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变更指南

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认证证书》项目申报资料

1、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书(内容包括:有无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

2、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

4、变更证明文件

1)、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2)连锁加盟门店变换加盟企业的,应提供退盟协议及与新的被加盟企业签订的加盟协议;

2)、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提交:

(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的书面申明;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2013年6月以后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符合新版药品GSP规定条件;

3)、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应提交:

(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书面申明;

(2)新选址的仓库、注册地址营业用房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3)新选址的营业场所及仓库地理位置图、营业场所及仓库平面布局图;

4)、新增经营范围的应提交:

(1)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的书面申明;

(2)新增经营范围相关的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3)营业场所及仓库(有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4)与经营范围变更相关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5)与经营范围变更相关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目录。

5、已领用药品电子监管终端设备的企业,跨县(市、区)变更许可事项时,应将电子监管终段设备退回原县(市、区)局并报《药品零售药店电子监管终端设备退回申请表》1式4份;在县(市、区)范围内变更的,企业应到当地县(市、区)局完善药品电子监管终端设备登记手续。

6、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

达州市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项目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更的内容;变更经营范围的,填写增加或减少某某范围即可。2、已领用药品电子监管终端设备的企业,跨县(市、区)变更上述项目时,应将电子监管终段设备退回原县(市、区)局并报《药品零售药店电子监管终端设备退回申请表》1式4份;在原县(市、区)辖区范围内变更的,企业应到当地县(市、区)局完善药品电子监管终端设备登记手续。

药店电子监管终端设备退回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以及注销药品零售企业时,应将电子监管终段设备退回原县(市、区)局并报此表1式4份。其中:县(市、区)局、企业、市局、省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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