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

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

(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

《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准则》已于2005年12月13日中国金融理财标准

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实施。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目 录 总则 ............................................................................................. 2 定义 ............................................................................................. 3 守法遵规 ..................................................................................... 4 正直诚信 ..................................................................................... 4 客观公正 ..................................................................................... 6 专业胜任 ..................................................................................... 8 保守秘密 ..................................................................................... 8 专业精神 ..................................................................................... 9 克尽职守 ................................................................................... 10 附 则 ....................................................................................... 10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金融理财师职业

道德水准,维护金融理财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理财师是指从事金融理财,达到中国金融教育发展

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

(Education )、考试(Examination)、从业经验(Experience)和职业

道德(Ethics)标准(以下简称为“4E ”标准),并取得资格认证的专

业人士。在本准则中,CFP 执业者和AFP 执业者统称为金融理财师。 CFP执业者是指有权使用CFP , 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或

资格认证标志(总称“商标”)的人士。此商标是国际金融理TM TM

财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 简称FPSB )所有,在中国的使用由FPSB 授权标准委员会负责管理。

AFP执业者是指有权使用AFP, Associated Financial Planner,

标志(总称“商标”)的人士。此商标是由标准委

员会所有并授权使用。

第三条 金融理财师在金融界、实业界、政府、教育界及其他使

用CFP 商标或AFP 商标的专业服务领域从事个人理财业务、金融相关

服务时应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客户”是指以法律授权的方式聘用金融理财师并依法接受专业金融理财服务的个人与家庭。

第五条 “利益冲突”是指金融理财师的个人财务行为、商业活动、财产或其它利益可能影响其公平客观地提供金融理财服务的情形。

第六条 “个人理财规划” 是指对个人是否能够或怎样通过对财务的适当管理实现理财目标的决策过程。

第七条 “个人理财规划过程”包括以下六个基本步骤:

(一) 建立和界定与客户的关系;

(二) 收集客户信息;

(三) 分析和评估客户当前的财务状况;

(四) 制定并向客户提交个人理财规划方案;

(五) 执行个人理财规划方案;

(六) 监控个人理财规划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 “个人理财规划的范围” 是指个人理财规划过程所涉及的财务报告的准备与分析、投资规划、所得税规划、教育规划、风险管理、退休规划及不动产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 守法遵规

第九条 金融理财师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行为准绳,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条 金融理财师应遵守标准委员会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标准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服务于金融机构的金融理财师应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和道德操守准则。

第四章 正直诚信

第十二条 金融理财师向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时,应恪守正直诚信原则,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金融理财师在拓展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来夸大自身的胜任能力,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等;

(二) 当金融理财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接受采访、出版书籍

及其他出版物,举办研讨会、参加电台、电视台节目,或通过互联网宣传,以磁带、光盘等媒介宣传时,含有抬高自己或夸大金融理财业务范围的成分;

(三) 假借标准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发表个人观点。获得标准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授权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在执业活动中,金融理财师不应当有欺诈、虚报等行为,也不能有意向客户、雇主、雇员、同行、政府部门、立法机构或者其它任何个人和组织,呈递虚假或者误导性的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理财师在处理客户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时,应当负有以下职责:

(一) 金融理财师在获得合法授权 (如特别授权书、信托证明、

遗嘱执行人授权书等) 时,有义务依法在被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对客户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的保管权和处置权;

(二) 对客户授权保管和处置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总额,金融理财师应当及时与客户共同确认,并保留完整的记录;

(三) 金融理财师在收到属于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时,应

立即或在与客户约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或者其它财产转移给客户或被授权的第三方。应客户或者其他被授权者要求,金融理财师应立即向其提供完整的会计记录;

(四) 金融理财师应当将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与金融理财师个人或其所在公司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五) 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能够为每一位客户单独提供

详细、准确的会计记录的情况下,金融理财师可以将不同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统一管理;

(六) 金融理财师作为客户资产的受托人,在保管客户的全部资产或用于投资的资产时,必须谨慎、勤勉。

第五章 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诚实公平地提供服务,不得因经济利益、关联关系、外界压力等因素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十七条 金融理财师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该从客户利益出发,做出合理、谨慎的专业判断。

第十八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公平合理地对待客户、委托人、合伙人和雇主,并公正、诚实地披露其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利益冲突。

第十九条 在提供金融理财服务时,金融理财师应该向客户披露与拓展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利益冲突、从业机构的变更、地址、电话号码、证明材料、资格证书、佣金安排、其他代理关系和金融理财师在这些代理关系中的代理范围等;以及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披露与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书面披露材料包括:

(一) 金融理财师或其单位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所应用的相关理念及指导原则。

(二) 如客户需要,金融理财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所在单位负

责人和相关职员的简历,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水平及相关证书和专长等。

(三) 在确立合同关系后,金融理财师应当披露可能由此产生的

佣金和介绍费及其来源。

(四) 在向客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佣金和介绍费及其来源。

(五) 金融理财师与第三方签订书面代理或者雇佣关系的合同。

(六) 反映利益冲突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关系确立之前,金融理财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披露可能对其客观性及独立性产生影响的各种关系。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关系正式确立以前,在遵守保密性条款的条件下,金融理财师为证明其自身胜任能力,可以提供现有客户或原客户的推荐信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金融理财师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交易合约条款对客户而言必须是公平合理的。金融理财师应向客户阐明交易风险,利益冲突及其他相关信息,以确保该交易对客户的公平性。

第二十四条 在双方合同关系结束前,若出现利益冲突,金融理财师应及时向客户及有关人员披露详细情况。

第二十五条 金融理财师以代理人身份进行金融理财服务时,应当明确职权并持有授权代理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金融理财师,不论其受雇于金融理财公司、投资公司,或作为机构服务的代理人,都应依据本准则的要求披露信息,并按照统一的标准服务。

第二十七条 当金融理财师的资格证书或雇佣关系变更时,应及时告知其客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参加标准委员会所要求的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从事的金融理财业务。

第二十九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在其所能胜任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对那些尚不具备胜任能力的领域,金融理财师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或向专业人员咨询;或者将客户介绍给其他相关组织。

第三十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完成标准委员会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章 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条 未经客户书面许可,金融理财师不得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方透漏任何有关客户的个人信息。但在下述情形下,金融理财师可以披露与使用相关信息: (一)开立咨询或经纪账户、为达成交易、或为执行客户某项具体要求,以协议形式认可时; (二)依法要求披露信息时; (三)针对失职指控,金融理财师进行申辩时; (四)金融理财师与客户之间产生民事纠纷需要披露时。

第三十二条 金融理财师对雇主和客户应遵循相同的保密标准。

第三十三条 金融理财师应该具有职业的荣誉感,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尊重和礼貌对待客户及其他金融理财师。金融理财师还应当与同业者充分合作,共同维护和提高该行业的公众形象及服务质量。

第三十四条 金融理财师应该按照标准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范和准则的要求,使用CFP 商标和AFP 的商标。

第三十五条 金融理财师与其他金融理财专业人士及相关组织,应遵循公平合理的竞争原则,开展业务。

第三十六条 金融理财师了解到其他金融理财师违反本准则的规定,应当立即通报标准委员会。本准则不要求在举报中透露本人信息或基于发现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当金融理财师有理由怀疑金融理财组织内部有人从事非法活动时,应该立即收集证据并提交其直接主管。如果该金融理财师确信金融理财组织内存在非法活动,并尚未采取补救措施,应该及时向相应的监管机构,包括标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金融理财师在其他相关行业从业时,应当取得该行业的相关从业资格,或取得法律授权并注册。

第三十九条 金融理财师不应当使用或威胁使用本准则的具体条款,以达到诋毁或恶意伤害同行的目的。

第四十条 金融理财师应该遵守标准委员会制定的后续认证要

求,包括继续教育要求、交纳年费要求、定期签署和提交认证更新程序中所要求的金融理财师声明文件等。

第九章 克尽职守

第四十一条 克尽职守是指充分计划,并监督实施。金融理财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及时、周到、勤勉。

第四十二条 金融理财师必须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并实施有针对性的理财建议。

第四十三条 金融理财师应对其向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进行调查。该项调查可以由金融理财师本人来进行,也可由其推荐能够胜任的人士或机构来进行。

第四十四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对辅助其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下属进行指导监督,对其触犯本准则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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