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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教育督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晓梅

来源:《教育与职业·理论版》2008年第23期

[摘要]教育督导制度是当代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教育教学中的政、教、学三个方面都应该是教育督导活动中督与导的对象,要使教育督导工作顺利进行、教育督导作用正常发挥、教育督导收到良好效果,必须建立一个相对独立、责权相当的教育督导机构,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教育督导队伍,制定措施到位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过程中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教育教学 教育督导 教育管理 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李晓梅(1963- ),女,四川乐山人,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部部长,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四川成都610021)

[中图分类号]G52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08)35-0050-02 教育督导是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为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而采取的一项科学管理措施,是各级政府和教育举办单位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和促进当代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和改进教育行政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教育督导制度建立三十多年来,在当代中国教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困难与矛盾。认真分析教育督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研发、切实制定符合中国教育督导特色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于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确保教育督导的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教育督导的基本内容

教育督导是政府和教育举办单位对所属教育部门的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监督指导行为,是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保障机制。教育督导的基本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督导是政府和教育举办单位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转变职能,更好地为地方教育服务的重要措施,是指导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政策、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努力提高办学水平的有效手段;是引导教师深化教学改革、优化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有效途径。

二、当代教育督导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探析

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由来已久,但完整的教育督导制度是在清朝末年伴随着现代学制建立起来的。1909年,清政府颁布了《视学官章程》,1913年,南京临时政府中央教育部颁布了《视学规程》等法规,相继对视学区域、视学资格、视学权限、视学职任、视学经费等内容和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职能、任务、职权等作了规定和要求。1931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教育部督学规程》和省市督学规程,规定了督学视察及指导事项、督学的权利等内容。新中国成立后,教育部设立视导司,各省教育厅设视导员,1955年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视导的通知》,强调教育视导工作是教育行政工作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对所属学校实行国家监督和指导。20世纪50年代后期,教育督导工作逐步被忽视、削弱,教育督导业务被其他业务部门所代替。“文革”期间,教育视导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十年动乱”以后,教育巡视工作得以逐步恢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确立,国家十分重视教育督导建设工作,开始了督导制度建设的探索与实践。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关于《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问题》的谈话中提出了恢复教育督导机构和建立督导制度的构想。1991年4月,原国家教委颁发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对教育督导的任务、范围、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及督学的条件、督学的职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至1995年底,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建立起教育督导室。目前,全国已形成中央、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网络,教育督导工作广泛开展,教育督导的“督导”“督学”作用得以日益发挥。三十多年来,各级教育督导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促进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基础教育职责为主线,以推动义务教育的发展、巩固、提高,推动基础教育各项事业发展,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为重点,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为保证,努力开创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发展,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对教育督导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深刻。教育督导应当在兴教办学过程中,对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教师等方面发挥好督导、检查、评估、指导的作用。但在实施教育督导的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对教育督导的地位与作用认识模糊,建设措施不到位,地位定位不准确,导致一些地方教育督导作用发挥不明显,教育督导活动开展不规范,教育督导成效不明显,教育督导制度形同虚设。

2.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不科学。教育督导本应是政府和教育举办单位实施办学管理的一种督导检查措施,其目的是保障教育方针的正确贯彻、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目标的顺利实现。纵观当代中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其教学督导机构是设置在地方政府之内,一般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代管。教育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本是同属于政府下设的平行教育机关,这种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代管教育督导的机构设计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失去了教育督导机构督促检查的“督政”职能。这种制度设计根本不可能发挥教育督导的“督政”功能,也很难突出教育督导制度“督导”和“督学”的作用,更谈不上达到教育督导“督学”“督教”的目的。“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之所以能对所在系统发挥监督、检查、指导作用,就在于其机构设置的独立性。这些机构如果仍像过去那样,附属于央行,其监督、指导作用不可能像现在这样明显。

3.督学队伍结构不合理。当前各级教育督导的督学队伍实际上成了教育行政部门安排退居第二线干部的主要场所。一个普遍的现象是: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将那些因年龄较大不能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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