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拟文稿纸

暨人„2010‟1号

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暨南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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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劳动 合同制 工人 制度 通知

暨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1月11日印发 — 2 —

暨南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工是指与暨南大学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工勤技能和其他辅助性岗位上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第二条 为进一步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精神,本着高效率、少用人的原则,结合我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为保证教学、科研、医疗、生产、管理、服务各项事业顺利进行和完成辅助性、季节性、临时性任务的需要,各单位可在人事处核定的合同工编制数内灵活用人,严格控制用工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 人事处是学校合同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校合同工用工的管理。各用工单位(院、系、部、处、中心、所、办, 下同)要配备人员配合人事处专(兼)管此项工作。

第二章 招用工

第五条 各单位招用合同工,应优先招用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 3 —

的待聘人员、适用于聘用岗位的省内户口残疾人;其他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则优先招用学校引进人才的配偶、家属和有广州市户口的待业人员。

第六条 用工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初次用工最大年龄男性不得大于50周岁, 女性不得大于45周岁, 下岗职工除外;

(二) 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完成指定工作的能力;

(三) 身体健康,上岗前必须持有校门诊部或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四) 政治思想表现好,与其它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五) 有本人身份证;本人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户口的已婚育龄妇女);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 从事特殊技术工种或特殊岗位的须持上岗证;

(七) 从事行政、专业技术工作的必须有该岗位所必需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七条 单位招用合同工,除学校人才交流中心人员外,不论支付工资的经费来源和用工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暨南大学合同工登记表》(可在人事处网页http://personal.jnu.edu.cn/下载或OA 系统内的人事管理系统直接打印) 或相关管理部门所要 — 4 —

求的登记表并由用工单位盖章,在人事管理系统上录入相关资料并请求审核,再持合同工的身份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计划生育证、体检合格证上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后方可正式聘用。未经人事处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招用合同工,未经学校批准聘用合同工的,用工经费从单位基金中双倍扣除。

第八条 首次合同可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同一法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在用工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其他用工单位,需提供合同工的身份证、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失业证》(如果已领取的,办理入职手续时需交出)、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有其他单位工作经历者),经劳动者本人签名和用人(工)单位盖章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可在人事处网页http://personal.jnu.edu.cn/下载) ;交人事处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招用在校内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工。用工单位不得安排合同工在重要岗位(保密、涉外等)工作;一般情况下夫妻不得同在一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安排自己 — 5 —

亲属在所管辖的单位做合同工。

第十条 合同工的年龄和工作年限限制。依据国家有关工人退休政策,男性不得大于60周岁,女性不得大于50周岁。普通工的用工年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连续六年,特殊工种和技术工种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招用合同工实行以单位人员编制缺额情况为依据的年度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每年12月中旬由用工单位汇总属下基层单位翌年度的用工计划,填报《暨南大学招用合同工用工计划表》,上报人事处审核。

招用、续聘合同工应由用工单位向人事处提交用工申请,人事处根据用工计划和单位编制数及缺编情况审批。

用工单位取得人事处批复指标后,公开在“校内通知”及网上对外招聘栏中登出招聘启事。

各用工单位组成有学校人事、监察部门参加的招聘小组进行面试打分、确定招聘人选。

学校进行岗位设臵时,各单位的2个合同工指标折算为一个正式编制,占该单位的编制数。经费独立核算的单位聘用合同工的用工经费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招用合同工,须缴纳“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调配费的标准根据省劳动行政部门通知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此 — 6 —

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不得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由人事处送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必须及时向人事处或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申报减员手续,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非独立法人用工单位由人事处办理)。

第十四条 新招合同工或新增合同工岗位的单位,都必须制订岗位说明书及岗位职责,并明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若干情形,请劳动者签阅。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用工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

已受学校委托的用工单位,可以自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非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鉴证后生效。劳动合同,人事处留存一份(总务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自行保管) ,用工单位、劳动者各保存一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内容不得单方修改,用人 — 7 —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报人事处审核。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确因工作需要,需续订合同的,用工单位应于合同期满前30日,到人事处办理续订手续,重审计划生育证。

第十八条 非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员工,可在合同中约定培训后需为单位服务的时间、违反约定需负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条 合同工工资应执行《暨南大学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便于统计和有效控制用工数量,实行合同工工资月审核制度。每月30日前,由用工单位填报本单位当月应发合同工工资表,报人事处审核,财务部门凭“暨南大学人事 — 8 —

处工资福利科”和“暨南大学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验讫发放。

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来校工龄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已享受寒暑假者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招用合同工,报人事处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投保条件的,用工单位和合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保险金。独立法人用工单位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各项业务。非独立法人用工单位如发生合同工增减员情况,应于每月10日前将经劳动者本人签名和用人(工)单位盖章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可在人事处网页http://personal.jnu.edu.cn/下载) 报送人事处。如因用工单位或合同工个人未及时上报或提供有效证件而延误投保、停保时间,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工单位或合同工个人负责。

各用工单位配备的管理人员应了解各险种的有关实施细则,在发生相关事宜时须及时按规定处理,并知会情况和报送资料给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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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须每年对合同工进行考核,根据其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劳动态度、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优秀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应终止劳动合同。考核优秀者,可由用人(工)单位给予奖励;业绩突出者,可报学校表彰。

第二十四条 合同工在合同期内,如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计划生育条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按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条例、规定予以惩处、赔偿经济损失,直至终结劳动合同。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用工单位须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障合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学校劳保标准以实物发放。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合同工,按实际接触天数,经报批后可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保健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需经常对合同工进行劳动安全意识教育,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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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岗位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合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及其他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合同工有享受学习、教育和参加技术培训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定期对合同工进行政治思想、政策法纪、科学文化知识、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 订立规章制度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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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合同工管理细则,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工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如合同工登记表、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文本、工资单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本办法的实施,人事处对各用工单位使用合同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用工法规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将取消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参评年度先进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与合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及《关于的修改决定》(粤府函[1990]13号) 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暨南大学短期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如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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