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_维护员工职业健康_职业病防治法_修订解读

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2年4月第30卷第2期OccupHealth&EmergRescue,Apr.2012Vol.30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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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维护员工职业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解读

吴荣良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上海200001

关键词: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解读中图分类号:D922.54

文献标志码:E

文章编号:1007-1326(2012)02-0059-02

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在职业病定义(范围)、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对维护职工权益、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引起企业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1

明确主要负责人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本次修改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六条,其内容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这样,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中都明确了主要责。”

负责人在安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作者简介:吴荣良(1970-),男,化工和法律硕士,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HSE专业律师,上海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

病防治责任制。具体地说,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各个岗位制造、职业卫和每个人的职业病防治职责,特别是生产、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的职责,防止职责不清、生管理机构、

相互扯皮等情况。同时,要制定和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关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草案)》的第十二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对企业而言,制定并落实上述职业病防治措施,对从根本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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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要求

职业病防治立足于预防。因此,对于建设项目,《职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该草案第四条规定,建设单工、

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三同时”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对不同情形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总结如下(见表1):

明确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业病防治法》

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的程序。国家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

时”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三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

表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要求

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报安监部门审核

建设单位组织评审后报安监部门备案报安监部门备案向安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报安监部门审核

建设单位组织评审后向安监部门申请设计审查向安监部门申请审核向安监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轻微项目报安监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组织评审,竣工验收后报安监部门备案验收完成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后报安监部门备案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4关于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的责任“张海超事件”凸显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中诸多

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规、

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因此,给员工提供职业卫生培训是企业的基本职责之一。

第三十五条同时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6

对企业的建议

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应严肃对待《职业病防治法》,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在实践中严格加以落实,成为企业管理者的不二选择。

同时,建设一支懂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懂职业卫生会管理的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队伍,加强其技术和标准、

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的培训,是摆在企业管理者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另外,必要时聘请外部顾问对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法规培训和咨询,并对企业职业卫生现状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把脉会诊”,成为诸多企业的选择。目前有很多外资企业会主动聘请第三方对自己公司进行独立的包括职业卫生在内的HSE合规性审核,这种做法值得诸多企业参照和借鉴。

(收稿日期:2012-02-29;修回日期:2012-03-15)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直接推动力。本问题,这也成为次《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重点之一是要解决职业病诊断和鉴定难的问题,包括对劳动者的诊断机构选择权、用人单位责任、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责任、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诊断原则等都做了新的明确规定。

关于用人单位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如实提供资料。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结果等资料。同时规定,

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为防止用人单位借故不提供或不完整提供相关资料,《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临床表现、

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提供或不完整提供相关资料而造成的不利后果。5

关于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卫生培训是预防职业病诸多环节中的重要一环。《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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