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把握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时

在把握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时,应当注意,我国刑法第 21 条第三款规定: “关于避免本人危 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附有特定责任的人。 ”所谓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 的人, 是指在危险发生时, 其依法承担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事业活动本身要求他们危险做斗争 的人。例如,在发挥说呢个火灾时,消防队员就必须奋勇扑火,面对烧伤烧死的危险,民航 客机、火车发挥说呢个故障时机组人员、驾驶人员不得为保全自己的安全实行紧急避险;医 生护士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 不能因为有病菌转染的危险而实行避险行为等等, 如果这些负 有特定责任的人员,为了便免与自己职务、业务有关的上述危险,而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其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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