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委„2012‟7号

中共长兴县委 长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2年2月28日)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举措,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主攻方向。为贯彻落实县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建设“太湖望县、锦绣长兴” 的总目标,加快构建与先进制造业相配套、与现代新兴城市相适应、符合城乡居民需求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推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升、结构提优,着力把长兴打造成为人气旺、辐射广、带动强的区域性服务业经济强县,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1.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县财政安排2500万元专项资

金(含900万元旅游业专项资金)建立服务业财政引导资金,并根据县财力每年增长10%以上,主要用于对服务业重点行业的引导扶持,实行专款专用。通过财政引导资金的补助,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金投入,以加快推动全县服务业发展。

2.强化企业发展要素保障。建立服务业重大项目联合预审制度,对符合布局规划、有相关主管部门(单位)预审意见的服务业企业(项目)登记注册时,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再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对符合规划、布局科学、带动作用强、贡献较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要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允许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切实加强服务业企业电、水、气等要素供应保障,落实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与一般工业同价。

3.加强服务业发展行业培训。每年安排50万元作为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例会大会、考察学习、工作协调和举办物流、商贸、餐饮、信息服务、文化产业、社区服务等服务业专题培训等,加强对上衔接,引导和推动行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加大服务业有效投入

4.引导社会资金发展服务业。凡社会资金投向文化、商贸、物流、金融、信息、特色街、社区服务等重点行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实际投入在500万元以上且为服务业法人单位的,竣工后兼顾行业特点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5%的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推进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规划完备、合理布局、特色明显的服务业集聚区,按集聚区基础设施投入的1~5%给予补助,当年最高限额50万元。对集聚区集聚示范效应发挥较好的,再给予2~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示范园区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乡、街道)、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加强服务业主体培育

6.鼓励新办服务业法人单位。当年新办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开展正常统计申报的服务业法人单位,按注册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新成为限额以上统计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5~1万元。

7.培育行业骨干企业。每年由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在重点行业中评选若干家服务业龙头企业,每家给予2~10万元的奖励(不包括旅游业);在各重点细分行业内组织评选若干家 “行业明星企业”和“行业重点企业”,每家给予0.5~5万元的奖励(不包括旅游业),并由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培育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连续三年被市政府命名的服务业优强企业,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3万元。

8.实行税收增长贡献奖。对在长兴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当年实缴地方税收在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首次达到或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文化、信息、中介和社区服务类企业当年实缴地方税收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分别给予奖

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

9.实行业务收入突破奖。鼓励专业市场管理模式创新,对新实行个体商户商场化管理、统一核算纳税、统一统计上报的市场,并成为限额以上统计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物流、商贸、文化、信息、中介、旅游等行业限额以上统计单位,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首次达到或比上年增幅达到15%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10.引导个体商户转成企业。对个体商户转成企业并成为限额以上有效统计法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商户转成企业后连续三年内,按比上年新增地方税收的50%给予奖励。

11.激励服务业企业上市。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上市,上市成功后参照工业企业上市政策进行奖励。

12.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从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除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外,对新设立企业实缴营业税的县得部分,第1年按50%给予奖励;第2~3年按比上年增长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四、支持服务业企业提升

13.打造信息服务平台。对服务业企业新建信息化管理系统项目或实行电子管理、电子交易,其硬件及配套软件实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5%给予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取得软件企业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取得软件产品认定的,每项奖励0.5~1万元。

14.支持发展电子商务。重点支持商贸企业或专业市场,依托自身优势发展网上交易,对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建立网上交易平台,当年信息设备实际投入1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企业网上交易额纳入本地统计且税收

缴纳在本地的,根据年度网上交易额的大小和税收贡献,每年给予1~10万元奖励。

15.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对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得到县级相关部门评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得到省级表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龙头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新建镇(乡)、村级连锁门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0元。对推进“农超对接”工作成效明显,签有协议且稳定供销的超市、基地(合作社),给予1~3万元奖励。

16.推进服务业品牌建设。对首次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司法和仲裁认定除外)、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浙江老字号、湖州市著名商标(知名商号)、湖州老字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对首次被评为中国名牌、浙江名牌、湖州名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

对商品交易市场争创星级文明市场,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对物流企业首次被国家评定为5A、4A、3A、2A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特级、一级、二级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

对首次被评为国家金鼎百货店、国家达标百货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广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中国一级资质、中国二级资质、中国三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对企业主持制定行业性国家标准成功的,一次性奖励20~50万元;对新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万元。

五、着力提升居民服务质量

17.支持社区服务平台发展。对建有社区服务中心的社区新发展社区服务业单位,须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布局审查意见。对社区服务中心整合辖区内社区服务业单位资源,实行统一纳税统一统计上报的,每年给予1~2万元奖励;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再给予奖励2万元。对服务贡献较大的社会工作站(室),每年给予0.2~1万元奖励。

18.鼓励发展民间社会养老。凡社会资金投资新兴办社会养老机构并正常运营,床位在10张以上的,经民政等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按实际运作情况分年度拨付。

19.开展社区服务示范评比。对社区服务中心以及社区服务中心辖下的社区服务项目,由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评定若干示范社区服务中心和优秀社区服务示范项目,给予0.2~2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的先进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分别按每个住宅小区5万元、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标准奖励给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公司接管2000年以前建成老住宅小区的,经考核达标,按每百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物业管理公司。

20.培育发展特色居民服务。对地方美食、早餐店、茶楼酒吧、美容美发、足浴保健等特色行业,积极鼓励行业创新创优,每年组织示范店或行业“十佳”的评选,并对组织者或“授牌单位”给予1~5万元的奖励和补助。

21.支持农贸市场改造升级。按照省《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对农贸市场实施标准化改造的,按改造实际投资额的10~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六、加强服务业发展统筹协调

22. 鼓励发展服务业行业协会。凡新组建县级服务业行业协会,且运作规范正常的,每家奖励0.5~1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的先进行业协会或行业示范性协会,分别奖励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

23.健全服务业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强化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服务业的监测和管理,深入研究制约服务业发展的全局性和关键性问题,着力提升牵头抓总能力。各行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立足所牵头的服务业行业发展大局,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打破部门业务束缚,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切实履行好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职责,想方设法推进本行业加快发展。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创新发展思路,明确工作抓手,推动本地服务业加快发展。

24.加大服务业工作创新力度。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创新,强化乡镇(街道、园区)和部门统计,按照管理职能及业务延伸进行归类分工,落实好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部门对服务业各行业的统计调查任务,充分开发利用统计资源,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鼓励行业牵头(配合)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积极拓展思路,创新工作举措,推进服务业发展。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突出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以及推动服务业发展工作创新有成效的单位,每年分别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建立服务业考核机制,每年从服务业发展财政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考核奖励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园区)和服务业发展的有功部门及个人。

七、附则

25. 本政策意见涉及与其他有关政策相同内容的,相关奖励标准则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意见未涉及的内容从其他政策规定。企业同一申报内容,涉及本政策意见两项以上奖励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按“从高从优”原则执行。

26. 企业(单位)当年有不履行统计义务、不配合政府部门工作以及涉税犯罪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政策。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有关部门将追回补助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27.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策”或“一企一策”。

28.服务业龙头企业、行业明星企业、行业重点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示范性项目的评比,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实施。

29. 本意见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解释。政策兑现由各行业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及初审,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30.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长委„2011‟7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发:各乡镇(街道、园区)党委、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 中共长兴县委办公室 2012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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