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韩国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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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韩国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经验

作者:陈妍

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4年第07期

一、日韩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和相关政策

(一)日本: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唯一目标修订各项法令

日本自上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全国性的严重公害问题,污染事故频发,抗议行动不断。日本采取了一系列防治公害行动,其中有几个重要做法具有借鉴意义。

1、修订法律,删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条款,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

1970年是日本污染防治的重大转折点,这一年召开了临时国会,被称为“公害国会”,对1967年制定的《公害对策法》进行了修订,删除了防治公害应“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这一强调经济发展、保护企业利益的条款,将法律目标明确为“保护人体健康”,这被认为是日本防治公害过程的重大转折点,重视防治公害成为了非常明确的政治姿态。同时,公害国会还集中审议并通过了有关公害问题的14部法案。

在日本防治公害过程中,公众的强烈要求和新闻媒体的呼吁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很多人认为公害国会取得的良好结果是反对公害的市民运动和社会舆论相结合的结果。另外,由于防止公害的声音越来越多,国家标准已不能满足地方需求,需要制定更严格的法规,所以出现了地方政府防治公害政策比国家政策更严厉的情况。

2、法院的判例对防治公害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从上世纪60年代后半期开始提起的一系列公害诉讼,到70年代初期原告方纷纷胜诉。一些重要的判例对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有重要意义。这些公害诉讼的判决过程中逐步确定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比如,1972年四日市的公害判决有很重要的影响,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包括:根据“关联共同性”的原则,作为被告的连带企业群体被判具有“共同违法行为”;预测污染物对居民健康的危害被视为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和履行的义务,如果忽视这些义务就等同于过失行为,就会被法庭判定进行损害赔偿。

3、建立了对公害受害者进行救济和补偿的制度

1969年,日本制定了《关于救济公害健康受害者的特别措施法》,规定对大气污染引起的呼吸道疾病进行部分补偿,相关费用由中央、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按比例负担。1973年日本又制定了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了污染造成人体健康损害要进行的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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