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互联网保险概念

1. 互联网作为销售渠道,作为保险公司传统销售渠道(业务员直销,经纪/代理)的补充,销

售传统保险产品,如旅行险、意外险。

2. 根据互联网消费者的特性,进而改造传统保险以适应互联网销售或进行场景营销,例如,

众安保险与挂号网推出的医责险。

3. 根据互联网特性开发新保险需求,量体裁衣制定新型互联网产品并形成闭环 ,例如退

运险。

《办法》中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正式获得保监会批准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有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安在线”),及获批筹建的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家。

一、《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一)目的

为了规范第三方网络平台。对线上产品和线下产品采取一致的监管要求,通过明确列明禁止性行为的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 (二)背景

1. 互联网保险具有在线、海量、高频、碎片、小额、方便、快捷、跨地域等特点,投保人的互联网使用频率在增加,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为第三方平台或保险机构自营平台提供了机遇,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空间巨大。

2. 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出现了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甚至是对保险业的负面评价和质疑。

3. 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态度:明确指导、鼓励支持、规范

去年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不过《办法》多加了一句,“保

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保监会日益考虑到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客户支付习惯和用户体验。

4、未来方向

在人身险特别是高现价理财产品方面对互联网保险进行规范。

二、《办法》新的突破(重要的条款)

1.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

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 划定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红线

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保险经营行为必须取得许可证,并且不得代收保费。

3. 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

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除《办法》列明的上述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

4. 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5. 不得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

强化了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着力解决互联网自主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办法》的影响(对第三方平台,对中小保险公司,对保险行业,对我公司)

(一)对第三方平台的影响

1、对理财型保险业务的影响

影响了理财类产品在第三方平台上的销售,保监会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但并不包括理财型保险业务。

2、对车险业务的影响

保险机构加强自身渠道建设的情况下,第三方平台的车险业务处于劣势。在车险业务方面,平安财产保险、中国人保财产保险、中国太保财产保险等保费规模较大的老三家,网销渠道集中在官网较多。而车险业务的网络销售渠道增长快速,今年上半年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互联网销售渠道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24.99亿元,同比增长67.27%。

(二)中小险企

1. 部分险种跨区域经营有利于分支机构较少的险企扩展业务版图

(三)保险行业

加剧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竞争

四、《办法》下如何继续开展业务?关注点?

1、对第三方平台

而普通的第三方平台将如何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发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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