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电子版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地点、用途

1、甲方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雅兰电子城l1层 号商铺租赁给乙方使用。

2、乙方租赁甲方商铺仅用作电子产品经营,本租赁合同期限为叁年,

自2015年 1月 1 日至 2017年 12月 30 日止。

第二条:租金及物管费的缴纳

1、本商铺租金为每月元,(税前价),若需发票,所增费用及税金由承租方承担。叁年租金应在签定本合同后,乙方无条件配合招商银行办理租金贷,一次性付予甲方,银行利息由甲方承担。

2.每户应收保证金,按每户租金一个季度收取,即币:贰万叁仟壹佰捌拾肆元整 。保证金由乙方直接缴给甲方,双方约定保证金款项甲方不支付乙方利息。

3、本商铺建筑面积平米。物管费 2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合计每月382元(含公共电梯、空调、水、电及24小时保安、清洁服务),其它各自铺位水电等费用由使用者承担。物管费每月15日前由乙方直接付予甲方,不得拖欠。

第三条:税费及其他费用

乙方缴纳税费及其他按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应按政府部门规定的金额、时间缴纳。乙方自用的水、电费及其它费用按实际使用度数由甲方按季度收取,如出现不可预见的电表故障等因素造成电表计量与实际使用量严重不符,则按实际使用功率测算值收费。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所使用的商铺及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如乙方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修复或赔偿。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配合办理租金贷,至使甲方不能按时收到租金,延期超过15天的,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商铺内的货物和财产,直至乙方交清租金或赔偿甲方损失。若乙方在甲方留置其财物后10日内不交清所欠租金或赔偿损失,甲方可通过法律程序拍卖留置物(法律程序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以抵偿甲方的租金和赔偿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清偿,剩余部分由甲方退还乙方。

(3)、为商场配备中央空调、公共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公共场所水、电,商场内应配备有公共电表。

(4)、负责商场日常事务管理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配备24小时保安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5)、协助乙方办理各类灾害及失窃保险以及商场内经营的营业登记手续等。

(6)、甲方不承担作为房屋出租方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外的其他任何义务。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并向甲方递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必须办理各类灾害险等保险,如有违法经营活动以及遇不可抗力之各类自然灾害等,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2)、应服从、配合并支持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对雅兰电子城l1层的统一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所制订的商场管理规则和制度纪律,确保商场的正常经营。

(3)、据合同按时缴纳租金以及其他应交费用。合同期内,乙方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亏损,不得向甲方提出减免租金及其费用的要求。

(4)、租赁期内,爱护商场设施、设备,不得损坏。自商铺出租日起,卷闸门在使用连续

15天后出现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商铺不得擅自转租、抵押。进入商场经营实行准入制,凡乙方与人合资、合营,双方都必须向甲方提交申请,需甲方同意后方可入场,以杜绝各种形式的转租现象。

(5)、乙方制作宣传广告或对承租商铺进行装修时,应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并附装修图,乙方只得在承租的范围内制作商号等,但应当符合甲方的统一尺寸,保持颜色协调,经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审批,并将通过的方案留甲方备案。对有损商场形象及消防安全的广告制作必须拆除,执意不拆者由商场工作人员代为拆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乙方应严格按消防审批意见实施并接受甲方管理监督。如发现乙方损坏房屋结构,影响其安全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制止措施,直至令其停工,并由乙方承担对该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解除合同时,不得损坏装修,不能要求赔偿装修费。商场的其它部位由甲方统一协调及安排,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

(6)、严格执行商场各项规章制度。乙方使用商铺的范围应严格在合同规定范围之内(即门面门线,摊位柜台内),不得在公共通道上占道经营和堆放货物,违者经劝告不整改,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合同自动终止。

(7)、乙方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严格对照责任书有关规定执行。

(8)、乙方必须按季度按时缴纳电费。

第五条: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之日一次性支付甲方保证金。

2、保证金在乙方承租期内不计息,不退还、不抵扣租金。

3、租赁期未满,甲乙双方因其他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在三个月期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寻找其他租赁户,经甲方同意直至出租,在该期内没有出租的情况下,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保证金中扣除三个月租金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租赁期满或符合提前解除合同有关规定的,商铺及设施完好无损,并无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可办理退场手续(乙方留下联系电话及地址)。乙方所办理的叁年租金贷剩余款项由甲方与银行结算解除。非因乙方原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在乙方按甲方的规定时间内按时搬出商场的,甲方应将乙方剩余租金贷款项与银行结清,甲方另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不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乙方所销售商品的三包期应从乙方撤场日起算,即12个月后,且无客户投诉索赔等情况发生,甲方方可向乙方返还应退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息。(乙方凭退场手续和保证金收据)

5、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同时乙方应于7日内补足该保证金数额。逾期视为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该铺面,并追究乙方的相关违约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任何时候发现私自转租或转让现象,除扣除保证金外,该商铺必须立即停业,甲方可收回商铺,终止合同。

2、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影响甲方统一招商经营的,甲方可责令乙方改正,或者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商铺。

3、如发现乙方损坏商场设备、设施,影响其安全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制止措施,直至令其停工,并由乙方承担对商场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占用商场通道经营和堆放货物的,经甲方指出,乙方未及时整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不交违约金,甲方从保证金中扣除,严重者停业整顿,直至终止合同。清场后货物、商品仍堆放在商场内的,如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5、商场内不得使用电炊具,不得随意动用消防设施,严禁在商场内吸烟,一经发现给予

严厉处罚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6、偷电属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补足电费外,还要处以10倍违约金。同时乙方不得私拆电表封条及随意挪动电表位置,否则以该商铺季度使用功率测算值的10倍追究其违约责任。

7、租金或其它费用逾期不交纳者,以该年度应交租金总额(外加其它应交费用总额)的5%/天计滞纳金,按逾期天数收缴,滞纳金将在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15天视为自动退租,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合同自动终止,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8、乙方应当保证每月每天的正常经营,每天经营的时间应当不低于甲方规定的时间,即按商场制度统一开门营业与统一关门下班,否则,超过三天不正常经营,即使乙方正常交纳租金,也可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乙方违法经营或者违反消费者权益或产品质量责任,甲方可解除合同,导致客户投诉尤其是新闻、媒体等投诉经查实,或者经政府机关处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甲方可通过罚款等方式处理,若乙方拒不赔偿,甲方可在乙方的保证金中垫付,但乙方应当按三倍的方式赔偿甲方。

10、因政府拆迁或其它规划等行为,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协议的,双方结清款项,互不追究责任,但此行为仅就本协议的租赁标的而设。

11、乙方不得有拖欠员工的工资及其它待遇的情况,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支付工资情况,如乙方不配合或有拖欠员工工资两个月含两个月,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

第七条 续租及其它

1、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合同到期后,乙方如需续租,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届满前2个月,提前申请,甲方同意后可续签新租赁商铺合同。甲方依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和经营成本,确定租金及其他费用。如乙方违反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有关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乙方缴纳的保证金。若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提前申请或者提出申请后甲方不同意续租的,则乙方应于租期届满之日,将商铺腾空退还给甲方,否则,视为乙方已放弃商铺内剩余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对该物品进行处理。

2、甲方如果需要向有关银行申请房产抵押贷款,乙方应随时配合有关

银行对房产的检查,甲方和有关银行发生贷款纠纷处置房产时,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若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按“第五条第3小条”的原则执行。到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银行对房产的处置。

3、如发生不可抗拒事件,造成场地及商品或其他损失,或遇政府有关

政策发生变化,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4、在合同履行期内,若甲方变更招商项目,乙方的经营不符合甲方招

商项目,甲方在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一个月租金,结清租金贷的情况下。双方可解除合同,不视为甲方违约。

5、甲方或经营期限到期、或亏损不愿经营或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

期限到期不愿继续承租的,双方可结清款项解除合同,不视为甲方违约,但甲方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

6、因甲方要对公共部分或其它部分进行装修、修善或其它原因,导致

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赔偿,但甲方此行为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

7、因其它方的原因,造成乙方的损失,乙方应当要求第三方赔偿,而不得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8、无论何种原因,乙方不得通过罢市或聚众闹事等行为处理双方争议,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

9、租赁期内,甲方有权以包含乙方名称进行招租或经营扩大宣传等,

但甲方的推广不得损害乙方的商誉等。

10、乙方承租期限间,不得以公共设施名义进行个体使用或阻碍甲方进

行广告及其它的商业推广。

11、合同到期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乙方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如物业持有方产权发生变化时,甲方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若物业运营物管方主体发生变化,即变更租赁合同出租方名称即可,其它合同内容不变。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 方可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甲方收到乙方的第一个半年租金及全额押金后,该合同才正式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身份证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消防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消防条例〉〉,为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制,坚持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确保本商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特制订雅兰电子城l1层经营户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如下:

一、 所签合同经营户法人代表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

二、 建立以商场物业管理单位防火责任人为领导、各经营户防火责任人共

同参与消防管理为根本,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条例〉〉精神,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 必须树立防火安全意识,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忽视消防。使用电

器设备,不准乱拉乱接,必须符合用电安全规定。

四、 在商场、库房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明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

乱搭乱挂,设立广告牌。

五、 爱护消防设备、消防栓。灭火设施附近和人行通道,不准堆放商品和

杂物,保持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

六、 有义务参加和发动其他经营户参与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演习和宣传活

动。

七、 承担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责任制应有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

任。八、 为了保证本责任书的有效执行,对发现有违反上述条款,造成隐患火

险和火灾等情况的责任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督促整改并协同公安部门追究第一负责人的责任。经营户中途更换责任人的则另行签定防火安全责任书,经营户更换责任人未重新签订责任书的,其前任人承担当然责任人责任。

九、 必须无条件配合消防部门检查及物管公司的整顿修改等施工。

十、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报派出所备案一份,签字之

日起生效。

责任单位: 管理单位:

责任人: 责任人:

电话: 电话:

附:火警电话1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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