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定罪须谨慎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值得人们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对一些特殊行业更是如此。
回收废铁请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3月间,广东省奥美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生产海绵铜,向一批个体废品收购人员购买工业废铁、废铁粉共约1200吨。由于上述个体户不是一般纳税人,就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奥美特公司。
2009年4月,奥美特公司财务人员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10月10日《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精神及行业的通常做法,请具有废旧物资回收资质的惠州市宏业五金有限公司为其代开了18份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为废铁,数量共931.5吨。开票后,宏业公司的财务人员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制作了相关财务资料入账,奥美特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收到这18份增值税发票后,也制作了相关财务资料入账。
2009年5月,奥美特公司用宏业公司开具的18份增值税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了增值税,抵扣税款人民币291180.28元。
2010年7月份,奥美特公司及其股东罗智盟、温金俗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惠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称蔡惠玲在担任奥美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2009年间,接受了宏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其后,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10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惠城区法院就此判决:被告单位奥美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蔡惠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此外,2011年1月28日和2月21日,惠州市国税局对奥美特公司分别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增值税291180.28元,罚款291180.28元。
被告人蔡惠玲不服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向广东省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国税局以本案公安机关立案在先为由决定行政复议中止审理。
究竟是“虚开”还是“代开”
为了进一步澄清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近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邀请了6位全国知名的刑事法律专家,就蔡惠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进行了咨询和论证。
与会专家在听取了案情详细介绍后,进行了深入分析后认为,宏业公司为奥美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代开”而不是“虚开”。
对于上述结论,与会专家给出了几点理由:
奥美特公司与宏业公司之间虽然不存在购销货物的事实,但是其曾经向第三人购买货物。也就是说,奥美特公司是在收购废旧钢铁后请宏业公司为自己代开数额相当的增值税发票,而没有虚开。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问题明确规定:“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一审判决认为奥美特公司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与本案无关,与事实不符。正是由于向个体人员收购废铁无法获得相应的增值税票据,奥美特公司才请宏业公司代开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收购行为的存在证明宏业公司没有为奥美特公司“虚开”发票,而仅仅是“代开”,与本案的定性有密切关系,而不是“其他经营行为”。
奥美特公司请宏业公司代开发票不是为了骗取税款,也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奥美特公司向个体废品收购人员收购废旧钢铁后,为了将购进无票废旧钢铁转化成有票的凭证,请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的宏业公司据实代开了增值税发票,并非为了骗取国家税款。
与会专家认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对于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利用、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该行业在经营方式上不同于一般行业,存在其自身特殊性,在税收方面国家也实施特殊的政策,并且多次调整,前后变化较大。根据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所出具的《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中有关税收问题的答复》,也肯定宏业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的范畴。所以,对于宏业公司为奥美特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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