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有龙,男,汉族,1956年4月生,住济源市邵原镇洪村。电话:[1**********]。

被告: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卢新永,该镇镇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应赔偿因其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了原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每月生活费1000元,由1992年元月起计付到生命终止。

2、应赔补偿金1.2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根据被告2011年12月29日收到原告提交的《赔偿申请书》至2012年2与29日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决定的事实,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定原告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权向法院起诉。敬请贵院按照《法官行为规范》

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作出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送达原告。

二、根据被告2011年11月7日以《答复意见书》的形式告知原告:“经查,原告系邵原镇人民政府临时工作人员,1991年12月20日镇党委会记载:“解聘临干王有龙”,但是,被告对党委会议决定迟迟不履行书面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职责,当时的党委会也未公开宣布“解除王有龙”。是被告一直让原告等待安

排工作的连续不间断的等待政府书面告知结果。2011年11月7日送达《答复意见书》,但是,被告未将原告的档案移送劳动保险机关,造成原告从1971年至1991年在被告的单位工作二十一年,又等待安排工作等了二十年,至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给补偿,造成原告老无所养,实属违法侵权。被告上述违反1953年生效的《劳动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1994年劳部发481号通知:工作年限12年×月工资1000元(工作年限超12年的按12年计算)计1.2万元,明显违法不履行1994年劳办法322号复函规定。所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5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有龙

20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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