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型式试验指南 -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HISI/OD-162-2013

起重机型式试验指南

(桥、门式起重机)

(第一版)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目 录

一、目的、依据 ............................................................................... 2

二、国家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 3 三、本机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品种 ............................................... 8 四、起重机械制造企业取证流程 ................................................... 9 五、本机构型式试验流程图 ......................................................... 10 六、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检验主要项目 ......................................... 11 七、需要事先提交的资料: ......................................................... 11 八、需要检验现场提供的资料及准备工作 ................................. 18 九、约请单位封存的图纸及型式试验机构存档资料 ................. 19 十、整改情况 . ................................................................................. 20 十一、费用交纳 . ............................................................................. 20 十二、单位联系方式 ..................................................................... 20 十三、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节选) . .............................. 22 十四、关于公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的公告 ................. 29

一、目的、依据

为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确保起重机械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方便申报单位了解型式试验的要求、流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305号)、《桥式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2-2007)、《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03-2007)等有关起重机械现行的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以及设计图样,制定本指南。

二、国家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

国家规定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见表1

表1

代表幅度);

2. 规格(主要参数):指相应标准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

3. 设备型号按相应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 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逐台进行。

三、本机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品种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品种共四个大类,11个品种,详见表2。

表2

四、起重机械制造企业取证流程

五、本机构型式试验流程图

六、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检验主要项目

1、技术资料审查 2、样机检查 3、主要尺寸检查

4、根据样机设计文件和结构型式进行的其他项目检查 5、性能试验

6、安全保护装臵试验

7、防爆性能试验(适用防爆起重机)

8、连续作业试验(适用新设计、新制造为首次投入使用、工作机别大于或等于A4 的样机)

9、钢结构强度试验(适用对新设计的起重机或不是行业内定型产品)

10、其他试验项目 七、需要事先提交的资料: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对照附件1~附件5要求自查,确认具备符合条件,填写相关表格及约请函,将以上资料邮寄至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我院确认以上内容,给约请单位发型式试验通知函。

附件1

声 明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一致,特此声明。

(日期)

附件2

型式试验条件确认表

附件3 桥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样机资料清单

填表说明:1、核对原件无误,样机、图纸、合格证型号一致,复印后盖章;2、审查确认资料后在3、在后附的合格证复印件上企业注明使用部位;4、型式试验样机采用非行业通用图纸或本单位设计时,提供设计计算书;图纸为购买时提供正式发票5、如描述不清可增附页。

第 14 页、共29页

申 请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本单位制造的型号为室进行试验,申请在使用单位的安装现场进行试验,已告知使用单位安装现场所在地省级技术监察机构,特此申请。

(单位名称及公章)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约请函

编号: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

我单位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起重机械)已经被受理,申请书受理编号为 。现约请进行型式试验,请给予安排。

我单位承诺样机为本单位制造,与受理申请书的型号一致、样机完好,资料齐全,样机现场满足型式试验要求,并安排好相关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贵院完成型式试验。

拟约请型式试验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样机型号(出厂编号、地点): 约请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

申请单位(公章)

日期:

注:邮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起重机型式试验约请函》及需要事先提交的资料原件各一份。

型式试验单位: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型式试验部 电话(传真):0311-86135770

地址:石家庄市汇通路105号 邮编:050021

附件6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通知函

编号:

经协商,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请做好有关准备。

对日期安排、型式试验人员组成如有意见,请在收到本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型式试验机构:

年 月 日

(机构公章)

注:1、本通知函一式三份,两份送申请单位,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 2、申请单位按照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网上的相关要求提前准备型

式试验时的存档、封存及见证资料。从网上下载确认单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填好,电子版型式试验时交组长。 附:约请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八、需要检验现场提供的资料及准备工作 (一)、型式试验现场需提供资料:

1、包括样机总图、部件图(主梁、端梁、小车、桥架、大车运行、主副支承腿、下横梁)、电气原理图等在内的全套图纸(当图纸为本单位设计的,需要提交计算书,当图纸为购买的,提交购买证明);

2、安全保护装臵型式试验报告及合格证(电动葫芦、制动器、缓冲器、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

3、整机合格证及外购件的合格证(钢丝绳、减速器、吊钩、电机、电气控制箱等);

4、制造监检证书(适用于制造监检的品种) 5、主要受力构件材料材质单、高强度螺栓材质单; 6、重要焊缝及部件的探伤报告和探伤单位人员资质复印件(需探伤单位盖章确认);

7、产品说明书;

8、零部件、整机自检报告

9、用于防爆起重机的要提供以上零部件及安全装臵的防爆等级证明材料;

(二)、申请单位现场准备工作

1、样机运行正常(机械、电气设备设施调试合格)、自检

合格、制造监检证书原件具备

2、电气、机械工程师各一名

1.25倍砝码,且能组合成1.0倍,1.1倍。(锻造起重机1.2倍和1.4倍)

3、清理现场

4、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5、配合的人员具有相应的安全操作资质

6、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使用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7、在使用现场进行型式试验时,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试验现场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九、约请单位封存的图纸及型式试验机构存档资料 (一)约请单位封存的图纸

总装图、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部件图(主梁、端梁、小车、支腿、下横梁)、产品使用说明书。 (二)型式试验机构存档资料

1、产品说明书、总装图、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部件图(主梁、端梁、小车、承腿、下横梁)

2、起重机整机合格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 3、整机制造监检合格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

4、焊缝无损检测报告复印件

5、型式试验报告:电动葫芦、锥形制动电动机、制动器、缓冲器、起升高度限位器、起重量限制器)

6、主要结构的材质证明、高强度螺栓质量证明、钢丝 绳、吊钩等配套件的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十、整改情况

约请单位根据整改通知书逐项整改。需要现场确认的,型式试验人员到现场确认;不需要现场确认的,约请单位根据不同情况拍照或将修改的图纸补齐,汇总成整改报告,送达型式试验机构,进行资料确认。

十一、费用交纳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

[2009]32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交纳型式试验费用。 十二、单位联系方式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汇通路105号

邮编:050021

单位名称: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

部门:型式试验部

电话:0311-86135770

邮箱:[email protected]

十三、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节选)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臵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臵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一)首台投入生产的;

(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

(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臵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

(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 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

(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

(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

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 型式试验程序如下: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臵,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 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臵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

(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臵,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 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 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

验:

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

2.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第八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 申请材料不全的

2. 申请材料不实的

3. 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验工作。

第十条 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

械型式试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试验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试验。

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试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试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试验的物品、设施

(三)试验现场应设臵进行试验的警示牌,禁止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进入

(四)试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第十五条 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试验的样机,试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试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臵型式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试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

(二)安全保护装臵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整机型式试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臵型式试验,安全保护装臵的型式试验2年进行1次。

第十七条 型式试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试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

表中试验项目不得少于规定的试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判定规则为: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

第二十条 完成试验工作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试验可直接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证》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试验的备案号。

第二十四条 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试验合格证》,报型式试验机构更换证书。同

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试验备案表。

第二十五条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交回《型式试验合格证》,并向社会公告:

(一)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的;

(三)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的;

(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型式试验的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因型式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试验结果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试验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四、关于公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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