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保后监管制度

吉林卓越担保有限公司

保后监管及追溯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步的发展,根据《吉林卓越担保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特制定《吉林卓越担保有限公司保后监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后监管是指自承贷银行向企业发款至担保终结过程中的跟踪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担保项目的保后监管由本公司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共同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四条 担保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由公司担保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派两名工作人员于每月的1-5日对受保对象前一个月的各种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并于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跟踪报告》报送至公司领导。

第五条 保后监管的内容

(一)受保人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

(二)受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三)受保人是否按时报送各种财务报表。

(四)对反担保措施中的保证担保人代偿能力情况或抵(质)押物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受保人有无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歇业、解散、破产等重大事件。

(六)是否涉及重大的经济纠纷与诉讼。

(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是否发生变化。

(八)其它各种可能影响按期还贷因素及情况。

第六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如发现上述可能影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问题或受保人存在其他方面较大问题的,应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及措施,落实有关人员实施。

第七条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将《保后跟踪监管报告》和要求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一并交办公室归档保管,同时复印一套交贷款协作行。

第八条 对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实行按年度还本还息方式的,要提前一个月对借款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企业做好如数还款准备工作,到期后应检查是否如数按期还款。

第九条 对不能如数按期还款的企业,应提前联合贷款协行,对受保人采取强有利的措施,保证到期借款的偿还。

第十条 对短期贷款担保项目,要在担保到期30日,通知受保企业,向受保企业发送担保贷款《到期还款通知单》,并由受保人签收。

第十一条 对担保贷款到期未能偿还的受保人,要及时对

反担保措施采取有效的行动,对抵(质)押物进行查封、冻结,出现代偿时应及时对上述抵(质)押物依法变现,用以偿债,对反担保措施为保证方式的,要对保证人实行清收措施,督促其代为还款。

第十二条 对担保代偿资金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进行追索。重点包括:以法清收、协商清收、以资抵债清,增加抵物,增加反担保保证人。

第十三条 代偿追索清收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担保业务部、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共同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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