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位权和撤销权

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

1. 定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 行使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包括:

①基于家庭身份关系: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

②劳动报酬;

③基于社会身份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④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3. 效力

(二)撤销权

1. 可撤销的行为

2.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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