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带头人认定程序

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申请和认定程序

一、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认定对象及条件

(一)创业带头人应是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进行自主创业的城镇各类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或农村剩余劳动力;

(二)创业带头人应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按章纳税,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

(三)创业带头人应品德高尚,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有比较突出的创业事迹;

(四)创业企业应是于近三年创办,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

(五)创业企业应在本地区创业群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本地区就业工作做出一定贡献;

(六)创业企业应与被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七)创业企业应经营方向明确,经营状况良好,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及劳动用工无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本企业年度就业人员情况;

(八)创业企业应有固定的经营场地,且经营场地规模

与带动人员数量相当,企业所带动人员应在6人以上(含6人)并实现稳定就业。

二、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审核认定程序 (一)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申请认定手续

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的资格认定实行自愿申请。凡有申请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资格愿望的创业者和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本溪市创业带头人审核认定表》和《本溪市创业企业认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职工名册、工资手册、企业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申请登记前月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社保局出具的在职人员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企业经营情况报告书(包括创业项目投资主体、经营现状及发展规划,带动就业情况,上年实现主要经济指标,社会效益、主要制约因素等);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提出申请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的创业者和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的进行认定,并在就业信息网络中进行登记,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县(区)上报的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进行走访、核实和认定;

3.经审核合格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名单,发放创业带头人认定证书和牌匾。

附件1:本溪市创业带头人审核认定表 附件2:本溪市创业企业认定表

2013年6月13日

本溪市创业带头人审核认定表

( )年度

注:此表一式三份,推荐部门一份,县(区)就业服务部门一份,市级就业服务部门一份

人员身份一栏填写:1、失业人员2、下岗人员3、大学生4、农民5、残疾人

本溪市创业企业认定表

(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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