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查询

如何查询企业档案

(2009-06-05 11:43:43)

查询企业档案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一、为准确查询,避免跑冤枉路,在正式到工商局查询前,请您先做好如下工作:

1:先到网上查询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以确定该公司注册归属的工商局,企业工商注册一般实行属地管辖, 2:弄清楚你要查询的是机读档案还是书式档案(内部档案)。

机读档案是企业开业登记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对于被告为企业的诉讼,公司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是明确被告的必不可少的内容。

书式档案(内部档案)是指你要查询的工商部门留存的企业档案的全部内容,大致包括:企业设立卷宗、企业变更卷宗、企业年检卷宗三部分。这是全面反映一个企业财产及经营状况的详细资料,若诉讼涉及到对该公司追讨相关债务,书式档案的查询则是必须的内容。

3:对于机读档案和书式档案(内部档案)的查询,各地对律师查询条件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

二、查询企业书式档案(内部档案)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企业书式档案(内部档案)包括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企业设立卷宗,如下重点内容值得注意:发起人(原始股东)及出资比例;企业章程;企业经营场所(自有?租赁?);成立时的验资情况。

第二部分:企业变更卷宗,企业变更部分重点注意: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注册地址的变更;注册资金的变更;股东的变更。

第三部分:企业年检卷宗:企业年检部分重点注意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及银行帐号。 企业书式档案(内部档案)查询中,需着重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公司最新的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年检卷宗)

第二:法定代表人简历(变更卷宗)

第三:最新股东人员名单,董事人员名单(变更卷宗)

第四:涉及企业财产状况的材料

最新的验资报告;最新的年检资料(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开户银行及帐号;企业的固定资产(经营场所及设备);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对外投资的情况

第五:企业变更中注意如下事项:

股东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注册地址的变更。

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完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以建立准确、快捷、广域、经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第五条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和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企业注销(吊销)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吊销)日期。

(五)监督检查事项:企业被处罚记录及日期、年度检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帐号除外)。

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条 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第八条 机读档案资料、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应查询人的要求,可以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第九条 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任何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拆取和标注,不得损毁和擅自抄录。 查询人不得利用获得的资料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也不得公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第十条 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纪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不收费(不包括民事资料)。

查询费、复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企业登记资料查询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查询法律依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律师法》第三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据规定》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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