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46-20**年安全用电规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

2008-08-23 1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safety of remporary esectrification

on construction site

JGJ 46--2005

J 405--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旅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7 配电线路

7.1 架空线路

7.1.1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7.1.2 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7.1.3 架空线导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线中的计算负荷电流不大于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

2 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其额定电压的5%。

3 三相四线制线路的N 线和PE 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4 按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O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

5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25mm2。

7.1.4 架空线在一个档距内,每层导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该层导线条数的50%,且一条导线应只有一个接头。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架空线不得有接头。

7.1.5 架空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力、照明线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N 、L2、L3、PE ;

2 动力、照明线在二层横担上分别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L2、L3) 、N 、PE 。

7.1.6 架空线路的档距不得大于35m 。

7.1.7 架空线路的线间距不得小于0.3m ,靠近电杆的两导线的间距不得小于0.5m 。

7.1.8 架空线路横担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7.1.8-1所列数值;横担宜采用角钢或方木,低压铁横担角钢应按表7.1.8-2选用,方木横担截面应按80mm×80mm选用;横担长度应按表7.1.8-3选用。

7.1.11 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的1/10加0.6m ,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在松软土质处宜加大埋人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7.1.12 直线杆和15°以下的转角杆,可采用单横担单绝缘子,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用单横担双绝缘子;15°到45°的转角杆应采

用双横担双绝缘子;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

7.1.13 架空线路绝缘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 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

2 耐张杆采用蝶式绝缘子。

7.1.14 电杆的拉线宜采用不少于3根D4.0mm 的镀锌钢丝。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 。电杆拉线如从导线之间穿过,应在高于地面2.5m 处装设拉线绝缘子。

7.1.15 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8m ,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电杆的夹角宜为30°。

7.1.16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7.1.16-1规定。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7.1.16-2的要求。

7.2 电缆线路

7.2.1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 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 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 线,严禁混用。

7.2.2 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7.1.3条1、2、3款的规定,根据其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偏移确定。

7.2.3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7.2.4 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埋地敷设宜选用铠装电缆;当选用无铠装电缆时,应能防水、防腐。架空敷设宜选用无铠装电缆。

7.2.5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 ,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 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7.2.6 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Om 高到地下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7.2.7 埋地电缆与其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 ,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

7.2.8 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7.2.9 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载,敷设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架空线路敷设高度的要求,但沿墙壁敷设时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Om 。

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7.2.10 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严禁穿越脚手架引入。电缆垂直敷设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刚性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Om 。 装饰装修工程或其他特殊阶段,应补充编制单项施工用电方案。电源线可沿墙角、地面敷设,但应采取防机械损伤和电火措施。

7.2.11 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电缆的选配应符合本规范第7.1.17条和7.1.18条要求。

7.3 室内配线

7.3.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

7.3.2 室内配线应根据配线类型采用瓷瓶、瓷(塑料) 夹、嵌绝缘槽、穿管或钢索敷设。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和管接头应密封;当采用金属管敷设时,金属管必须做等电位连接,且必须与PE 线相连接。

7.3.3 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

7.3.4 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7.3.5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铜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铝线截面不应小于

2.5mm2。

7.3.6 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 。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35mm ,瓷夹间距不应大于800mm ;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不应小于100mm ,瓷瓶间距不应大于1.5m ;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或电缆时,可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7.3.7 室内配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电器与绝缘导线、电缆的选配应符合本规范第7.1.17条和7.1.18条要求。对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线路,其短路保护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不应大于穿管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2.5倍。 8 配电箱及开关箱

8.1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8.1.1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20V 或380V 单相用电设备宜接人220/380V 三相四线系统;当单相照明线路电流大于30A 时,宜采用220/380V 三相四线制供电。

室内配电柜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

8.1.2 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 ,开关箱

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

8.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

8.1.4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8.1.5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8.1.6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8.1.7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 ,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 ,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 ,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8.1.8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

8.1.9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 应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方可整体紧固在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内。

金属电器安装板与金属箱体应做电气连接。

8.1.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 应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8.1.11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 线端子板和PE 线端子板。N 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 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 线必须通过N 线端子板连接;PE 线必须通过PE 线端子板连接。

8.1.12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导线绝缘的颜色标志应按本规范第5.1.11条要求配置并排列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8.1.13 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 线端子板与PE 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8.1.17 配电箱、开关箱外形结构应能防雨、防尘。

8.2 电器装置的选择

8.2.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8.2.2 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2 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3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4 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5 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8.2.3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 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8.2.4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要求。

8.2.5 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8.2.6 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OkW 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容量大于3.OkW 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8.2.7 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通用电动机开关箱中电器的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C 选配。

8.2.8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8.2.9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 13955的规定。

8.2.10 开关箱中漏电保

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

8.2.11 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 ,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2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钡帧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8.2.13 配电箱、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宜选用无辅助电源型(电磁式) 产品,或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 产品。当选用辅助电源故障时不能自动断开的辅助电源型(电子式) 产品时,应同时设置缺相保护。

8.2.14 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漏电保护器的正确使用接线方法应按图8.2.14选用。

8.3 使用与维护

8.3.1 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8.3.2 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8.3.3 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8.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8.3.5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1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但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

8.3.6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8.3.7 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2.3条规定。

8.3.8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8.3.9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8.3.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

继续使用。

8.3.11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9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现场中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选购的电动建筑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2 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3 接地符合本规范第5.1.1条和5.1.2条要求,运行时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金属基座、外壳与PE 线的连接点不少于2处;

4 漏电保护符合本规范第8.2.5条、第8.2.8~8.2.10条及8.2.12条和8.2.13条要求;

5 按使用说明书使用、检查、维修。

9.1.2 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滑升模板的金属操作平台及需要设置避雷装置的物料提升机,除应连接PE 线外,还应做重复接地。设备的金属结构构件之间应保证电气连接。

9.1.3 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和一般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Ⅲ类工具可不连接凹线。

9.1.4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按其计算负荷选用无接头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 5013中第1部分(一般要求) 和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 的要求;其截面可按本规范附录C 选配。

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二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电缆芯线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规定,其中PE 线应采用绿/黄双色绝缘导线。

9.1.5 每一台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电器外,还应按本规范第8.2.5条要求装设隔离开关或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以及按照本规范第8.2.6条要求装设控制装置。正、反向运转控制装置中的控制电器应采用接触器、继电器等自动控制电器,不得采用手动双向转换开关作为控制电器。电器规格可按本规范附录C 选配。

9.2 起重机械

9.2.1 塔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中的要求。

9.2.2 塔式起重机应按本规范第5.4.7条要求做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轨道式塔式起重机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接地装置;

2 轨道的接头处作电气连接,两条轨道端部做环形电气连接;

3 较长轨道每隔不大于30m 加一组接地装置。

9.2.3 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要求。

9.2.4 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电缆不得拖地行走。

9.2.5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

9.2.6 塔身高于30m 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设红色信号灯。

9.2.7 在强电磁波源附近工作的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与机体间采取绝缘隔离措施,或在吊钩吊装地面物体时,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接地装置。

9.2.8 外用电梯梯笼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9.2.9 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的上、下极限位置应设置限位开关。

9.2.10 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在每日工作前必须对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9.3 桩工机械

9.3.1 潜水式钻孔机电机的密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4208中的IP68级的规定。

9.3.2 潜水电机的负荷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小于1.5m ,且不得承受外力。

9.3.3 潜水式钻孔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对潮湿场所选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9.4 夯土机械

9.4,1 夯土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对潮湿场所选用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9.4.2 夯土机械PE 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

9.4.3 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9.4.4 使用夯土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过程应有专人调整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0m 。电缆严禁缠绕、扭结和被夯土机械跨越。

9.4.5 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 ;前后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m 。

9.4.6 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绝缘。

9.5 焊接机械

9.5.1 电焊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9.5.2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 ,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

9.5.3 电焊机械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的要求。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

9.5.4 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 ,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9.5.5 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严禁露天冒雨从事电焊作业。

9.6 手持式电动工具

9.6.1 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I 类或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其金属外壳与PE 线的连接点不得少于2处;除塑料外壳Ⅱ类工具外,相关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其负荷线插头应具备专用的保护触头。所用插座和插头在结构上应保持一致,避免导电触头和保护触头混用。

9.6.2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或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金属外壳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符合本规范第9.6.1条要求;其开关箱和控制箱应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严禁使用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9.7 其他电动建筑机械

9.7.1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水泵等设备的漏电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要求。

9.7.2 混凝土搅拌机、插入式振动器、平板振动器、地面抹光机、水磨石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任何破损和接头。

水泵的负荷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严禁有任何破损和接头,并不得承受任何外力。

盾构机械的负荷线必须固定牢固,距地高度不得小于2.5m 。

9.7.3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0 照 明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设局部照明。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10.1.2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 10.1.3 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 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 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 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5 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 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10.1.4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10.1.5 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10.2 照明供电

10.2.1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 的照明器。

10.2.2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 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

2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

3 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

10.2.3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

2 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4 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5 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10.2.4 远离电源的小面积工作场地、道路照明、警卫照明或额定电压为12~36V 照明的场所,其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10%~5%;其余场所电压允许偏移值为额定电压值的±5%。

10.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2.6 照明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其中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 。

10.2.7 携带式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橡皮护套或塑料护套铜芯软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长度不宜超过3m ,其中绿/黄双色线只可作邢线使用,电源插销应有保护触头。

10.2.8 工作零线截面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 单相二线及二相二线线路中,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2 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器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当照明器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载相的电流选择; 3 在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与最大负载相相线截面相同。

10.2.9 室内、室外照明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要求。

10.3 照明装置

10.3.1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凹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2.5条和第8.2.6条的规定。

10.3.2 室外220V 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 ,室内220V 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 ;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0.3.3 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10.3.4 荧光灯管应采用管座固定或用吊链悬挂。荧光灯的镇流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的结构物上。

10.3.5 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 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10.3.6 投光灯的底座应安装牢固,应按需要的光轴方向将枢轴拧紧固定。

10.3.7 螺口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头的绝缘外壳无损伤、无漏电;

2 相线接在与中心触头相连的一端,零线接在与螺纹口相连的一端。

10.3.8 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扎。

10.3.9 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控制,开关安装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为2~3m ,与出人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拉线的出口向下;

2 其他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 ,与出人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m 。

10.3.10 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10.3.11 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附录C 电动机负荷线和电器选配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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