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无证餐饮经营行为时莫谈"取缔"

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以来,多次在相关文件及新闻报道中看到“某某食品药品监管局取缔多少家无证餐饮单位”等类似的字眼。本人认为食药监部门查处无证餐饮经营行为时莫谈“取缔”。其理由: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种类有:一是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相应的违法物品;二是罚款。我们对查处无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的手段仅限此两种。《食品安全法》对于无证经营行为没有提到“取缔”这一措施。这与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的查处不同,因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规定了“取缔”这一措施。 我们在查处无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要避免查处无证经营药品的惯性思维,因为两部法律对此规定是不同的。

二、取缔执法主体是工商部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明确规定了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取缔的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就是说即使对于有许可前置的经营行为,未取得许可证而经营的,工商部门可以予以查处。同时规定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样对于同一个无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来说,在与工商等相关联合执法时,查处程序应当这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无证的餐饮经营者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物品及罚款,工商部门同时采取《办法》中规定的手段对于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者予以取缔(不得再次罚款)。我们无论是联合执法还是单独执法,对于无证餐饮经营行为,都无权采取“取缔”这一手段。

三、准确理解法律,加强学习。目前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未明确规定“取缔”这一含义。取缔既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其中并没有包含“取缔”,可见《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把“取缔”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取缔不是法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预防性”、“暂时性”“非制裁性”等特点,故取缔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综合以上分析,在法律或者有权机关未明确规定前,“取缔”可理解为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终止未经许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等活动而采取的一切行政行为。

目前餐饮无证经营现象严重,涉及范围广、人员多、社会影响大,在开展打击无证无照执法过中,我们要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内容,同时也要注重学习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厘清自身的执法权限与职责,做到有法可依,承担法定责任,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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