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已生效的赠与行为可撤销

【案情介绍】

万先生是甘肃省定西人,因老伴早逝,2005年万先生与张女士结婚。但其独子万某沾染了赌博恶习。万某对父亲的婚姻坚决反对,也不接纳继母,经常故意找茬跟父母吵架,甚至离家出走。

2008年应万某要求,万先生以个人名义买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屋让儿子居住,房产登记在万先生名下。同年7月,搬进新居不久的万某要求父亲将房产过户给自己,并写了不再赌博的保证书。同年9月,万先生将房屋赠与给了儿子万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9年1月,万先生不幸患了尿毒症,医疗费用昂贵,不仅用光了多年积蓄,张女士还将家中财产变卖殆尽。但是,儿子万某对病重的父亲不闻不问,表现极其冷漠,在邻里左右造成极坏影响。2009年10月,经济拮据、走投无路的万先生向我所申请法律援助,经我所主任会议研究后决定援助该案,并指派我为该案代理人,依法起诉,请求:撤销赠与,要回赠与万某的房子。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分析】

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明文规定,赠与在赠与财产转移给受赠人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财产转移之后,一般不得撤销赠与。但,由于被告万某不履行对原告万先生的赡养义务,该赠与行为直接导致万先生经济拮据,生活没有保障,甚至无法生存。作为代理律师,我的代理观点之一就在于此。所以,我认为本案的情况不属于“一般不得撤销赠与”的情形。作为赠与人,原告有权依法撤销其赠与。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一般不能撤销赠与。但是,并非赠与行为成立后就无法撤销,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撤销赠与行为的一些法定情形,保障了赠与人的善意赠与行为的司法救济途径,即,赠与人可以有条件的撤销已经成立的赠与行为,其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保障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行为的公平、公正、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基于此代理观点,我起诉时认为直接撤销赠与行为是对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最大保障。当时有律师建议我直接起诉赡养纠纷,我没有采纳的最主要原因是,赡养纠纷的诉争结果是非常清楚的,即使万先生完胜,区区一点赡养费用对处于水生火热之中的万先生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况且,万某无固定职业,法院如何执行值得商榷。还有律师建议我以遗弃罪追究万某的刑事责任,我没有采纳的理由是:1、虎毒不食子。从常理而言,即使万先生有一万个委屈,他也不会轻易拿自己儿子的一生幸福作为筹码,追究其子的刑事责任,绝对不是其梦中所想。2、即使如愿,万先生的生活依旧无法保障,万某的锒铛入狱又给他的妻儿带来无法预知的灾难性后果。所以,这个代理方案万不可取。

第三、结合本案来看,万先生买房为儿子结婚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无偿使用,他们之间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无偿的、口头的租赁合同关系。后,万先生将房屋赠与并过户给了万某,实际上是赠与人将赠与财产转移给了受赠人。基于受赠人和赠与人是父子关系这一事实,万某对万先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所以他们之间不存在遗赠抚养协议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万先生患病后,万某对其父不管不问,表现冷漠,既无精神上的慰藉,也无经济上的供养,显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且,该赠与行为直接导致万先生生存出现严重问题,符合“赠与行为直接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法定可撤销的情形。

如是,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该案的代理预期结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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