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四次人口普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第一次全国人口调查登记.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

一、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二十四时的全国人口总数为六亿零一百九十三万八千零三十五人。其中:

直接调查登记的人口为五亿七千四百二十万五千九百四十人;

用其他办法调查的人口为二千七百七十三万二千零九十五人,内有:

没有进行基层选举的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八百三十九万七千四百七十七人(根据各该地方政府的资料);

待解放的台湾省七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九十八人(根据一九五一年台湾公布的数字);

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一千一百七十四万三千三百二十人(根据华侨事务委员会等机关的资料)。

二、在直接调查登记的人口中:

男子为二亿九千七百五十五万三千五百一十八人,占百分之五十一点八二;女子为二亿七千六百六十五万二千四百二十二人,占百分之四十八点一八。

年龄在十八岁和十八岁以上的为三亿三千八百三十三万九千八百九十二人,占百分之五十八点九二。其中:八十岁到九十九岁的一百八十五万一千三百一十二人,一百岁和一百岁以上的三千三百八十四人,最高年龄为一百五十五岁。

三、全国人口(没有进行直接调查登记的台湾省、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人口未列入)中按民族构成划分:汉人五亿四千七百二十八万三千零五十七人,占百分之九十三点九四;各少数民族共三千五百三十二万零三百六十人,占百分之六点O 六。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少数民族有:蒙人一百四十六万二千九百五十六人;回人三百五十五万九千三百五十人:藏人二百七十七万五千六百二十二人:维吾尔人三百六十四万零一百二十五人;苗人二百五十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九人:彝人三百二十五万四千二百六十九人:僮人六百六十一万一千四百五十五人,布依人一百二十四万七八百八十三人;朝鲜人一百一十二万零四百零五人;满人二百四十一万八千九百三十一人。其他各族共六百七十一万八千零二十五人。

四、全国人口(没有进行直接调查登记的台湾省、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人口未列入)中按城镇与乡村划分:城镇人口七千七百二十五万七千二百八十二人,占百分之十三点二六;乡村人口五亿零五百三十四万六千一百三十五人,占百分之八十六点七四。

五、全国人口分布情况:(单位:人)

北京市 2,768,149

天津市 2,693,831

上海市 6,204,417

河北省 35,984,644

山西省 14,314,485

内蒙古自治区 6,100,104

辽宁省 18,545,147

吉林省 11,290,073

黑龙江省 11,897,309

热河省 5,160,822

陕西省 15,881,281

甘肃省 12,928,102

青海省 1,676,534

新疆省 4,873,608

山东省 48,876,548

江苏省 41,252,192

安徽省 30,343,637

浙江省 22,865,747

福建省 13,142,721

台湾省 7,591,298

河南省 44,214,594

湖北省 27,789,693

湖南省 33,226,954

江西省 16,772,865

广东省 34,770,059

广西省 19,560,822

四川省 62,303,999

贵州省 15,037,310

云南省 17,472,737

西康省 3,381,064

西藏地方和昌都地区 1,273,969

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 11, 743,320

合计 601,938,035

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的几项主要统计数字

(一九六四年)

(一)总人口

1964年6月30日24时的全国人口总数为723,070,269人。28个省、市、自治区(按:天津市当时隶属河北省)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为694,581,759人,其中男子356,

517,011人,占51.33%;女子338,064,748人,占48.67%。台湾省、港澳同胞和国外华侨等人口为28,488,510人。

各省、市、自治区人口分列如下:(单位:人)

北京市 7,568,495

河北省 45,687,781

内蒙古自治区 12,348,638

山西省 18,015,067

辽宁省 26,946,200

吉林省 15,668,663

黑龙江省 20,118,271

上海市 10,816,458

江苏省 44,504,608

浙江省 28,318,573

安徽省 31,241,657

江西省 21,068,019

福建省 16,757,223

山东省 55,519,038

广东省 42,800,849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845,017

湖南省 37,182,286

湖北省 33,709,344

河南省 50,325,511

四川省 67,956,490

云南省 20,509,525

贵州省 17,140,521

西藏自治区 1,251,225

陕西省 20,766,915

甘肃省 12,630,569

青海省 2,145,6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 270,067

(二) 各民族人口

1964年6月30日,28个省、市、自治区共有汉族人口651,296,368人,占总人口94.22%;各少数民族人口39,883,909人,占5.78%。

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有:蒙古族1,965,766人;回族4,473,147人:藏族2,501,174人;维吾尔族3,996,311人; 苗族2,782,088人; 彝族3,380,960人; 壮族8,386,140人;布依族1,348,055人; 朝鲜族1,339,569人;满族2,695,675人。

(三)人口年龄

1964年6月30日全国劳动力年龄人口(指男子16至59岁,女子16一54岁)为341,491,424人,占总人口的49.17%。

不满1岁至14岁的人口为280,671,035人,占总人口的40.4%。其中:7岁至12岁的学龄儿童114,287,925人;6岁以下儿童135,422,127人。61岁以上人口为38,171,010人,占总人口的5.5%。百岁以上人口4,900人(男子2,134人,女子2,766人)。最高年龄为150岁,有1人。

(四)人口文化程度

1964年6月30日,28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有2,875,401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有9,116,831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有32,346,78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95,824,459人,13岁以上不识字的人口有233,267,947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关于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主要数字:

(一)总人口。全国人口为1,031,882,511人。

大陆29个省、市、自治区(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人口和现役军人共1,008,175,288人中,除西藏自治区交通及为困难的个别地方(28,601人)是利用行政记录材料进行估算的以外,全部以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了直接调查。

台湾省人口和福建省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是按台湾当局公布的数字计算的。

香港、澳门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香港当局和澳门当局公布的数字推算的。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的规定,这次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所以,没有对国外侨胞的人数进行调查。

29个省、市、自治区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九六四年七月一日零时的694,581,759人相比,18年间共增加313,593,529人,增长45.1%,平均每年增加17,421,863人,年平均增长率为2.1%。

(二)性别构成。29个省、市、自治区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519,433,369人,占51.5%:女性488,741,919人,占48.5%。性比例(以女性为100对男性的比例)为106.3。

(三)各民族人口。29个省、市、自治区共有汉族人口936,703,824人,占93.3%:各少数民族人口67,233,254人,占6.7%。

同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比较,汉族人口增加285,407,456人,增长43.8%;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27,309,518人,增长68.4%。

29个省、市、自治区的5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超过百万的少数民族由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时的10个增加为15个。

(四)各种文化程度人口。29个省、市、自治区人口中,具有大学毕业文化程度的4,414,495人,具有大学肄业文化程度的(包括大学在校生)1,602,474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66,478,028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178,277,140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355,160,310人。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分别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的毕业主、肄业生、在校生。

同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比较,每十万人中各种文化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由416人上升为599人: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人,由1,319几人上升为6,622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由4,680人上升为17,75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由28,330人上升为 35,377人

29个省、市、自治区的文盲和半文盲人口(12周岁以上不识字和识字很少的人)为235,820,002人。同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比较,文盲和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38.1%下降为23.5%。

(五)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29个省、市、自治区一九八一年出生人口为20,669,704人,出生率为20.91‰:一九八一年死亡人口为6,290, 103人,死亡率为6.36‰;一九八一年自然增加的人口为14,399,601人,自然增长率为14.55‰。

(六)市镇总人口。29个省、市、自治区中,居住在市(不包括市辖县)、镇的总人口为206, 588,582人。其中236个市的总人口为144,679,340人;2,664个镇的总人口为61,909,242人。与一九六四年人口普查数字相比,市镇总人口共增加79,485,541人,增长62.5%。市镇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由一九六四年的18.4%上升为20.6%。

(七)人口的地区分布。各省、市、自治区人口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如下:

北京市 9,230,687人(其中9个市辖县的人口3,632,715人) 天津市 7,764,141人(其中5个市辖县的人口2,621,576人) 河北省 53,005,876人

山西省 25,291,389人

内蒙古自治区 19,274,279人

辽宁省 35,721,693人

吉林省 22,560,053人

黑龙江省 32,665,546人

上海市 11,859,748人(其中10个市辖县的人口5,538,876人) 江苏省 60,521,114人

浙江省 38,884,603人

安徽省 49,665,724人

福建省 25,931,106人(其中金门、马沮等岛屿的人口57,847人) 江西省 33,184,827人

山东省 74,419,054人

河南省 74,422,739人

湖北省 47,804,150人

湖南省 54,008,851人

广东省 59,299,220人(其中东沙群岛、南沙群岛的人口暂缺) 广西壮族自治区 36,420,960人

四川省 99,713,310人

贵州省 28,552,997人

云南省 32,553,817人

西藏自治区 1,892,393人

陕西省 28,904,423人

甘肃省 19,569,261人

青海省 3,895,706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 3,895,578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081,681人

台湾省 18,270,749人

香港、澳门地区 5,378,624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4,238,210人

(八)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结果;29个省,市、自治区人口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完成后,根据《人口普查登记质量抽样检查细则》的规定,进行了质量抽查,其结果如下:

人口数:重报人口占0.71‰;漏报人口占0.56‰,重漏相抵,净差人口占0.15‰;

性别:误差率为0.03‰;

年龄:误差率为6.15‰;

一九八一年出主人口:漏报率为1.83‰;

一九八一年死亡人口:漏报率为4. 40‰。

*台湾省人口,是台湾当局公布的一九八二年六月底的数字;福建省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是台湾当局公布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底的数字。

**香港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香港当局公有的一丸八二年六月底的数字推算的。澳门地区同胞的人数,是按澳门当局公布的一九八一年人口普查人数推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关于一九九○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

一、总人口。全国人口为1160 017 381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133 682 501人。这个数据是以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零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采用直接调查登记方法取得的。

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0 204 880人①。香港、澳门地区中国同胞的人口为6130 000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零时1 008 175 288人相比,八年间共增加了125 507 213人,增长12.45%,平均每年增加15 688 402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48%。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按户口登记状况分:

常住本县、市,并已在本县、市登记了常住户口的1 100 727 541人,占总人口的97.37%;

已在本县、市常住一年以上,常住户口在外地的19 829 712人,占总人口的1.75%;

在本县、市居住不满一年,但已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一年以上的1523 911人,占总人口的0.14%;

普查时住在本县、市,常住户口待定的8164 236人,占总人口的0.72%;

原住本县、市,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238 001人,占总人口的0.02%。

二、家庭户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276947962户,人口为1 097 781 588人,占总人口(不含现役军人)的97.1%,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96人。

三、性别构成。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为584 949 922人,占51.6%;女性为548 732 579人,占48.4%。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6。

四、民族构成。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 042 482 187人,占91.9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91 200 314人,占8.01%。

同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八年间汉族人口增加了101 602 066人,增长10.80%;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23 905 147人,增长35.52%。

五、各种文化程度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6 124 678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91 131 5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264 648 676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420 106 604人(以上各种文化程度的人分别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与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文化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615人上升为1422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6779人上升为80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17892人上升为23344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237人上升为37057人。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180030060人。同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数据比较,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22.81%下降为15.88%。

六、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出生人口为23 543 188人,死亡人口为7 045 470人。出生率为死亡率为6.28‰,自然增长率为14.7‰。

七、市镇总人口。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居住在市、镇的总人口为296 512 11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6.23%,其中市的总人口为211 230 050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69%;镇的总人口为85 282 061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54%。

八、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结果。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口普查登记和复查工作完成后,根据《人口普查登记质量抽样检查细则》的规定,进行了登记质量的抽样检查,抽查的样本规模为173 409人。

抽查的结果如下:

人口数:重登率为0.1‰,漏登率为0.7‰,重漏相抵,人口数净差率为0.6‰;

性别:误差率为0.14‰;

年龄:误差率为3.07‰;

出生人口:漏报率为1.03‰;

死亡人口:漏报率为4.9‰。

抽查结果表明,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于2000年11月1 日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

一、总人口

全国总人口为129533万人。其中: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26583万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为678万人。

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为44万人。

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228万人。

二、人口增长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年7月1日0时的113368万人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了13215万人,增长11.66%。平均每年增加1279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07%。

三、家庭户人口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34837万户,家庭户人口为119839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44人,比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96人减少了0.52人。

四、总人口性别构成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为65355万人,占总人口的51.63%;女性为61228万人,占总人口的48.37%。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74。

五、年龄构成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28979万人,占总人口的22.89%;15-64岁的人口为88793万人,占总人口的70.15%;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4.80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39 个百分点。

六、民族构成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15940万人,占总人口的91.59%;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占总人口的8.41%。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11692万人,增长了11.22%;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523万人,增长了16.70%。

七、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的4571万人;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14109万人;接受初中教育的42989万人;接受小学教育的45191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422人上升为 3611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8039人上升为11146人;具有初中程度的由23344人上升为33961人;具有小学程度的由37057人下降为35701人。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8507万人,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率由15.88%下降为6.72%,下降了9.16个百分点。

八、城乡人口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45594万人,占总人口的36.0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91%。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9.86个百分点。

注:1、本公报为初步汇总数。

2、普查登记以2000年11月1日0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

3、普查登记结束后,全国统一抽取602个调查小区进行了登记质量的抽样调查。抽查结果,人口漏登率为1.81%。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人口中已包括据此计算的漏登人口。

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6月30日的数据。

5、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9月30日的数据。

6、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数是由台湾当局公布的2000年12月的数据。

7、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8、城乡人口是按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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