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弊端及完善

审判周刊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 处 有 期徒刑或 者拘 役 的 罪 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 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 者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 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后不在监 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归社会,由 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管理监督并由基层组织或 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 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贯彻了我国惩罚与教育 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人 道主义精神,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 救,也有利于减少罪犯及其家属对法律和社会 的敌对情绪,对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一定的作 用。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要特征 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的补充形式,暂 予监外执行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刑罚执行方式灵活性和多样性的体 现。 由 原来 机 械 而 单纯 的在监狱 和看守 所服 刑,增加了监外服刑方式,体现了一定程度上 的灵活性,也部分缓解了监所机关的压力。 第二,刑罚执行方式变更的暂时性。暂予 监外执行又分为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 行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决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两种,前者是作出生效判决的人 民法院针对已判刑而尚未送监执行的罪犯采取 的刑罚执行方式,后者是由服刑地的监狱局针 对 监狱正在服刑的罪犯而 采取 的刑罚执行 方 式。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仅仅是暂时改变 行刑方式,罪犯的身份并不改变。按照《刑事 诉讼 法 》 的 规 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情形 消失 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第 三 ,不致危害社会 前提 下 的行刑 人道电子信箱: spzk9802@sohu . com理论与实务本版编辑赵爱玫2011 年 11 月 11 日第3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弊端及完善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适用保外 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 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也就是说,这种行刑 人道性原则是有条件或前提的,即必须要确保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致危害社会,否则,即 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准保外就医。已通过各种 手段保外就医的,发现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也应当及 时收监。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弊端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暂予监外执行 逐渐暴露出不少弊端,亟待修正和完善。 第一,缺乏严格的监管和问责机制,程序 欠规范。 刑诉法规定,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 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 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违法 开具证明文件的该如何处理,谁负责监督,法 律 并 无 明确规 定 。 指定的医 院 是 否 能 尽职尽 责?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重刑犯尤其是贪腐 重刑犯买通监所机关和医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的案例也时不时被曝光。重刑犯开着高档轿车 随意出入高档住宅小区和娱乐场所的情形也不 时冲击着善良人们的心理承受最底线。因为缺 乏严格的监管和问责机制以及严厉的处罚,违 法成本太低,导致以身试法的人屡见不鲜,而 暂予监外执行弊端日益显现。 第二 , 职责划 分 不 明确 , 实践 中 不 好操 作。对于符合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 行不致危害社会情形的罪犯,该如何认定,由 哪家机构认定,经过何种程序认定,法律没有 明确的规定。监所机关认为罪犯不适合羁押或 遇到监狱里拒收的情形,在提交人民法院审批 时 , 一 般只 提 供非 省 人 民 政 府 指定医 院 的病 历。法院处理此类情况时也没有明确的条文来 操作。卡的过紧,有可能让生活确实不能自理 的人感受不到法律温情的一面,产生不好的法 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放的过松,又容易放纵罪 犯,纵容权势和金钱向法律的渗透,滋生徇私 舞弊、贪赃枉法现象,亵渎法律的尊严,社会 效果更差。 第三,暂予监外执行无时效限制,缺乏明 确的监管措施和监管人。由于暂予监外执行罪 犯 情 况 的 特 殊 性 , 时间 不 宜统 一 规 定 。 实践 中,不少重刑罪犯在骗取保外就医被暂予监外 执行后,由 于 监管不 到 位 ,罪犯 犹 如 人 间 蒸 发 , 再 无 踪迹 。 在审判 任务 日益 繁 重的 情 况 下,人民法院无暇关注那些自己并无明确监管 职责 的 已决 犯 。 监狱 面 临繁 重的 羁 押 看守 任 务,也无暇顾及那些办理了保外就医的罪犯。 作为直接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管理监督任务 的派出所,对如何监督管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和问责措施可资遵行,一 般都疏于管理或不予管理。基层组织仅仅是协 助 监督, 也 容易 忽略 这 项 看 似 可 有 可 无 的 任 务。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也极不现实,因为在犯罪后原单位一般均将 其除名或辞退,暂予监外执 行的 法定 情形 是 否已 经 消 灭、何时消灭,鲜有人去关 注。长此以往,原先的判决 也就成了空判,法律的公正 性、严肃性无从谈起。 三、完善建议 针对现状,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完善立 法,完备机制,明确职责。 第一,完善法规,哪种情形符合暂予监外 执行,由哪个机构确认,经过何种程序,应做 更详尽的规定和解释。 第二,要设立专门监管机构或专职管理人 员,公、检、法、司都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由专人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各 司其职,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配合,互相监 督。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建立专门的档案, 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到罪犯住所地及就诊医 院进行走访,以便在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 情形消失时,及时将罪犯收监执行。对于暂予 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罪犯,及时注销档案。 第三,依靠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发 动群众监督,让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灭失而刑期 未满的罪犯和骗取保外就医者无处遁形。做的 好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评先树优方面给予优 先 考虑 或适 当 奖励 , 也 可 给 予 一 定的 物质奖 励。 第四,加大对不遵守监管规定,擅自脱管 罪犯的打击力度。对那些未经监管机关批准擅 自离开所在地,或虽经批准但逾期不归的暂予 监外执行罪犯,一律扣除执行期,对于已脱管 一定时间且联系不到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 将其姓名、性别等个人信息及所犯罪名、刑期 及执行情况等上网公布,发动群众力量查找并 由公安机关缉捕。 耿妍君 任玉江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骞 2010 年 12 月份,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某 公司拖欠建筑商楼房施工款期间,查封了该公 司的涉案楼房。案外人孙某提出执行异议,称 该公司早已将涉案楼房抵账给自己,法院审查 后裁定驳回了孙某的异议。后孙某以建筑商为 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涉 案楼房归其所有。 经 审 理 查明 , 2010 年 4 月 份 , 孙 某与某 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孙某向所在地法院 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在法院执行期间,孙某与某公司达成《执行和 解协议》。和解协议中规定,某公司所有的涉 案楼房归孙某所有,由于涉案楼房使用的土地 尚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相关手续由孙某自己办 理,某公司协助。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孙某 撤回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但涉案楼 房一直没有办理归孙某所有的手续。某县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要求判决涉案楼房归其 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不 能给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 9 条第 一款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 诉讼 法》第 64 条第 一款 之 规 定, 判 决 驳回 了 孙 某 的诉讼请求。 评析: 一、不动产物权的取得经依法登记发生效 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9 条第一款 规 定 : 不 动 产 物 权 的设 立 、变更、 转让 和 消 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的物 权设立、变动,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 中,某公司与孙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用楼房 抵顶欠孙某的工程款,但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能判决涉案楼房归孙 某所有。 二、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既判力和强制执 行力。执行和解协议就其性质而言,是在执行 解协议》只是执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执行 约定,不能发生物权设立、转移的效力,即当 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以不动产抵偿债务 的,仍需在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房地产过 户登记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原告孙某提供 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在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了涉案楼房设立、过户登记手续,涉案楼房所 有权未发生设立或转移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 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 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 法院 应 当 明 确 告 知 权利 受让 人 及 时 到国 土 资 源 、 房地 产管理 部 门申 请 土 地 、 房屋 权 属 变 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 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 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 时。本案中,涉案楼房没有经评估作价,法院 没有裁定将楼房给孙某,并且孙某与某公司签 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也认可涉案楼房使 用的土地尚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在此情况下, 孙某不能依法取得涉案楼房。 三、 执 行 期间 案 外人 提 出 执 行 异 议 的 处 理。民诉法第 204 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 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 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论案外人,还是申请执行人,依照民诉 法第 204 条规 定 提 起 诉讼 , 均 由 执 行 法院管 辖 ,按照 诉讼 程 序 进行 审 理 ,其 理 由 不 成 立 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的,根 据其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王方顺执行和解协议不必然 导致不动产物权转移阶段当事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其他 执 行 依据所确 定的 权利 义务行 使 处 分 权 的行 为, 执 行 和 解 协议不 具有 既 判力和 强制 执 行 力,须有当事人自愿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9 条规定的不 动 产 物 权 设 立 、变动 发 生法律效力 的 除 外情 形。孙某主张涉案楼房所有权的依据是其与某 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但该《执行和 理 部 门 协 助执 行 若 干问题 的 通 知 》第 26 条规 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 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 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 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 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 屋 权 属 变更、 转移登记 手 续 。 第 27 条规 定 : 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山东临沂沂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山东临沂沂州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 董 事 会研究 决 定, 于 2011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 点召开山东临沂沂州水泥 股 份 有限公司 2011 年 第 一 次临 时 股 东大会。 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时间: 二 0 一 0 一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上午九点 二、 地点: 临沂市罗庄区煤苑宾馆 三、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表决 四、 会议需审议表决事项: 1、 《 关于 公司 收 购费 县 沂州 水泥 有限公司的议案》 2、 《 关于 申 请 公司 股 权 在 齐鲁股 权托管交易中心托管并挂牌交易的议 案》 3、 《 关于 通过 公司 最 新章 程 的 议 案》 4、 《 关于 完善 公司 相 关 制 度 的 议 案》 5、 《 关于 选举 公司 新 一 届董 事 会 和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6、 《 关于 授 权 公司 董 事 会 办理 相 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11 月 10 日审议通过。 五、 会议出席对象: 1、 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 的代理人。 2、 公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理人 员。 3、 其他相关人员。 六、 登记方法: 1、 2011 年 11 月 28 日 登记时间: 上午 07:00-09:00 2、 登记地 点: 临沂市罗庄区煤苑 宾馆 3、 登记手续: 公司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 股凭 证 。 公司 法人 股东 的 授 权 委托代 理人出 席会 议 的, 代 理人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证 、 法人 股东 单位 的 法 定 代表 人 依法出具并加盖法人股东单位公章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 本 人 身 份证 和持 股凭 证 。 自 然人 股 东 的 授 权 委托代 理人出 席会 议 的,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证 、 自 然人 股东 的 身 份 证、 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七、 其他事项: 1、 会 期 半天 , 与 会股东 及 代 理人 交通、 食宿费用自理 2、 联系人: 上官德乾 电话:0539-8928109 山东临沂沂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拍 卖 公 告中国拍卖行业最高资质 AAA 企业 鲁银拍公字 【 2011 】 第 47 号山东同亨拍卖有限公司公司定 于 2011 年 11 月 29 2011 年 11 月 22 日 10 时 拍卖时间: 日 上 午 10 时 在 栖霞 市 人民法院 拍卖地点: 邹平县人民法院拍卖厅 执 行 局会 议 室 公开 拍 卖: 烟台 水 拍卖标的: 起 亚 牌新 佳 乐 越野 车 产集团公司位于烟台市芝罘区芝 一辆,参考价 6 . 5 万元。 罘岛 东 口村 面 积 约 29537 . 45 平 以上拍卖标的于 2011 年 11 月 20 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竞买保 证金 : 人民 币 100 万 21 日在标的所在地公开展示, 日、 由竞 元整( 须在 2011 年 11 月 28 日上 买人自行查看。 有 意 竞买 者 , 请于 2011 年 11 月 午 11 时 前 到 达 栖霞 法院 指 定账 21 日 16 时 前 将 竞买保 证金 2 万 元 交 户) 。 另 公司定 于 2011 年 11 月 至 拍 卖 人 指 定账 户( 收 款 人 : 山东 光 彩 30 日 上午 10 时 在公司 拍 卖厅 公 银星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光大 1、 开 拍 卖: 解 放 牌大 货 车 一 辆 ; 银行济南黑虎泉路支行, 账 号 : 2、 位于栖霞镇老树岙林场路边的 [**************]28) , 并持有效证件及 冷藏厂的房产一宗。 保 证金 收 据于 拍 卖 会前 到 拍卖地点办 1 号标 的 5000 竞买保 证金 : 理竞买手续。 竞买不成功者, 保证金在 元, 2 号标 的 3 万 元 ; ( 须 在 2011 拍卖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不计息。 年 11 月 29 日 上 午 11 时 前 到 达 栖霞法院指定账户)。 0531-88922898 联系电话: 以上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即日 [1**********] 来电咨询。 [1**********] 监督电话: 0535-6228562 联系电话: www . sd-yinxing . com 网址: [1**********] 公司 地 址 : 济南 市 高 新区 舜 华 路 公司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丹 2000 号舜泰广场 8 号楼 2202 室 桂街 17 号 山东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 山东同亨拍卖有限公司 2011 年 11 月 11 日 2011 年 11 月 11 日 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 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青岛富时莱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富时莱 商贸 有限公司开 发 区 购物中心 、 薛光杰 : 本 院受理柴稳锁诉你三方(2011)黄民初字第 625 号 房屋 买 卖 合同 纠纷 一 案 , 本 院依法作出 (2011) 黄民初字第 625 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青 岛港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现 依法向你三方公告送达本院(2011) 黄民初字 第 625 号民事上诉状。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 日即视为送达。 期满后的 15 日内。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青岛金贵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 院 受 理 原告 青 岛 经 济技术 开发 区 景美园 林 有限公司诉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 你们 公告 送达起 诉 状副 本、 应诉通知书、 举 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 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 期 限分 别 为公告 期 满 后 的 15 日 和 30 日 内 。 并 定 于 举 证期 满 后 的 第 三 日 上 午 9 时( 遇节 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管洪雷: 本院受理(2011)黄民初字第 2669 号原告宋云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 法向 你 公告 送达起 诉 状副 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 限分 别 为公告 期 满 后 的 15 日 和 30 日 内 。 并 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 14 时( 遇节假日顺 延) 在本院红石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 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潘桂宝、 夏强、 刘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万 学波 诉 你 民 间借贷纠纷 一 案 , 已 审 理 终 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判决书。 自公告之 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视 为 送达 。 如 不 服本 判 决 , 可 在公告 期 满 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山东 省 青 岛 市 中 级 人民法院 。 逾 期未 上诉 的, 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李华卿 、 薛立香 : 本 院 受 理 的原告 王秀 芝 诉 你们 民 间借贷纠纷 一 案 , 现已审理终 结。 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 2011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长江路法庭领取判决书, 逾期视 为 送达 。 如 不 服本 判 决 , 可 在公告 期 满 之 日 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并交纳拍卖公告2011 年 11 月 2 日,我 局 收 到 临 邑 县 交 通 运输 局 送 达 函 , 证明 鑫 远 出 租汽 车 有 限公司已被 德州市 交 通 局 道 路 运输 处 吊 销 了 出 租客运 经 营 许 可 资 格 。 根据《 无 照经 营 查 处取 缔 办法》第 七 条 之 规定, 我局于 2011 年 11 月 7 日 以 邮 寄 的方 式 向 临 邑 鑫 远 出 租汽 车 有限公司 送达 了 《 询 问 通 知 书 》 , 但该 邮 件 被其 法 定 代表 人 孟 某 拒 收 退 回。 限 临 邑 鑫 远 出 租汽 车 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表 人 十五 日 内 到 我 局 接受 调 查 询 问 , 逾期 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临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O 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告拍卖公告受 有 关 部 门 委托 , 我 公司定 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 上 午 9 : 00 时 在 本 公司 拍 卖 厅 , 公开 拍 卖 机 动车一辆(本田飞度)。 竞买保 证金 : 人民 币 1 万 元。 ( 于 29 日 上 午 11 时 前 到 达 指 定账 户) 有 意 竞买 者 持 有 效 证 件 来 我 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展 示 时间 及 地 点 即 日起电话咨询 [1**********] 电话: 刘女士 公司地址 : 山东 省 烟 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23 号 烟台恒信拍卖有限公司 2011 年 11 月 11 日拍卖公告受梁山县人民法院委托, 于 11 月 26 日 10 时, 在本处会议室 公开 拍 卖: 一、 人民 北路 20 号 ( 位山局家属楼) 住宅楼房一处, 建 筑 面 积 150 . 21 平 方, 起拍 价 447800 元, 竟买保 证金 50000 元; 二、 赵固堆 双 龙板材 厂 查封 资 产 一 宗( 房 产 、 机器设备) 起拍 价 200300 元, 竟买保证金 30000 元; 三、 山东新大路印刷公司( 杨 营 开发 区内 ) 钢架 结 构 一 宗 , 起 拍价 40000 元, 竟买保证金 5000 元。 竟买 人请于 11 月 25 日 16 时前, 办理竟买手续。 11 月 22 日-11 展示日期: 月 24 日 0537-7365388 联系电话: 山东天恒星拍卖行梁山办事处 2011 年 11 月 11 日2010 年 4 月 2 日,被告浙江某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一项目部与 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供需 合同书。原告按照约定 全面履行了义务,至 2010 年 11 月 30 日双方 就原告供应的混凝土进 行了对账结算,总货款 为 2745130 . 50 元,其中 开发票加价款为 88836 元,被告已经支付部分 货款,尚欠 723966 . 50 元。在预拌混凝土供需 合同书中,双方约定了 混凝土基价且约定了开 具水泥厂发票结算每立 方 米 加价 10 元。 根据 双方实际发生的供货量 计算,合计加价款共计 88836 元。双方对 于 被 告所欠混凝土款的数额 产生了分歧。原告按照 合同约定的开具水泥厂 发票加价后确定的货款 总额向被告主张权利,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723966 . 50 元。被告 认 为在原告没有为其开具 发票的情况下,开发票 加价款 88836 元不应支 付。对于开具发票另外 加价是否应当得到法律 支持出现了分歧。 某县法院认为,原 告请求的开发票加价款实际是双方约定的原告为被告 开具发票的货款加价,合同约定在双方协议价格的基 础上 , 若 开具水泥 厂 发票 每立 方 米 加 10 元 钱 , 该 约 定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19 条关于销售商品应依法开具发票的规定,但并不影响 双方合同约定价格的效力,且依该加价款计算并没有 加重被告负担,可以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法院支持 了原告的发票加价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书中 双方约定了水泥 厂 发票结算方 式 是每立 方 米 加 收 10 元的开具发票加价款,开具发票是卖方的法定义务, 不 应 当 加 收 额外 的款 额 , 但并不 因此 影响 合同的 效 力,此案中的发票加价款是否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本案 在 处 理 过程 中有 两种意见; 第 一 种意见 认 为,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 管理办法》第 19 条 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 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 款方开具发票。本案原告向被告销售混凝土后,其开 具混凝土发票是其法定义务,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原告 为被告开具水泥厂发票另外加价的约定是为了规避纳 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 52 条第(二) 项“恶意串通,损害国 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则合同无效的规定,应认 定开具水泥厂发票加价款的约定无效,依法判令被告 支付原告货款 723966 . 50 元-88836 元=615130 . 5 元,驳 回原告关于开具水泥厂发票加价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中约定开具水泥厂发票加 价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 定,但原告开具混凝土发票的义务可以通过行政手段 单独予以调整,并不必然影响合同价格的效力,且该 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 有加重对方的责任,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 40 条、第 52 条的规定,开发票加价并不当然 无效。另外,双方约定加价后开具水泥厂发票系支付 货款之外的一个从义务,但该从义务不符合有关开具 发票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向被告开具混凝土发票,而 不是水泥厂发票,双方关于开具水泥厂发票的约定, 不符合关于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应不予支 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开具水泥厂发票加价,系在双方 意思自治的条件下共同协商确定,且并没有加重被告 的责任,因此,合同约定在协议价格的基础上,如果 开具发票另外加收款项,对此价格若系双方自愿协商 确立,可视为价格变更后的最终合同约定价格,该条 款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法院据此判令被告支付原 告货款 723966 . 50 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董润波 魏芬能 否 得 到 法 律 保 护 合 同 约 定 开 发 票 加 价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赵振诉你离婚纠纷 一案, 现依法向 你 公告 送达 诉 状副 本、 应诉 通知书、 举 证 通 知 书 及 开 庭传 票。 自发出公 2011 年 11 月 11 日 告之日起, 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 林华艳 、 褚思兰 : 本 院 受 理 原告 吴爱 华 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 15 日和 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 3 日上午 诉 你们 民 间借贷纠纷 一 案 , 已 审 理 终 结。 现 30 日内。 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 薛民初字第 9 时( 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民一庭开庭审理, 931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 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本 院 领 取 民 事 判 决 书, 逾 期 则视 为 送达 。 如 靳振振: 本院受理原告董国凤诉你离婚 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 已 审 理 终 结, 现依法向 你 公告 送 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 纠纷 一 案 , 达(2011) 市中民初字第 938 号民事判决书。 自 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安城中心法庭领 逾 期 则视 为 送达 。 如 不 服本 王立军、 张绪才、 李传秋、 王逢山、 邢村、 取 民 事 判 决 书,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 郝玉良、 于玉更、 王立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超 判决, 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 诉你们担保借款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 上诉状及副本, 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送达 诉 状副 本、 应诉通知书、 举 证 通 知 书 及 民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 60 日即 王佳: 根据 申 请 执 行 人 李 涛 申 请 , 本院 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 决 定对其 所 属 枣 庄市市 中区苹果小区 14 号 公告 期 满 的 15 日 和 30 日 内 。 并 定 于 举证期 楼 东 二单 元一 层 东 户房 产 进行 评估 。 现向 你 限届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节假日顺延) 在 公告送达日期 本院晏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 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 为 60 日;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与申请执 席审理和判决。 逾期, 本 院 在 人民 齐河县人民法院 行 人协商确 定 评估机 构 。 上述标的物勘验 马安报、 马家山、 宋明玲: 本院受理上诉 法院入册名单中随机确定, 人马家山、 宋 明 玲 诉 被 上诉人 黄倩 、 马安报 时间 为 选 择 机 构 届 满 次 日 ( 法 定 节假 日 顺 你本人应予到场, 不到 场 不影响 勘验 程 民 间借贷纠纷 一 案 , 已 审 理 终 结。 现依法向 延) 。 你们 公告 送达 本 院( 2011 ) 枣 民 一 终 字 第 224 序的进行及结果的法律效力。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 60 日即 本 院 受 理 债 务 人 山东 省惠民县食品 公 视为送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经 破 产 清 算, 其财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 申 请 破 产 清 算一 案 后 , 无 财 产可 供分 配 。 马冰 、 王燕、 王 中义 、 王 中营 : 本 院 受 理 产不 足 以 支付 破 产 费 用 , 原告侯乐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 本 院根据 山东 省 惠 民县 食 品 公司 管理人 的 于 2011 年 10 月 31 日依法作出(2009)惠 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市中商 申请, 终结山东省惠 835 号、 836 号民事判决书。 初字第 834 号、 自 商破字第 5--4 号民事裁定书, 未得到清偿 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安城中心法庭领 民县食品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取 民 事 判 决 书, 逾 期 则视 为 送达 。 如 不 服本 的债权不再清偿。 惠民县人民法院 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 张永智: 本院在执行惠民县农村信用合 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 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申 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依法将你位于何坊街何坊信用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请人的申请, 韩勇 、 王明、 李传学 、 梁洪军 : 本 院 受 理 社对过的两栋沿街楼( 上下共计 12 间沿街楼 现 予 以 公告 送达 。 自 公告 原告张冲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 房) 进行司 法 鉴 定, 即视为送达。 如逾期不选 法向 你们 公告 送达起 诉 状副 本、 应 诉 通 知 之日起经过 60 日, 则视为放弃权利。 书、 举证通知书、 告 知 合 议 庭组 成 人 员 通 知 择鉴定机构, 惠民县人民法院 书、 开 庭传 票 及 民 事 裁 定书。 自 公告 之 日 起 陈宗友 : 本院受理原告杨金清与你买卖 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及举证 的 期 限分 别 为公告 期 满 后 的 15 日 和 30 日 合同 纠纷 一 案, 现依法向 你 公告 送达起 诉 状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及 内, 并定于 2012 年 2 月 24 日上午 9 时 00 分 副本、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 (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民事裁定书。 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 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并定于举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告 送达期 满 后 的 15 日 和 30 日 内 ,法院公告上诉 费 , 上诉于 山东 省 青 岛 市 中 级 人民法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申 请人 齐树义 丢失 中 国民生 银 行 青 岛 即墨支行的承兑汇票 1 张, 出票人为: 青岛朝 [**************]4 , 立彩印有限公司, 账 号为: 30500053 20212329 , 票号为: 票面金额为: 5 万 元, 向 本 院 申 请 公 示 催 告, 本院决定受 理。 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利害 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 报 权利 , 本 院 将 依法作出判 决 , 宣告上述票 据无效。 在公 示 催 告 期间 , 转让 该 票 据权利 的行为无效。 即墨市人民法院 全桂明、 金日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 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 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 午 9 时( 遇法定假日顺延) 在本院大信法庭公 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即墨市人民法院 关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即 墨 支行 诉 你 金 融 借 款合同 纠纷 一案, 现依法向 你 公告 送达起 诉 状副 本、 应 诉通知书、 举 证 通 知 书 及 开 庭传 票。 自发出 公告之日起, 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 辩状 和 举 证 的 期 限分 别 为公告 期 满 后 的 15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日和 30 日内。 9 时( 遇 法 定 假 日 顺延) 在 本 院 大 信 法 庭 公开 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即墨市人民法院 张豪裕: 原告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 济 支行 马 山 分 理 处 诉 你 金 融 借 款合同 纠纷 一案, 现依法向 你 公告 送达起 诉 状副 本、 应 诉通知书、 举 证 通 知 书 及 开 庭传 票。 自发出 公告之日起, 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 辩状 和 举 证 的 期 限分 别 为公告 期 满 后 的 15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日和 30 日内。 9 时( 遇 法 定 假 日 顺延) 在 本 院 大 信 人民法 庭 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即墨市人民法院 申 请人 即墨 市王 村 供 销 合作社 以不 能 清 偿 到 期债 务, 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于二 00 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7) 即 民破字第 7 号民事裁定书, 依法受理了该破 产清算申请。 债权人会议于本公告发布之次 日 起 第 二 十 日 召 开(如 遇节假 日 顺延) , 地点 在本院大审判庭, 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即墨市人民法院宋 举 : 本 院 受 理 原告 青 岛 鑫泰典 当 有 限公司 诉 你 典 当 纠纷 一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 即商初字第 1168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到 本 院 领 取 判 决 书, 逾 期即 视 为 送达 。 如 不 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 院 递 交 上诉 状 及 副 本, 上诉于 山东 省 青 岛 市 中 级 人民法院 。 逾 期 不上诉 , 本 判 决即 发 生法律效力。 即墨市人民法院 张锋、 姜淑磊 : 本 院 受 理 原告 青 岛 鑫泰 典 当 有限公司 诉 你们 典 当 纠纷 一 案 现 已 审 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即商初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 字第 1169 号民事判决书。 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 逾期即视为送 达。 如 不 服本 判 决, 可 在公告 期 满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本 院 递 交 上诉 状 及 副 本, 上诉于 山东 省 青 岛 市 中 级 人民法院 。 逾 期 不上诉 , 本判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即墨市人民法 王琪、 宋举: 本 院 受 理 原告 青 岛 鑫泰典 当 有限公司 诉 你们 典 当 纠纷 一 案 现 已 审 理 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即商初字 第 1170 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 向 本 院 递 交 上诉 状 及 副 本, 上诉于 山东 省 青 岛 市 中 级 人民法院 。 逾 期 不上诉 , 本 判 决即 发生法律效力。 即墨市人民法院 本 院根据 即墨 市 营 上供 销 合作社 的 申 请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裁定受理即墨市营上 供 销 合 作 社破 产 清 算一 案 , 指 定 即 墨 市 营 上 供 销 合 作 社破 产 清 算 组 为 管理人 ,进行 债权登记并已公告,债权人应于 2011 年 11 月 12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地址:即墨 市原营上镇政府礼堂二楼;邮编: 266201 ;联系电话: 0532-87501012) 。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将与 2011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 时 在 即 墨 法院 审 判 庭 召 开, 请 各 债 权人 准 时参加。 即墨市人民法院 乔德靓 、 宋举: 本 院 受 理 胡正伟 诉 你们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本 院( 2011 ) 即 民 初字 第 329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 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 院 递 交 上诉 状 及 副 本 , 并 交 纳 上诉 费 , 上诉 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即墨市人民法院孙公启、 张 淑 玉: 本 院 受 理 姜孝瑞 诉 你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 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达起 诉 状副 本、 应 诉 通 知 书 和 开 庭传 票。 自 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 状 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 和 30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 遇 法 定 节假 日 顺延) 在 本 院华 山 法 庭 开 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即墨市人民法院 孙公启、 张 淑 玉: 本 院 受 理 周世 利诉 你 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 达起 诉 状副 本、 应 诉 通 知 书 和 开 庭传 票。 自 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 状 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 和 30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 遇 法 定 节假 日 顺延) 在 本 院华 山 法 庭 开 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即墨市人民法院 孙公启、 张 淑 玉: 本 院 受 理 周世 利诉 你 们债权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 诉 状副 本、 应 诉 通 知 书 和 开 庭传 票。 自 公告 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 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 (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华山法庭开庭审 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即墨市人民法院 姜正 传 、 毛萍娜 : 本 院 受 理 原告 郭咸松 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起 诉 状副 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及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 为公告 期 满 后 的 15 日 和 30 日 内 。 并定于举 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法定假日顺延) 在本院大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 缺席判决。 即墨市人民法院 王道珉: 本院受理隋思民诉你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本院(2011) 即民初字第 246 号判决书。 限 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 逾 期 则视 为 送达 。 如 不 服本 判 决 , 可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山 东 省 青 岛 市 中 级 人民法院 。 逾 期 不上诉 , 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即墨市人民法院 杨凤洲: 本院受理原告姜鹏诉你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 2011 ) 胶南 民 初字 第 264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 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 期 满 后 15 日 内 , 向 本 院 递 交 上诉 状 及 副 本, 上诉于 山东 省 青 岛 市 中 级 人民法院 。 逾 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南市人民法院 王 秀 金 : 本 院 受 理 原告 李 德 坤 诉 你 与 阳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限公司日照中 心 支公 司 道 路 交 通事 故 人 身 损害 赔 偿纠纷 一 案 , 现依法向 你 公告 送达起 诉 状副 本、 应 诉 通 知 书 、 举 证 通 知 书 、 合 议 庭组 成 人 员 通 知 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 视 为 送达 。 提 出 答辩状 和 举 证期 限分 别 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 于 举 证期 满 后 的 第 3 日 上 午 9 时(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顺延) 在 本 院民 三 庭 开 庭 审 理 , 逾 期将 依法缺席裁判。 胶南市人民法院 王 秀 金 : 本 院 受 理 原告 王 立 业 诉 你 与 阳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限公司日照中 心 支公 司 道 路 交 通事 故 人 身 损害 赔 偿纠纷 一 案 , 现依法向 你 公告 送达起 诉 状副 本、 应 诉 通 知 书 、 举 证 通 知 书 、 合 议 庭组 成 人 员 通 知 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 视 为 送达 。 提 出 答辩状 和 举 证期 限分 别 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 于 举 证期 满 后 的 第 3 日 上 午 9 时(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顺延) 在 本 院民 三 庭 开 庭 审 理 , 逾 期将 依法缺席裁判。 胶南市人民法院 张平、 柴桂燕、 管 延忠 、 田敬亮 : 本院受 理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胶南 市 支行 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胶南商初字第 709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 领 取 民 事 判 决 书, 逾 期 则视 为 送达 。 如不服 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 人民法院 。 逾 期未 上诉 的, 本 判 决即 发 生法 律效力。 胶南市人民法院 青岛九上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 人 胶南 市 国 土 资源 局 与 你 单位 仲 裁 程 序 中 的财产保全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 2011 ) 胶南 委保字第 46 号民事裁定书。 自公 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 裁定, 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 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胶南市人民法院 马建民: 本 院 受 理 的原告 高 宏琴 、 李蔚 阳、 李钰坤与你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 有限公司 青 岛 市 分公司 等道 路 交 通事 故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已依法缺席判 决。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2010) 胶南民初字第 1441 号民事判决 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 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山 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书即 发生法律效力。 胶南市人民法院 马建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胶南市公安局 交 通 警察 大 队 与 你 及 被告中 国人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限公司 青 岛 市 分公司 等 财 产 损害 赔 偿纠纷 一 案 , 本 院 已 依法 缺 席 判 决 。 限你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 ( 2011 ) 胶南 民 初字 第 1067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逾 期 则视 为 送达 。 如 不 服本 判 决 , 可 在公告 期 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山东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 法律效力。 胶南市人民法院 马 建 民 : 本 院 受 理 的原告 历甫 山 与 你 及 被告中 国人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限公司 青 岛 市 分公司 等 财 产 损害 赔 偿纠纷 一 案 , 本 院 已 依法 缺 席 判 决 。限 你 自 公告 之 日 起 60 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2010) 胶南民初字 第 1440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逾 期 则视 为 送达 。 如 不 服本 判 决 , 可 在公告 期 满 之 日 起 十五 日 内 向 本 院 递 交 上诉 状 , 并 按对方 当 事 人 的 人数 提 出 副 本 , 上诉于 山东 省 青 岛 市 中 级 人民法院 。 逾 期 本 判 决 书 即 发 生法律效 力。 胶南市人民法院 马 建 民 : 本 院 受 理 的原告 历甫 山 与 你 及 被告中 国人民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限公司 青 岛 市 分公司 等道 路 交 通事 故 人 身 损害 赔 偿 纠纷 一 案 , 本 院 已 依法 缺 席 判 决 。限 你 自 公告 之 日 起 60 日 内 来 本 院 巡 回 法 庭领 取 (2010) 胶南民初字第 1431 号民事判决书,逾 期 则视 为 送达 。 如 不 服本 判 决 , 可 在公告 期 满 之 日 起 十五 日 内 向 本 院 递 交 上诉 状 , 并 按对方 当 事 人 的 人数 提 出 副 本 , 上诉于 山东 省 青 岛 市 中 级 人民法院 。 逾 期 本 判 决 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南市人民法院 杨学斌: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荣诉你离婚 纠纷 一 案 , 已 审 理 终 结。 现依法向 你 公告 送 达( 2011 ) 胶南 民 初字 第 3554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自公告 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六汪法庭领取 民 事 判 决 书, 逾 期即 视 为 送达 。 如 不 服本 判 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及副本, 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 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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