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的跨部门多专业合作

类别:默认分类 | 浏览(1689) | 评论(0) 2010-06-01 13:15

未成年人保护的跨部门合作已经不是新话题,很多机构都在探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心)也一直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里推动跨部门多专业合作的公益法律服务模式。成立之初,中心和一定范围内的部门、机构保持联系和沟通,这种沟通和联系只局限于局部或针对某一事件,并没有形成资源共享的工作网络,如个别案件的打破常规、特事特办,这不是跨部门合作的目标。2006年开始,中心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与法律援助网络项目,探索未成年人为中心的跨部门、多专业合作网络,争取外部资源、营造外部发展环境,并将跨部门合作作为中心的战略目标。

我了解,除了我们探讨的律师主导的跨部门合作外,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里,很多机构都在探索未成年人保护跨部门合作模式,如妇联、共青团的成员单位制度,中国儿童中心、民政部、发改委小城镇发展中心等单位的儿童保护体系与网络项目等,还有一些公检法机构进行的少年司法探索等,都是跨部门合作的一种形式,坦率的说这些探索包括我们的跨部门合作探索都存在局限性,如倡导的机构不够权威;选择跨部门合作的机构有限,缺少配套的专业社会服务机构,很多专业的社会服务和相关民间组织的发展正处于萌芽状态;再有跨部门合作的内容比较单一,主要针对某一事件、活动或案件。

目前,我们面临的不是探讨表面化的跨部门合作。不论政府部门主导的还是律师主导的跨部门合作,法律都是跨部门合作的内容之一,律师也是跨部门合作共同体中的主要力量之一。跨部门合作不是表面化的合作网络,也不是个案的打破常规、特事特办,我认为我们探讨的是一种机制化的、资源共享的、具体实施层面的工作网络,因此要创新新的合作机制、整和各类社会力量、加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社会支持体系。

我介绍一下我们中心目前倡导的跨部门合作模式,主要的形式有:依托特定活动开展的跨部门合作,如律师普法进校园活动;利用项目,推动紧密合作,如小额爱心资助项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助学奖励项目、少年司法项目等,以未成年人为中心,整和了律师、公检法机构、羁押场所、教育机构、心理服务机构、社区矫正机构等力量,一举多得的项目模式和多项目整和互动的乘数效应促进了跨部门紧密合作,但依托项目开展的跨部门合作模式毕竟局限在特定范围内;最理想的模式应是组织化、机制化的工作网络,这是跨部门合作的发展方向,我们正努力朝这个方向发展,如推动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和政府部门合作成立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借助政府力量推动机制化的合作网络。

从我们的实践来看,跨部门合作是未成年人法律服务本身和未成年人法律服务机构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是可以补充法律服务资源的不足,在法律服务机构本身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孤军奋战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法律援助,形成跨部门合作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法律服务目标的实现;二是可以补充法律服务效果的不足,跨部门多专业的综合服务模式有利于实现法律服务效果的最大化。从我们的经验看,律师倡导的跨部门合作经验之一是民间未成年人法律服务机构与律师行业协会相结合的倡导模式,律师协会非常重视,在全国层面和省级层面,律师协会都是律师倡导未成年人保护跨部门合作的支持者。但是实现组织化、机制化的跨部门合作网络,主导机构必须具有权威,不论是民间法律服务机构还是律师协会都不具有职权和优势,只有政府儿童保护机构主导的跨部门、多专业的合作机制才是最理想的模式,当然这个儿童保护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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