人员负责贷后管理工作。贷后管理人员为管理经办责任人,信贷业务部门或贷款机构负责人为管理主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建立贷后检查制度。贷后管理人员按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担保人等进行贷后检查与分析,收集反映借款人和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报表和有关资料,作好贷后检查记录和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一)首次贷后跟踪检查。在贷款发放后,贷后管理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借款人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首次跟踪检查,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

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

(二)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贷后管理人员应按季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贷后检查记录和撰写贷后检查报告。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检查借款人、担保人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是否变化,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监督借款人主要设备及物资采购,根据需要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采购设备物资,必要时可引入专业监理公司或评估公司出具相关意见;

2. 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的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变动、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是否存在改制、改组及贷款债权落实情况,借款人及保证人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以及从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影响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

3. 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动态监测,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检查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当抵质押物的市场价值严重下降,以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下降时应对抵质押物价值及担保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4. 检查实际投资总额是否突破;检查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计划;检查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数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项目建设中所选用工艺技术、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

5. 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与项目评估论证进行比较,判断差异,分析原因,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6. 加强账户监管,监测账户资金流向,并对大额贷款资金支付实施严格审查,监督借款人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7.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

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三)每次检查后,贷后管理人员应及时将贷后检查记录、贷后检查报告等资料送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归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或信贷分管主任(行长),并研究应对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贷后管理人员应实时监控贷款发放、资金支付、到期催收、资产保全等情况,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估。

第四十条 贷款风险分类。贷后管理人员应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树立审慎经营的风险管理理念,对借款人财务、非财务、现金流量和担保等因素进行连续监测和适时分析,动态、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第四十一条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借款期内,借款人及其贷款投资项目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下列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及时进行预警和报告,调整风险分类,并视情况采取要求纠正、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其他风险控制、化解措施。

(一)国家产业政策重大调整;

(二)资本金及其他项目资金未按约定到位或抽逃项目资本金;

(三)原材料及产品市场条件、建设条件、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经营管理状况恶化,对贷款人及其他债权人出现拖欠或违约行为;违反约定在未还清贷款之前以项目资产为其他负债提供担保;

(五)拒绝接受贷款人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手续;

(六)借款人改制、产权变更、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逃废债务、涉及诉讼案件等重大预警信号;

(七)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

贷款重组。

第四十三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四十四条 贷款档案管理。贷款发放后,贷款档案管理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贷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不尽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四)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签订有贷款协议的;

(六)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七)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八)未按本细则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九)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有其他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按贷款人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参照本细则执行。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修订和解释。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当地监管部门和省联社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原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制度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提款申请书

2. 提款申请书

3. 贷款支付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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