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本单位主要涉及到的特殊药品包括: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以及麻黄碱复方制剂,本店无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

2、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品,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不经营胰岛素类药品。

3、在销售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必须凭处方销售上述药品。

4、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5、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做好特殊药品销售核实记录,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6、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7、对特殊药品应实行重点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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