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目前中国死刑制度的深层次探析

  摘要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法方式,值得我们长期探讨。它是民族性和世界性的统一,是时代性和历史性的融合,是文明进步的体现。当前世界各国的死刑制度逐渐呈现削减的趋势,中国的死刑制度发展也有很大的进步,关于死刑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死刑 伦理道德 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张启,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34-03

  

  一、死刑制度蕴含的法之价值

  死刑历来被封建统治者用作镇压人民,维护剥削制度的工具,所以在古代社会由于生杀大权掌握在剥削阶级手中,死刑的积极意义很难表现出来。死刑的演进见证了人类由野蛮走向文明,从落后走向开化的过程。唐太宗认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梁启超认为“法者天下之公器”。法律价值是法律满足人类需要及对法律需要的评价,对法律需要的评价标准与人的终极关怀有关,与法律的精神有关。马克思就曾明确指出:“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着变革。”一切,不管其内容如何,都可以看作一系列不同的发展阶段,它们以一个否定另一个的方式彼此联系着。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现实环境的改变,人们的价值取向和伦理道德标准也会有渐进式的变化。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公平历来被公认为法律的价值内涵。在中国古代,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死刑制度往往追求的是秩序,而且在“礼”中得到极大发展。在世界古代史上,西方国家除了一段时间受中世纪神学影响外,一直以正义为追求目标。从中国发展简史可以看出,治世必尊孔,乱世必反孔。当前中国应该吸收传统死刑文化中的优秀成果。当今世界的主题是和平与展,力求稳定,和谐,秩序。死刑制度应该以和谐和稳定为价值原则,兼顾公平和正义,充分发挥发挥刑法的预见功能。死刑制度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只有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真正凌驾于个人之上,才能真正成为净化政治空气,优化社会环境,推动和谐文化建设的一把“利器”。

  二、死刑的历史沿革

  死刑是建立在国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上的,它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古代刑罚最早出现在夏禹时期。夏王朝建立初期,就已有了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商朝的刑罚比夏朝更残酷,死刑的种类和执行方法有焚、剖心、炮烙等残酷的刑杀方法,远远多于夏朝。名目繁多,方式酷烈,手段野蛮令今人发指。《荀子・议兵》:“纣刳比干,囚箕子,为炮烙刑。”炮烙之刑将活人捆在用火烧红的铁柱子上,把人烧得皮开肉烂,只剩骨骼。正是因为这些刑罚的残酷,最终加速了商的灭亡。

  西周灭汤之后,总结了前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以德治国,但在死刑的适用上仍然较为严酷。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封建国家,原有死刑有所发展。据史料记载,秦朝除族刑之外,还有以下死刑:(1)弃市,从秦始皇时期开始有了,在闹市区公开执行死刑,强调死刑后暴尸弃市,如礼记所在载“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弃市沿用至南北朝而亡。(2)车裂,或叫五马分尸是把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分别向不同的方向拉,这样把人的身体硬撕裂为五块。(3)磔,是对活人使用分裂肢体的方法把人杀死。(4)枭首,即将罪犯斩首后,将其首级悬挂在高竿上示众,以此警世。(5)绞,即吊死。(6)坑,即活埋,秦始皇焚书坑儒在咸阳活埋了儒生四百六十余人便是最好的例证。(7)戮,分生戮和戮尸两种,活着先刑辱示众再斩首,叫生戮;先行斩首再将尸体示众,叫戮尸。(8)具五刑,作为最具综合性的刑罚,先处以各种肉刑,再执行死刑。(9)定杀,即将罪犯抛入水中淹死,这仅适用于患有疾病的人。另据史料记载,秦还有囊扑、凿颠、镬烹、抽肋等死刑执行方法。汉承秦制,汉朝法定的死刑有枭首、弃市、腰斩三种。但另外几种酷刑仍然流行。由于董仲舒的“天人感应”思想的影响,汉代死刑除了谋反,谋逆等重大死刑立斩之外,一般秋后处决,被历代所沿用。曹魏建立了“八仪”制度,八种人犯罪交由皇帝裁决减轻处罚,主张“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真正体现了封建特权阶层的不平等性。之后的各朝代的刑罚制度,尤其是死刑制度均在往文明方向发展,隋朝大大削减了以往的死刑执行方法,即仅限于绞、斩两种方式。隋朝沿用了北齐的“重罪十条”思想,即十恶重罪。虽然在中唐之后,一些历代用过的酷刑又开始死灰复燃,死刑在一短暂黑暗时期沉渣泛滥。

  宋元明清诸朝仍然沿用唐律的五刑(笞,杖,徒,流,死)制度外,又各有所损益。就死刑而言,宋朝在绞刑之外又增加了凌迟刑(五代时西辽时产生),且死刑广泛适用于盗窃犯罪。如宋律规定盗窃罪及其赃款赃物共计满五贯者处死。元朝死刑无斩刑有绞刑,严重犯罪适用凌迟处死。明朝建立之后,生于贫贱长于乱世的朱元璋主张以猛治国,在刑名体系中只规定了绞、斩两种死刑方法,但对大逆不道之重罪一律凌迟处死。清代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有斩刑和绞刑两种。充分暴露了清统治者的暴虐和对人民反抗的残酷镇压。清末沈家本修律,首次将死刑的执行方式仅规定为绞一种,这也标志着刑罚制度的日趋进步,而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刑法则规定以枪决执行死刑,标志着死刑从多元化、二元化到一元化过渡的完成。

  建国后,由于受当时广泛盛行的旧的价值观念影响,在死刑曾公开行刑,死刑适用范围过大的现象,但是文革后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加强,尤其在对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修订后,我国的死刑制度对人权的维护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死刑制度真正体现了人文主义的关怀。1997年刑法较为完善,经过了七次修订,一直沿用至今,目前刑法死刑罪名共有68种,规定执行死刑有枪决和注射两种方式,坚持罪责相适应,取消了类推原则,对死刑的完善贡献极大。

  死刑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产生,兴起,衰落的过程。随着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人权思想的兴起,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产生了以“自然权利”为核心的抨击死刑的思想与理论。自然权利学说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个人对自然权利的割舍。这一学说直接伤及专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自然也颠覆了作为统治者权力象征的死刑的合法性。随着实证主义的发展,刑罚边际效益理论的提出也开始动摇作为刑罚意义上的死刑的正当性。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第一次提出废除死刑以来,两百多年间对于死刑多寡存废之争一直都未停止。

  三、关于死刑制度的中西方比较

  死刑制度是时代性和民族性的统一,由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和相似,死刑制度呈现出很大的联系和区别。可以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行刑场所,行刑方式上来展开深入的比较。从适用范围来看,我国自商以来,死刑适用范围较大,到明清时期达到极致,到近代以后,才逐渐呈现削减的趋势,跟西方有很大的相似性。从行刑方式看,隋以前较为残酷,隋朝只保留了绞刑,斩刑两种,唐之后各代死刑的行刑方式基本延袭了隋的方式,但在法律外的非正刑如凌迟、袅首等使用的相当广泛。在西方上古及中世纪时期死刑的行刑方式也是相当残酷的,如古罗马的割喉刑,古波斯的剖腹刑,古埃及的十字架刑,欧洲人的木桩刑,名目繁多。绞刑是西方比较亲睐的执行方式,直到二十世纪中期仍在使用。从执行场所来看,中西方均呈现出以公开行刑为主,秘密行刑为辅的特点。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英国是较早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1965年英国《谋杀罪法》废除了谋杀罪的死刑,这样除了受陆海空军军事法院管辖的军人,对一般平民只保留了海盗罪和叛逆罪的死刑,而对这两类犯罪仅是只录案不执行。现在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三十八个,部分废除死刑(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十七个,事实上废除死刑(法律上仍保留死刑,但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从未执行死刑)的国家有三十个。

  四、中国死刑制度的区域性差异

  法律的冲突不仅在不同国家表现十分明显,而且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也有所体现。中国的死刑制度也是这样。为了解决历史的遗留问题,我国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在特别地区保持原有的基本制度不便,香港,澳门都有极大地司法自治权。大陆的刑法与香港,澳门刑法有着极大的差异。对于香港,从总体上来说,曾经很长时间作为英属“殖民地”,受英国影响最大,1965年英国废除普通刑事犯罪死刑,只有谋杀罪,叛逆罪,海盗罪才可以判处死刑。自1966年11月16号最后一次执行死刑后,再也没有实际执行过死刑。1987年3月,香港政府推出一项新措施,即凡被判处死刑的,如在28日��有提出上诉,或上诉遭上诉法院驳回,在6个月�仍�有向枢密院提出上诉,港督将会自动考虑赦免死刑。香港立法局还是于1993年4月通过了废除死刑法案。根据该法案,谋杀罪由原�的死刑改为终身监禁,而叛逆罪和海盗罪则由死刑改为酌情终身监禁。正式废除了死刑。对于澳门,作为葡萄牙的殖民地1996年以前使用的一直是葡萄牙的1886年刑法典,这部刑法典受欧洲启蒙思想家的影响,奉行刑法轻缓的原则,不设死刑。1996年澳门有了属于真正为自己服务的刑法典,也未设死刑,在“一国两制”的框架内,沿用至今。台湾地区一直沿用死刑。我国台湾在专制统治时期,“治乱世用重典”的理念甚嚣尘上,其法律制度也多体现“严刑峻法”的特色,曾有长达38年的戒严纪录,至二十世纪末期,才逐渐成为自由民主的开放社会。威权统治在政治上强调「治乱世用重典」,在法律制度上则以严刑峻法为主要特色。在1990年代,台湾曾有高达89种的「绝对死刑」,106种「得判处死刑」的「相对死刑」。即使到今天,台湾仍有6个「绝对死刑」及48个「相对死刑」。不过,根据报载,“法务部”已在2005年5月,将“刑法”第333条与334条的绝对死刑修订为相对死刑,目前尚待立法院通过。另一方面,在这样的严刑峻法下,台湾的司法体系,从侦查至审判,全面性地遭受品质不佳的质疑。迄今为止,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四年没有执行过死刑。

  五、我国刑法第八修正案(草案)中的死刑

  2010年8月2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该草案对死刑有关定性和定量的规定做出了重大调整,呈现出了几大特点:(1)死缓犯减刑严格受限,原来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将减刑的幅度上升为20年,这在加重了犯人责任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他们争取立功的积极性,我们认为并不妥当。(2)拟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75周岁以上的人如果是过失犯罪的不适用死刑还是可以的,既体现了老年人的关怀,也防止老年人被社会黑恶势力所利用充当杀人工具以减轻罪责。(3)未满18周岁,判处五年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工作生活中的前科报告义务,这个规定如果能够成行,那么未成年人就不会面临就业,工作差别待遇的问题,对他们的未来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4)13种经济犯罪死刑拟被取消,我们认为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传播犯罪方法,盗窃古文化遗址罪这几种罪名保留死刑为宜,走私犯罪民族精神与民族利益的宗旨大相近庭应当时刻不能小视,关于走私刑罚体系的变化应该慎而又慎。传播犯罪方法,我们认为是犯罪的始作俑者,为了杜绝犯罪的根源,传播犯罪方法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适用死刑更为妥当。古文化遗迹,是远古祖先的呼唤,历史文明的见证,其实文物和文化古迹的价值都是不可估量的,如果连先人遗迹,历史文物都可以下手,那么还有什么是做不出来的呢,除非是无行为能力人。立足于经济社会发现状,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局势来说,草案中既有可取之处,又有待完善。

  六、关于我们国家死刑制度的思考

  毛泽东同志曾经就有过少杀慎杀的主张,目的在于争取一切的可以团结的积极力量建设社会主主义。同样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这一主张仍然适用。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在死刑制度上“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为此,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2010年5月,最高法院又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此举同样意在“少杀、慎杀”。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死刑的演进就是一部从占据刑罚体系的中心位置的死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每况愈下,乃至面临着被逐出刑罚体系的厄运的历史。死刑的这一衰落史清楚的表明:任何一种刑罚制度都必须与一定的社会的文明程度相适应,否则,就会被淘汰。”我想死刑刑种的减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们中国不能向西方那样搞死刑的全面废除。死刑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高天平理应受到保留,并且应该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与时俱进,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不断开创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相适应的新的死刑罪名和执行方式。本来,生命只有一次,对于谁都是宝贵的。死刑制度的存在更能彰显生命的可贵,更能激发人们对生命的热爱和对未来的向往。在目前的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渡时期,法制不够健全,人口素质亟待提高,大幅度削减死刑或废除死刑,必然会带来许多的负面影响。死刑的变动应该听取社会广泛意见,结合目前中国实际,在合理适当限度下进行,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立足于稳定和谐社会构建的大局。社会和谐的基础在于社会公正,社会公正的基础在于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死刑制度的公正。因此科学合理的死刑罪名和执行方式,必将实现死刑公正与人民满意的辩证统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2004-1-2.第62页.

  [2]http://www.mykh.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3723.访问日期:2011年1月22号.

  [3]郎子军,董凯.中西死刑制度发展之比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

  [4]李仰恒.台湾废除死刑运动的发展概况.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search_result_detail.asp?txt=%E6%AD%BB%E5%88%91%E6%A1%88%E4%BB%B6%E5%9F%B7%E8%A1%8C&Submit=%E9%96%8B%E5%A7%8B%E6%90%9C%E5%110%8B&id=1046.访问日期2011年1月1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6]陈兴良.刑法适应总论(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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