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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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原告:张洁,女,200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家住团林乡团张村。

法定代理人:张林发,男,1984年 月 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江西鄱阳人,家住团林乡团张村。

被告人:彭起福,男,1983年 月 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小学文化,家住双港镇彭家村二房里。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追究被告彭起福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 判令被告彭起福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

3、 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60000元。

4、 误工费差旅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7年6月19日上午被害人彭胜凤去其姐姐家做客因其姐姐不在家所以没呆多久就打算回家。途中被彭起福拦住,二话没说就将被害人彭胜凤连捅数刀,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畏罪潜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彭起福涉嫌故意杀人且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77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特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上饶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洁

2007年 月 日

原告:张甘意,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鄱阳县人,小学文化,家住团林乡团张村,161号。

被告:彭起福,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小学文化,家住双港镇, 村,155号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追究彭起福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

2004年全国各地死亡赔偿金标准

上海: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867元X20=297340元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658元X20=133160元

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82.6元X20=277652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6496.3元X20=129866元

重庆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94元X20=16188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15元X20=4430元

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3元X20=247608.6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54.58元X20=81091.6元

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X20=200000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3734元X20=74340元

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62元X20=18524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239元X20=84780元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80元X20=26360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31元X20=108620元

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18.4元X20=148368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1095.5元X20=21910元

黑龙江: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6679元X20=133580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2525元X20=50500元

湖南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74.2元X20=153484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2.9元X20=50658元

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22元X20=146440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2567元X20=51340元

海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259元X20=145180元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588元X20=51760元

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78元X20=13556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27元X20=4254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0.61元X20=144412.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06.43元X20=42128.6元

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05.1元X20=14010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0.4元X20=50608元

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26.12元X20=138522.4元

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2228.33元X20=44566.6元

珠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602.13元X20=332042.6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5517元X20=110340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原告人:陈正球,男,49岁,汉族,住皖固镇县刘集镇左新西组17号。

被告人: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刘永远,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小刘庄。

刘彬,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永远长子)

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石岩, 男,1966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皖固镇县宋店乡沱西村沱河集20号

请求事项: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责任。

二、要求被告人支付各项伤害赔偿费合计411120元。

事实和理由:2004年12月5日14时许,原告人陈西言陈正球等人正在蚌埠路桥公司承建的省道201固镇段沱河桥工程工地干活,这时被告一伙四人到工地闹事。原告人陈西言上前劝解,被告一伙不容分说,上去就打。陈西言被打倒,陈正球上前劝阻,也被打倒,昏迷过去。幸亏群众报警并送往沱河医院急救,才脱离危险。陈正球被打成重伤,住院61天,花去医疗费89195元,误工费11375元,护理费112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元,交通费975元,住宿费2440元,营养费2640元;鉴定四级伤残后,增加残疾赔偿金3499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988.8元,后期护理费253620元,合计:411120元。四被告人为共同侵权,应互付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范例

原告:胡某,女,1946年7月出生,小学文化水平,汉族,住中国某大学东校区19栋1单元302号。 毛某,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大学毕业,汉族,住中 国某大学东校区19栋1单元302号。(系胡某之子)

被告:李某,女,现年45岁,系中国某大学下属开发公司会计(该公司在某东校区院内

办公)。

被告:中国某大学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追究李某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

返还财产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物质损失1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费4万元。

4.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及理由: 毛某系1992年7月开始在中国某大学任教,一直住在大学单身宿舍。2001年5月,在毛某向中国某大学交纳了购房款32,500元之后(购房款收据附后),毛某拿到了中国某东校区19栋1单元302号房钥匙,毛某爱人、母亲、妹妹就搬进了这所房子,又添置了很多新的家具,平时按时交纳水、电费及有线电视使用费(收据附后),一直平安生活至今。

2001年7月17日下午四时左右,胡某正在邻居刘大爷家打牌,听说有人撬她家的门并在搬东西,她就赶快上来了,看到农大李某在指挥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人正在搬动她家的东西。胡就从二楼向三楼家门口来,这个男的挡住了她,并用双手钳住胡的双胳膊,胡挣扎着又急又疼就瘫倒在地,仍求这个男的和李某说上自家的厕所,男的仍阻挡着胡不让其上去。与胡一块打牌的张阿姨随之而来见状使斥责李与这男子说:“你们是黑社会、是强盗,搬人家东西,还不让人进家!”

女儿毛某接到电话后回到自家楼梯口,看到母亲躺在门外水泥地上,自家的防盗门被拆除,又换了新防盗门,锁被换了,有农大两保安看着门,且不让毛动门。毛问他们是谁派来的,两保安说是农大物业上派来的。毛家的柜子、书、碗、煤气炉、纸箱子、电脑桌、床、被子、单子、沙发、盆、鞋、鞋架等家具被搬到了门外,放在过道和楼梯口(见照片)。毛超容看见李某时,李某悄悄溜走了。 在清点被李某等人搬走的家具时,发现电视、冰箱、电脑、洗衣机等被人用搬家公司的车搬走了,至今不知去向,据看门的保安说这房子被大学电气信息学院分给了李某家,李某不准让别人动门。所以,我们全家至今无家可归了。一些细软家产亦找不到(财产损失表附后)。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45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中国某大学在本事件中有过错责任,理应与李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他们应承担我家财产的物质损失和胡某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特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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