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程序

来源:信合法律 作者: 2007-3-11 14:14: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确保稽核工作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稽核工作程序分为稽核准备、现场检查、稽核报告与处理及稽核跟进四个阶段。

第三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各种方式稽核检查。

第二章    稽核准备

第四条   确立稽核项目,拟定、审查稽核方案,成立稽核组,收集相关资料。

(一)立项:

1、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稽核项目;

2、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确定稽核项目;

3、根据监管部门工作建议确定稽核项目;

4、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确定稽核项目。

(二)拟定稽核方案:主要包括稽核的依据;稽核的目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稽核的时间和人员分工等。

(三)成立稽核组,明确稽核组长、主查人及稽核成员。

1、稽核组长的职责:负责稽核组的全面工作,对稽核检查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2、主查人的职责:负责稽核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稽核检查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3、稽核成员的工作职责:服从组长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认真进行稽核检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稽核检查工作任务。

(四)收集相关资料。根据稽核需要,收集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被查单位的报表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对搜集被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可能存在的问题,作为确定现场稽核重点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确定稽核方式。根据不同的稽核内容和要求采用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或委托稽核等稽核方式。

第六条   审定方案。稽核方案送稽核部门负责人审阅,并呈稽核分管负责人终审。由稽核分管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向稽核部门签发《稽核命令》(见格式一)。在实施中,对上级稽核部门下达的年度稽核工作任务和本级经稽核分管负责人或行政领导签发的《年度稽核工作意见》,人事部门提供在岗、离岗审计建议书均可视同《稽核命令》,如遇重大变动,应报稽核分管负责人审定。

第七条   组织检查前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学习与稽核项目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有关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学习、讨论《稽核方案》(见格式二);讲解、讨论现场稽核操作程序;介绍被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稽核通知。稽核部门接到《稽核命令》后,一般情况下,应在实施现场检查三日前向被查单位发送《稽核通知书》(见格式三),对保密性强的稽核项目在签发稽核通知时可不注明稽核内容。特殊情况下,《稽核通知书》也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时下达。稽核通知包括:稽核命令、被查单位、稽核项目、稽核组成员、组长、主查人的行政职务、职称等。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九条   进点会谈。稽核组进入被查单位,应出示《稽核通知书》和稽核组成员稽核证件,并开始进点会谈。会谈的主要内容:

1、被稽核单位告知稽核的目的、内容、方式、要求以及被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介绍检查组成员;

2、听取被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或基本情况介绍);

3、对被查单位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

参加进点会谈的人员为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点会谈应明确专人记录,形成《进点会谈记录》(见格式四)。

第十条   执行检查。严格按现场检查程序操作。

1、总体查阅。根据稽核项目内容,调阅相应的账册、凭证、报表、文件等资料,从总体上审查被查单位的账账、账表、账实是否一致,并查阅被查单位的外部审计报告,初步了解和掌握被查单位的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基本情况。

2、现场审查或查勘。根据稽核方案,采取普查或抽查方式,对被查单位的相关业务和财务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查勘。

3、调查取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被查单位证明的检查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编制《现场稽核取证记录》(见格式五),

(1)稽核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由稽核人员签字并经主查人审核签字后,交被查单位签具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3)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要取得足够的证据,并作为《现场稽核取证记录》的附件,在《现场稽核取证记录》中列明。如属复印件,应注明出处,要求被单位核对无异后签字盖章确认。

4、分析整理。对稽核中认定的事实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核对、比较分析、相互印证、确定查证的问题。

5、评价定性。根据稽核依据,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查实的事实和问题进行综合判断和定性,作出稽核结论。凡是稽核中未涉及的事项、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的问题,不作结论性评价。

6、编制《稽核工作底稿》。《稽核工作底稿》(见格式六)是稽核人员对被查单位检查工作内容的整理和记录,应在实施检查时适时编制。其主要内容:稽核的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事实和问题记录;与事实或问题有关的附件;对事实和问题的初步判断与定性。稽核人员的工作底稿必须由另一名稽核人员进行复核。

7、形成《事实确认书》。对在检查中掌握、发现的事实和问题,应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形成《事实确认书》(见格式七)。被查单位对《实事确认书》无异议的,应签字盖章预以确认,有异议的,应在《实事确认书》上签字盖章后另附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结束现场检查。稽核组应在稽核方案规定的时间退出被查单位,如需要延期,应向稽核派出单位报告。

经稽核组组长检验稽核工和任务和质量,确认可以退出被查单位现场后,将退出现场的时间告知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清理,归还调阅资料、借用物品,就稽核情况和被查单位口头交换意见,退出稽核检查现场。

第四章    稽核报告与处理

第十二条   起草稽核报告。要根据现场检查阶段的稽核记录和内查外调的证据,依据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确定性质,如实写出稽核报告(见格式八)。稽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稽核依据、稽核基本情况、稽核结论、责任确定、稽核评价、必要的稽核建议、被查单位意见、稽核组成员签字、稽核部门意见、稽核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阅签字等。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对报告中所列问题,要向被查单位发送《征求意见书》(见格式九),被查单位要在七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并据此分析后修定稽核报告,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同意。每次稽核终了,稽核组至少要写出稽核报告一式三份,由被查单位和有关主管人员共同签章后,一份交被查单位,一份交派出单位,一份呈报上一级稽核部门留存。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稽核组必须写出专题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下达稽核决定。征求意见结束后,由稽核分管负责人签发《稽核检查结论》(见格式十),需要进行处罚的须签发《处罚决定》(见格式十一)送被查单位执行。决定主要包括:查证的事实,被查单位对事实所持的态度,定性处理依据,经济和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及申请复查时限。对稽核中查出的一般性问题,稽核组可直接要求被查单位按处理意见执行;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需要给预经济处罚的,稽核组提出具体意见,经稽核部门负责人初审后,由稽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处罚决定》;需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的,要转呈稽核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复审、复查。被查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后,如有异议,可以十五日内向稽核单位申请复审。复审后仍有意见的,被查单位可向上一级稽核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在上一级稽核部门未下达复审结论之前仍按原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受理复查。复查单位应在收到复查申请后三十天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作出《复查决定》(见格式十二),通知被单位和原稽核部门执行。

第五章    稽核跟进

第十七条   稽核跟进。稽核跟进主要是审查被查单位是否按《处罚决定》或《复查决定》执行,是否按期将执行结果函告稽核单位。稽核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被稽核对象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整改。稽核部门应建立稽核台账,逐项登记被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跟进措施。被查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处罚决定》或《复查决定》,未按要求对稽核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进行整改,稽核部门应进行督办。

第十九条   跟进报告。跟进结束时形成跟进报告(见格式十三),要根据跟进阶段对整改意见的落实及对《处罚决定》或《复查决定》的执行情况,写出跟进报告,并实事求是地评估其实施的效果。

第二十条   整理归档。稽核过程完毕后,由稽核部门建立稽核档案。档案主要包括:稽核命令、稽核通知书、稽核方案、稽核检查记录、笔录、证明材料、稽核报告、被查单位书面材料、《处罚决定》、《复查决定》、《稽核跟进报告》等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程序由XXX省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文之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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