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编号:2011000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签章) XX
申 请 日 期 二0一0年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 写 说 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编码(“+”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单位(签章)”由申请单位如实填写。没有单位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单位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单位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编码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设施设备清单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二、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三、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四、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以便随时纠正。 五、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
六、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
用药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 、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疫情监测制度
一、定期对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平进行监测,了解
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二、积极配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抽查。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四、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五、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六、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七、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和指导。
八、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每月上报一次,即每月1-2日上报上月的疫情监测及疫情情况,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报告。
卫 生 消 毒 制 度
一、养殖场大门处必须设有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浓度。
二、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三、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除经消毒池外还应经紫外线消毒,进出场生活区消毒10分钟,生产区消毒15分钟,并更衣换鞋。
四、场区内每周消毒1-2次。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1次。
五、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1次。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1次,每周消毒清洗1次。
六、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药应定期轮换使用。
七、每批畜禽出栏时,要彻底清除粪便,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待舍内凉干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饲养人员的工作服、鞋、帽等应经常清洗消毒。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无害化处理以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具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三、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粪便、污水等排泄物应经沼气池或沉淀消毒池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因一般性疾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1.5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六、畜禽因传染病引起的死亡;实行焚烧或深埋覆土2米以上,并彻底消毒处理。
七、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八、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作好记录,由处理人和驻场责任兽医共同签字,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六)封闭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每年疫病高发期或周边发现动物疫情时,为封闭管理期,在封闭管理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
三、所有与饲养、繁殖动物疫病诊疗无关的人员在封闭期内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饲料、动物销售必须建立场内场外两套班子,并划定各自的活动区域和交接线,不得越线越界操作。
五、在封闭期内所有进入生产区的饲养员、配料员、兽医技术人员等都必须在缓冲区隔离消毒,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六、封闭期内生产区每天消毒一次,生产区以外每周消毒2次,有车辆进入的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全场增加消毒一次。
七、生产区内的人员食物由生活通道交接进入,不得有本场以外的任何动物产品进入场区。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由生活办公区人员放入消毒室消毒好之后,由生产区人员接入生产区。
动物疫情登记、统计、报告制度
一、设立专职免疫、检疫、消毒、生产信息统计员,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二、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每月的产仔、转栏、存、活、出栏、购入等生产信息统计清楚。
三、信息统计员必须将本场免疫、检疫、消毒、发病、死亡、治疗、灭鼠、灭蝇等防疫情况统计清楚。
四、各类信息每天向分管场长报告,每周向场长报告,每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五、各类生产信息必须及时、准确,不得瞒报、谎报。
六、每年底必须对当年的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一份防疫生产信息分析报告。
预防免疫接种制度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进行强制免疫。
二、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三、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四、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五、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六、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七、定期采血送检,对免疫效果进行监督,确保免疫质量。
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对畜禽实行标识管理,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九)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开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1-3天应向驻场检疫员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驻场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跨行政区域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报市动物检疫站检疫,凭出县境动物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到达输入地后,向市动物检疫申报(报验)点进行报验。检疫申报(报验)点接到货(主)的报验申请后指派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查证、验物。各类证明齐全、证物相符,临床检验健康的,允许引进我市。
(十)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规定。
七、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品。
八、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60kg以上生猪使用了有休药期的兽药必须作好记录并单独饲养,达到休药期之后方可出售,产蛋期的禽类,产乳期的乳用药物、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弃蛋期和弃乳期,并作好记录。
(十一)无公害产品管理制度
一、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
二、对养殖场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人畜共患传染病者及时治疗,并调出从事其他工作,不得进入养殖区。
三、控制养殖场环境,圈舍内每天上、下午各做一次清洁卫生,每三天消毒一次,场内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大消毒。
四、消灭蚊蝇,保证饮水清洁,定期清洗、消毒饮水设备,每年进行两次灭鼠工作,防止传播疾病。
五、加强投入品的管理,所有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必须从正规途径购入,产品有正规批准文号。并建立饲料、兽药明细帐薄,从源头上杜绝违禁药品、劣质药品进场。
六、严格执行兽药、兽用添加剂休药期制度,定期将自配料、尿样、血样送有关部门检验,确保猪体内药物残留不超标。
七、制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无公害畜产品的生产培训。
八、控制养殖场周边环境,发现养殖场周边污染源要及时清理消毒,把外界污染消灭在萌芽状态。
(十二)隔 离 制 度
一、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二、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消毒。
三、饲养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疫病高发季节饲养员不得随意出入生产区。
四、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五、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引进检疫合格的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六、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七、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疫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时,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八、外省引进种畜禽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引进的种畜禽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隔离饲养,确认无疫方可进入生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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