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0401014研究现状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区别

关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区别的研究

1.黄国平《对生产要素及其在商品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再认识》 《岭南学刊》2006年第1期

2.陶菁、张敬陶《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依据的思考》《企业经济》2005年第2期

3.何奥龙《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浅析》《北方经济》

4.赵麟斌《对劳动价值论的几点思考》《福建论坛》2004年第1期

5.梁菘《劳动、劳动价值论与价值创造、价值分配》《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6.赖蔚英《深化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几个关键问题》《龙岩师专学报》2003年第2期

7.张雷声《论价值创造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8.卫兴华《关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问题的不同见解的评析》《税务与经济》2003年第2期

9.郭新华、伍再华《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几点思考》《商业研究》2003年第17期

10.安锐《深化发展劳动价值论需要认识的四个关系》《山西煤田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11.宋冬林、蔡玉程《对价值决定问题的再认识》《当代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

12.李炳炎《关于重新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若干问题》《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13.董伟康《对按生产要素分配条件下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若看问题的探讨》《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14.杨作书《正确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几个基本范畴》《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2年第5期

15.钱小平《论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的背离和复归》《江汉论坛》2002年第2期

16.张凤林《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17.白暴力《关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18.艾波《对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理论思考》《理论导刊》2001年第6期

19.陈征《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福建论坛》总第229期

20.刘解龙《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理论的统一性研究》《经济评论》2005年第1期

21.王廷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大研讨的基本分歧与理论思考》《经济评论》2005年第1期

22.龚蔚红、贾可卿《价值创造、价值分配与交易成本》《学习论坛》2004年第3期

23.张丽华、颜国安《劳动价值论与市场经济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思考》《天府新论》2004年第12期

24.郑海侠、张忠权《非生产性劳动参与价值分配的合理性》《科技创业月刊》2004年第11期

25.袁静衡、胡仪元《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理论依据及现实状态》《社会科学辑刊》2003年第4期

26.李顺荣《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高校理论战线》2002年第5期

27.伍柏麟《现代条件下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学术月刊》2002年第5期

28.张勇《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劳动保障论坛》2002年第7期

29.陈承明、徐建华《中国理论经济学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当代经济研究》2003年第6期

30.郭飞《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当代经济研究》2003年第2期

31.唐欲武《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新疆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32.蔡继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价值基础是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

33.陈金松《试论诸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2年第9期

关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区别的研究观点摘录

一、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不存在单一的因果决定关系

应当明确,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如何分割是由分配规律决定的。市场经济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其前提条件是产权清晰这样各种要素所有者才能凭借要素所有权对价值进行分割。不是土地、资本,而是掌握土地、资本的人分割了劳动创造的价值。这里往往还漏掉了一项,就是劳动者凭借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也参与了价值分配。

------黄国平,《对生产要素及其在商品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再认识》,《岭南学刊》,2006年第1期

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价值创造是生产领域的问题,它主要解决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创造多少价值的问题;价值分配主要是把创造出的价值如何进行分配,它是分配领域的问题,二者之间不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不能用价值创造解释价值分配。同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也不是劳动价值论。

------陶菁、张敬陶,《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依据的思考》,《企业经济》,2005年第2期 一种价值分配方式是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存在基础的。这里所说的经济条件,主要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体现为法律上的产权关系)。这就要求我们根据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关系的变化,实行与之相适应的价值分配方式。

------何奥龙,《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浅析》,《北方经济》

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不是一回事。各种要素参与新创造价值的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并不等于它们都参与价值创造。价值是劳动创造的,这在不同社会里是一样的,但价值分配却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因而在不同社会、不同经济成分中是不一样的。

------赵麟斌,《对劳动价值论的几点思考》,《福建论坛》,2004年第1期

如前所述,马克思价值理论不决定分配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分配理论也没有任何内在联系,因此,我们根据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的状况认为,生产要素所有权是价值分配的决定因素,这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我们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但并不以此来否定劳动价值论。

------梁菘,《劳动、劳动价值论与价值创造、价值分配》,《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本质上不同源,但在符合“马克思条件”下,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现象上“同源”,这种“同源”是人类追求实现的理想世界,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现在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离“马克思条件”还很遥远,因此,在这样的社会发展阶段,强求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同源”,必然得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相违背的结论,提出要改造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最终滑向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深渊。

------赖蔚英,《深化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几个关键问题》,《龙岩师专学报》,2003年第2期

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制度是不同领域的问题。认为劳动创造价值决定分配制度形成及其形式的观点是错误的。劳动创造价值讲价值创造讲的是商品价值由谁创造,讲的是商品价值决定的本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讲的则是对已生产出的价值量如何进行分配。相反,如果把劳动创造价值看做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看做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理论依据,那么,势必会通过认为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因为参与了价值分配而具有创造商品价值的作用,误导人们从获取报酬的值分配方面去推导创造价值的因素,或者论证资本、技术、生产要素等和劳动一样都

具有创造价值的功能。这会把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引入歧途。

------张雷声,《论价值创造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本来,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无论是按劳分配理论或是按需分配理论,或是其他分配理论,并没有将劳动价值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我国目前提出鼓励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并不存在什么暴露出劳动价值论的“不准确”、“失误”、“先天性缺陷和根本性局限”等问题,也不能由“按生产要素分配”引出“要素价值论”来。不要忘记:马克思恰恰是在全面实行以按资分配为核心的按要素分配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批判了萨伊等人的“要素价值论”,创建其劳动价值论的。为什么我国一讲“按生产要素分配”,就要否定劳动价值论呢?“按生产要素分配”怎么会证明劳动价值论的“先天性缺陷”而应当抛弃呢?其实,劳动价值论同样可以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来源。即使认为资本、土地、自然资源等非劳动要素不创造价值,但可以凭借其产权参与由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分配。

------卫兴华,《关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问题的不同见解的评析》,《税务与经济》,2003年第2期

实际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是两回事,价值的分配并不是由价值的创造决定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区分价值的创造和使用价值 (物质财富)的创造指出:“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可见,两者的源泉是不完全相同的,价值的源泉是一元的,而使用价值的源泉则是多元的。创造商品使用价值的要素多元性,正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价值的分配不取决于价值的创造,而是取决于所有制的形式和生产关系的性质。

------郭新华、伍再华,《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几点思考》,《商业研究》,2003年第17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生产工具、自然资源、知识、信息、技术等价值分配。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条件。但所有权作为一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权利,只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客观物质条件没有这些客观物质条件与劳动力相结合,单靠人的体力与智力的自然支出是不能创造任何使用价值的。因此,要素所有者有权参与系只是一种反映经济利益关系的意志关系,它本身并不能创造价值。

------安锐,《深化发展劳动价值论需要认识的四个关系》,《山西煤田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事实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二者并不一致,是有区别的两个问题。价值创造研究生产领域中价值的源泉问题。价值分配是研究价值在分配领域中按什么原则在经济主体间怎样进行分配的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是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二者没有内在的联系,如马克思认为商业劳动者不创造价值,但并不认为店员不能参与分配。收入分配的关系取决于生产要素所有制的形式。

------宋冬林、蔡玉程,《对价值决定问题的再认识》,《当代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

长期以来,我们把按资分配看作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其实.按资分配是市场经济共有的分配形式。社会主义分配方式应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台,个人消费品以按劳分配为主。但所有生产要素,都应分配到相应的价值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也都应分配到相应的价值,资金应得到利息,土地应得到地租,技术、信息等均应具有市场价格,从而分配到一定的价值。当然,这些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本身不创造价值,但它们不创造价值并不等于不应该分配到价值。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区分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这两件不同的事情,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

------李炳炎,《关于重新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若干问题》,《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人类最基本的经济活动,它们与商品流通、消费行为

共同构成了经济活动的整体。价值创造研究的是在生产领域中价值是由什么创造的、怎样创造的,它揭示的是价值的源泉是什么。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价值是人的劳动创造的,人类的抽象劳动是价值创造的惟一源泉。价值分配研究的则是价值创造出来以后,在各个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也就是对劳动创造出来的价值的分配方式的研究。所以,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要领,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董伟康,《对按生产要素分配条件下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若看问题的探讨》,《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按劳分配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劳动者成为生产和产品的主人;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主要还是谋生的手段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没有内在联系。至于我国现阶段存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多种分配的方式,主要是由于要素所有权的存在和要素所有者物质利益的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

------杨作书,《正确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几个基本范畴》,《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2年第5期 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的关系是由现代社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决定的。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劳动生产能力在未能冲破不合理的生产关系的情况下。生产关系直接制约价值分配关系。马克思曾经指出,消费资料的分配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会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明确了这一点,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科学的劳动创造价值理论,才能弄明白变革不合理的生产关系是劳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 ------钱小平,《论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的背离和复归》,《江汉论坛》,2002年第2期

总之,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问题。认识两者的区别和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分离是理解中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关键所在。允许和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并不意味着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也不意味着承认各种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因为,生产关系是分配关系的基础,生产要素所有权是价值分配的决定因素,只要私有制或多种所有制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或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就是必然的,这是分配关系的一般规律。

------张凤林,《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和多层次,相应地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在公有制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在其他所有制形式中,由于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一些人具有对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这两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因此,要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要参与价值的分配,要得到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以利润等形式存在,这就是现在所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

------白暴力,《关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第一,不管价值创造和分配都是同一个价值,如果价值不创造出来,就没有价值可分配了。第二,生产决定分配,创造多少价值就有多少价值可供分配。分配的根据是对该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但是它们之间有严格区别价值创造主要解决你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问题、创造多少价值的问题;价值分配主要是对已创造出的价值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既然分配的根据是所有权,就不管这种价值是谁创造的。可见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陈征,《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福建论坛》,总第229期

因此,价值创造并不必然决定价值分配,价值分配也不一定要寻求吻和价值创造的逻辑结论,而是要寻求吻合生产力发展,促进价值创造的结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他的完善人类生活的哲学思想是一致的,按劳分配也并非是劳动价值论的逻辑结论。马克思指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社会关系为前提的。”

------艾波,《对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理论思考》,《理论导刊》,2001年第6期

二、通过扩大劳动的内涵或引入交易费用以实现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统一

更为广泛地说,当税收、国有资产增值(所有者权益)、利润、利息、股息等都作为

一种分配方式时,它们在实质上都体现了相应的产权主体在社会经济大系统中的不同层次或不同环节以不同方式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这些劳动是在社会范围内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因而是创造价值必不可少的,是总体劳动的一部分,由此形成的并不是对生产领域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分割,更不是剥削,而是对共同创造的价值的合理合法的分配(这与分配不公是两个层次和两种性质的问题 )。这就基本上实现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 ------刘解龙,《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理论的统一性研究》,《经济评论》,2005年第1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核即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物不创造价值仍然是正确的,只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活劳动范畴的重心发生变化了。因此,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科学拓展劳动的含义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当今社会生产力没有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是价值创造理论与价值分配现实存在矛盾的社会生产根源。只有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社会具备了建立单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条件之后,价值创造理论与价值分配现实之间的矛盾才能得到根本解决,社会才能完全实行按劳分配。

------王廷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大研讨的基本分歧与理论思考》,《经济评论》,2005年第1期

总之。不直接创造价值的劳动参与价值分配的合理性在于:由于它们节约了大量的交易费用,因而使得创造价值的劳动可以利用节约的时间等成本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这种解释不但较好地解决了在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问题上的争论,而且捍卫了劳动价值论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龚蔚红、贾可卿,《价值创造、价值分配与交易成本》,《学习论坛》,2004年第3期 正因为如此,劳动创造了价值,并不等于劳动者要得到全部新价值才是合理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针对拉萨尔派提出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指出,在未来的、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也不可能“不折不扣的”得到他所创造的全部劳动产品,劳动产品在分配给劳动者个人之前,还要作出各项扣除——为了维持社会正常的生产和再生产,还为了维持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

------张丽华、颜国安,《劳动价值论与市场经济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思考》,《天府新论》,2004年第12期

价值创造是决定或影响价值分配的一种要素。考虑到创造价值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是仅有劳动就可进行,还需其他生产要素,在分配中应给以重视。因此,非生产性劳动不仅因其创造价值,而且由于复杂性、创造性,非生产性劳动所凝结的产品的价值具有持续性和重要性而具有分配价值的合理性。

------郑海侠、张忠权,《非生产性劳动参与价值分配的合理性》,《科技创业月刊》,2004年第11期

综上所述,在价值创造上,劳动价值论揭示了价值的真正源泉,因而是价值创造的理论基础;创造的价值与所分配的价值无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在价值分配上也要坚持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也是价值分配的理论基础。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统一的,劳动价值论揭示出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是劳动,而不管这个劳动的具体形式怎样变化和发展。深化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不是要否定或修正这一基本结论,而是要考察劳动的具体形式及其变化,论证、丰富和完善劳动价值论。

------袁静衡、胡仪元,《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理论依据及现实状态》,《社会科学辑刊》,2003年第4期

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的基础,价值分配是价值创造在分配领域的继续,是由生产什么、怎样

生产和怎样交换决定的。两者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只讲价值创造,不讲价值通过交换价值进行分配,就不能使劳动者的需要得到满足,实现劳动者的根本利益。相反,脱离价值创造,空洞孤立地谈论价值分配,仅仅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就会陷入资产阶级的分配决定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论,它不仅关注在发展生产力中创造价值,而且更关注生产力创造的物质财富及其价值的分配,关心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按照什么原则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和管理,体现社会公平与社会平等,实现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

------李顺荣,《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高校理论战线》,2002年第5期

现代先进生产力的获得和金融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社会分工和企业内分工有了很大发展。社会分工的发展使占国民生产总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第三产业或服务劳动,创造着构成商品价值另一类的服务价值。现代企业内分工的发展创造性劳动创造着比简单劳动高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值。劳动资本化和资本劳动化使现代企业的剩余价值为资本和劳动共享。 ------伍柏麟,《现代条件下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学术月刊》,2002年第5期

除传统意义上的劳动、资本、土地三要素之外。科学技术、管理、信息等已成为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它们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日益明显。毫无疑问,它们同样是创造价值的重要来源。

------张勇,《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劳动保障论坛》,2002年第7期

三、两种观点的折衷:非劳动生产要素虽然没有创造价值,但是却对价值的创造有贡献,因而也要参与价值分配即按贡献分配

可见,所有生产要素的收人,都是价值规律和价值增殖规律作用的结果,体现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必然联系。那种认为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割裂开来的认识,是没有理论依据和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陈承明、徐建华,《中国理论经济学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当代经济研究》,2003年第6期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之所以对资本、技术等并不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其客观依据除了生产要素所有制这一直接的决定因素之外。从根本上说来乃是由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或社会财富创造中的客观作用或贡献(简称为“要素财富论”)所致。这一认识,既与坚持与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行不悖,也与萨伊的“生产三要素论”根本不同,并且也符合党的十六大精神。综上所述,在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相互关系问题上,我们应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既要认清两者之间的联系,认识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一切归劳动者所有”这一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又要认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从而认识到生产资料所有制在价值分配中极为重要的作用,正视在人类社会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凭借生产资料所有制攫取或占取剩余价值或利润这一客观事实。 ------郭飞,《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当代经济研究》,2003年第2 期

虽然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光有活劳动不能创造价值。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被创造出来的要进行生产,不仅需要劳动力,而且需要物,即一定的物质条件,只有人与物的结合,才构成现实的生产因此价值应当由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当然不同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其中,活劳动(包括科技劳动、管理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而资本、土地以及作为物化劳动的技术等要素,不能作为价值的源泉,但它们也是创造价值的必要条件,同样对价值创造作出了重要贡献。虽然活劳动是构成价值的唯一源泉,但价值的创造是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换言之,也就是各种生产要素都对价值创造作出了贡献。由“要素贡献论”我们自然而然就会导出一个“要素分配论”,即按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参与分配。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亦明确指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

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一结论既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也是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之举。

------唐欲武,《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新疆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流行的观点认为,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价值创造自然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而价值分配的依据则是生产要素所有权。然而,生产要素所有权只能是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取相应收入的法律依据,至于各种生产要素所获得的收入份额的大小,则必须以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所做的贞献为基础。所有权本身并不创造收入,它不过是使社会财富按照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中所作的贡献在各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的条件。由于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价值基础,就是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做的贡献。而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就是在社会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基础上,按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或简称按贡献分配。

------蔡继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价值基础是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作的贡献》,《经济研究》,2001年第12期

为解释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资本、土地、科技、信息、管理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收人分配的事实。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工资、利润、地租等现象的存在,学术界存在一种倾向,就是坚持价值创造一元论,价值分配多元论。割裂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分配关系只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把生产要素是否参与价值创造作为收入分配的依据;为此许多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在理论上证明生产要素创造价值与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存在关系。而事实上,工资的实际变动表明,劳动生产要素创造价值与劳动者的收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内在联系。

------陈金松,《试论诸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2年第9期 (经济学院翟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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