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投资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 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 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 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相关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3个股东出资设立。股 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楼 ______号

第三草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经营范围:对工业、农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工程、圆林、绿化、娱乐业、餐饮业、厂矿业、金融业、中小企业、旅游业的投资。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期限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500万 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 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九条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 立日期

第五章 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十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 资时间一览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 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 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 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 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 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 权。

3、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 司设立股东会,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 监督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公司设经理、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 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 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 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 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 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 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 经理。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 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 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 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 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 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八章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 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1 0、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 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1)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 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2)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 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九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条 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赵建超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事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公 司形式、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 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 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 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 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 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

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 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 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 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 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 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 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 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 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 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 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十一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 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 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曰起3 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 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七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 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 记机关备份1份。

股东签字: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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