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共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一、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按劳分配原则是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

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的实物分配。“消费资料

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06页)

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是由社会主义时期的生产条件(包括物

质的生产条件和人身的生产条件)的特点决定的。物质生产条件的分配就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使联合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者,他们在全社会范围内或在一个集体范围内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并共同占有劳动成果。而生产的人身条件指的就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自身特点。在社会主义阶段,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本质差别还依然存在,因而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也有明显的差别。实行按劳分配,用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一方面可以保护劳动者不同的工作能力这个“天然特权”,另一方面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从而推动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

本文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论述了“按劳分配”劳动平等的价值实

质,阐述了“按劳分配”平等的劳动竞争、团队合作精神及提高劳动

效率的价值取向,指明了“按劳分配”的价值目标是要达到人的全面发展,提出了“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在价值意义上的相容性,二者对权利与利益的分配对等的要求,是它们能够在中国现实中共存的基础。

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它不过是生产关系的一个

方面,是生产关系的反面;另一方面,生产关系要由分配关系来实现,改变了分配关系也就改变了生产要素所有权,也就改变了经济制度。我国收入分配方式的变化是同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相适应的。我国所有制结构已经由过去单一公有制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 所有制结构,不仅有多种公有制形式,而且存在多种非公有制形式。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相应要求多种收入分配形式与之相适应。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是主体,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如前所述,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方式,是公有制经济在分配关系上的实现形式。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相应在分配上必然以按劳分配为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保证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巩固并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然而,除了作为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成分之外,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的非公经济成分:个体、私营、外资、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等都占有一定比重。在这些经济成分中,不能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而应该根据它们各自的特点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如直接劳动所得、投资收益、利润分成等。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它集中

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劳动者所创造的产品在作了必要的各项社会扣除后,还必须以各自付出的劳动量作为基础分配个人消费品。按劳分配体现的经济关系对于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他用劳动代替的资本,使劳动成为占有社会产品和获得收

益的唯一依据。

第二,它用劳动的尺度代谢的需要的尺度,承认个人能力愈此相

关的利益差别是个人天然的权利,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者具有的“经济人”深深,从而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按劳分配中体现的劳动者之间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与

商品等价交换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反映了劳动者之间经济利益以及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差别。

第四,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按劳分配要求不同的个人和不同的企业

之间具有明确的利益边界和产权边界,要求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位公有企业产权关系明晰化和经营行为的市场化奠定基础。

也谈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和劳动价值论三者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06-12-29 文章来源:作者惠寄 文章作者:关柏春

——与何雄浪、李国平两位先生商榷

内容提要:按劳分配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和现实中的之分,马克创始人设想的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并无直接关系,而现实中的按劳分配与劳论则直接相关;按要素分配有传统与现代之分,传统的按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立的,而现代的按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则是统一的;现在所谓的按要素分配分配现象的描述,这里的按要素分配实质上都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之间是内容实质与表现形式的关系。

关 键 词:按劳分配 按要素分配 劳动价值论 资本有机构成理论

何雄浪、李国平两位先生在贵刊发表《论劳动价值论、按劳分配与按要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一文(《经济评论》2004年第2期),论述了按劳分配素分配和劳动价值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以为这是很有意义的。但是,我认的论述或者与现实不符,或者还比较肤浅,他们还没有做出真正科学的说明。谈我们的看法,与何、李两位先生商榷,也和学术界同仁共同探讨。

一、关于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之间的关系

何、李两位先生认为,“分配理论是价值理论的逻辑结论”,“按劳分配克思劳动价值论演绎出的”。但是,他们并未做出科学的说明。我认为,在讨

之间的关系的时候这一问题是不能不予说明的。我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按劳两种,一种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按劳分配,一种是现实中存在的按劳分们是有区别的,不加区别,笼统地说它们是从劳动价值论演绎出来的是不正确认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并无直接关系,而现实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则直接相关。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按劳分配是以商品亡为条件的,而劳动价值论则是商品经济的规律,两者之间无关,这一点无需我们将着重从现实出发说明它们之间是直接相关的。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需现实中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过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需要就业,企业需要招工,双方通过接见面,通过谈判过程就能满足相互的需要。在谈判过程中,双方都会提出自件和要求,都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还会就劳动岗位、技术要求、工保等方面进行讨价还价,双方都接受了对方的条件以后还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每个劳动者都知道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发展方向,也大概地知道社会上同类劳动益状况,他通过反复的比较能够提出比较符合实际的工资要求,也能够承担相位职责;企业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设置劳动岗位,并按照技术要求提出岗位劳动定额,也能够支付相应的工资。双方走到一起,劳动者会说,你不要说我低或工龄短,只要我按照岗位的技术要求付出了劳动,你就要支付我的工资;理者会说,我不管你的学历有多高或工龄有多长,你只有按照要求付出劳动我付工资。双方通过讨价还价就能各得其所,双双获得满意的结果。这里的双方了一个共同的原则,即以个人付出的劳动为基础,通过谈判确定工资。在这里政部门按照劳动者的学历、工龄等因素决定工资的作法被彻底地摒弃了。劳动

业的想法都是明智的,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实际。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企业支工资,这是我们社会当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事实。这一事实说明,劳动已经作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即个人劳动=货币工资。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思分析的“20码麻布=2镑”的意义是一样的。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是从价值形式中引伸出来的,①我们通过“个人劳动=货币工资”这个等式的分析发现个人劳有价值的,进而可以说明工资是劳动的价格。

认识到劳动具有价值是理论的创新,需要做出具体的说明。在现实中交换的基本形式是:个人劳动=货币工资。在这里,劳动的价值是通过劳动的式表现出来的,我们也是通过劳动的价值形式才认识到劳动的价值的,所以为劳动的价值我们就要从分析劳动的价值形式开始。在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中,动作为交换的对象,处于相对价值形式,货币工资作为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价形式。个人劳动通过货币工资表现自己的价值,货币工资则成为表现个人劳的物质材料。我们都知道,作为交换对象的个人劳动都是某种具体形式的劳动在建筑行业个人劳动就是木匠的劳动、瓦匠的劳动,等等。从劳动的具体形式木匠的劳动和瓦匠的劳动显然是不同的。但是,它们却都能够同货币工资相交如赵木匠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6 元钱货币工资,钱瓦匠付出八小时个人劳6元钱货币工资,孙技术员付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8元钱货币工资,李总工出八小时个人劳动获得12元钱货币工资,等等。不同形式的个人劳动都能够工资相交换,这说明它们当中包含了某种等同的东西(它们具有同一的质,只方面有所不同而已),货币工资不过是这种等同的东西的表现形式。那么,这的东西是什么呢?如果我们抛开劳动的具体形式,那么它们就不再是木匠的劳

匠的劳动等等,因而这些劳动的具体形式就都消失了,各种劳动就不再有什么而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正因为都包含了抽象劳动,所以它具有等同性。可见,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即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抽象劳动就是价值实体,抽象劳动的单纯凝结就是价值,劳动的价值;②货币工资是以个人劳动的价值为基础的,它不过是个人劳动价现形式。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具体劳动只有形式的差别,而无数量的差别;抽的性质是一致的,而数量却有所不同。具体劳动的数量由自然的劳动时间来表象劳动的数量则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示。个人劳动的价值就是由其中包含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很显然,这是一个社会平均数,而个别劳动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都有特殊性,他们在交换过程中都要按照不同的比例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动,而“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由社会过程决定的”。④所以,就某一劳动者而言,直接能够知道的是他的具时间,比如在统一的八小时工作制条件下每人每天的具体劳动时间都是八小时他们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无法直接知道了。实际一劳动者而言,他的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能是6小小时,也可能是12小时或24小时,等等。当然,某一劳动者八小时个人劳动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可能恰好就是8小时,但这种情况是极其偶然的,在可以看作零。某一劳动者八小时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究竟是这取决于该劳动者付出的劳动的复杂程度(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在这里可为劳动的复杂程度),劳动的复杂程度高, 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多

就少。当然,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是工资,工资作为价格形式会发生波动,所可能完全准确地反映劳动的价值。但是,这是价值实现的必然形式,价值必然价格形式来实现。同时,价格波动也不是没有边际的,实际上价格总是围绕着中心在波动,价格波动所围绕的那个中心就是价值,就是说价格围绕价值波动近于价值。这里所谓的价格波动过程就是竞争的过程,也就是说,工资是通过程形成的,通过竞争过程工资就能够趋近准确地反映劳动的价值。⑤

这些年来,我们名曰按劳分配,但是实际上工资是由行政部门按照劳学历、工龄等非劳因素决定的,结果使工资和劳动脱钩了,偏离了按劳分配的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这里的理论原因就在于我们一直也没有认识到工资是什在感到聊以自慰的是这个问题终于被解决了。我们已经知道,工资是劳动的价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应当以劳动的价值为基础,应当通过竞争过程形成。工资就能反映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从而就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了。

很显然,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过程就是通过劳动价值论得到说明的。此,按劳分配理论本身还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前提而推论出来的。当然,这里还前提,这是更根本性的前提,因而是大前提,即创造价值的应当得到价值。创的应当得到价值,这是大前提,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这是小前提,结论是劳当得到自己创造的价值,也就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是因果关系之间直接相关。否则,如果象有的经济学家那样,认为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无者价值并非劳动创造,那样怎么可能得出按劳分配的结论呢?

二、关于按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之间的关系

何、李两位先生认为,“按要素分配不存在剥削。”但是,他们并没有价值论做出说明,而是从“各要素都对使用价值的生产作出了贡献”,“实现各生拥有者的经济利益”的角度做了说明。我认为,他们名曰论述按要素分配与劳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但是实际上却并未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他们名曰“劳动是说明“按要素分配的性质”的“理论基础”,但是实际上却是用所谓的“要素”“说明的,这是不妥的。我认为,按要素分配有传统与现代之分,传统的按要素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要素分配,现代的按要素分配指的是社会主义现实中的分配;传统的按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是对立的,而现代的按要素分配与劳动则是统一的。运用劳动价值论和资本有机构成理论深入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素分配,我们就会发现它们实质上都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

何、李两位先生也象很多学者一样,把资本、技术、管理等因素都当的生产要素看待了,但是技术、管理不过是特殊形式的劳动而已。技术、管理质上都是劳动收入,说明这一点绝对不难,这里的难点在于说明资本收入的性下面我们着重说明资本收入的性质问题,我们的结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得的资本收入具有劳动收入的性质。我们相信,在说明了资本收入的性质问题其它几项收入的性质问题也就不言自明了。

在现实中,很多劳动者都参与了投资,并得到了资本收入(包括股息等)。我们认为,劳动者的资本收入都是自己经过劳动创造的。在这里,关键

清楚劳动者投入资本具有怎样的意义。在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劳动者的技术平是一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如果向生产过程投入一定量资本(或者在不增动投入的条件下投入资本,或者在增加活劳动投入的条件下以更大的比例投入那么劳动者的技术装备水平就能够得到提高,也就是能够使资本有机构成得到我们都知道,劳动生产力和资本有机构成成正比,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劳力就会相应提高。个别劳动者如果劳动生产力水平较高,那么他在一定时间内造出较多的商品,或者说他创造单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就较少。但是,商值不是由生产商品时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生产商品时耗费的社劳动时间决定的。在这种商品的社会生产力没变的条件下,个别劳动者提高了因而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了较多商品,那么他的较多商品就会实现为较多的价别劳动者生产的单个商品的价值量由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这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又较多,所以他在一定时间内创造的价多。个别劳动者如果本身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或者本身经过资本投入从而使机构成得到提高,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力,那么他在单位时间内就能够创造出价值。在这里,生产资本的增加只是提高了资本的有机构成,从而提高了劳动但是,资本增加的意义仅仅就在这里;资本并不创造价值,较多的价值还是由造的。劳动者所得的资本收入就是由于个人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在单位时间内出的那一部分价值。资本收入是由资本带来的收入,这只是事物的现象,资本表的价值还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创造的,这才是事物的本质。当然,它与直接的入还是有所不同,但是从本质上说它是从属于劳动收入的,具有劳动收入的性

当然,上面我们所做的说明是比较简单的,说劳动者投入资金之后直

了自己个人的劳动条件,但是实际投资情况是很复杂的。实际上劳动者也许是投给了自己所在的企业,而社会现象则相当复杂。上面我们假设,劳动者的资给了企业,而企业则是由众多劳动者组成的,因此,投入资本并不完全是改变个人的劳动条件,实际上,更大的可能性是平均地提高了企业中各个劳动者的产力水平或提高了整个企业的劳动生产力水平。这还只是假设把资本投给本企情形,如果是投给了另外一个企业(比如购买了这个企业的股票),这笔资本与自己劳动条件的改善就完全没有关系了;如果是存入银行(存款),那就根到使用到哪里去了。但是,无论经济现象具有怎样迷人的色彩,只要我们不被迷惑,就能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劳动者投入资本以后,不管是怎样使用的,也使用到哪里去了,本质上都是提高了他个人的劳动生产力,从而能使他个人在间内创造出较多的价值。透过现象抓住本质,这正是科学活动的意义之所在。

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大工业阶段,取得资本收入的都是资本家,他们是获者,他们取得资本收入是剥削了他人的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取得入的基本上都是劳动者,他们的资本收入是劳动创造的,属于劳动收入。资本的价值是他人的劳动创造的,而劳动者所得的价值则是自己通过劳动创造的。义社会的按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是对立的,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按要素分配与值论则是统一的。

三、关于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

何、李两位先生虽然说明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本质与现

容与形式的关系”,但是对于按要素分配的性质问题却是用所谓“‘普照的光’的用那种哲学语言说明的,他们并没有用经济理论,特别是没有用劳动价值论做我们赞同他们的结论,但是却无法赞同他们那样的说明,我们认为仅仅做那样还是不够的。我们认为,按要素分配有传统与现代之分,按劳分配与传统的按配是对立的,而与现代的按要素分配则是统一的;现代社会的按要素分配在表上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要素分配好象差不多,但是实际上则根本不同,按要素质上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它们之间是内容实质与表现形式的关系我们把劳动价值论、资本有机构成理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相结合说明了的资本收入具有劳动收入的性质。现实中还存在所谓的技术收入,知识收入,入等等,但是其中有哪一种收入不是劳动收入呢?可以说,我们是用经济理论说是用劳动价值论和资本有机构成理论说明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关系的,说明和何、李两位先生那样的说明显然是不同的。那么,在讨“论劳动价值论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时候,怎样的说明才是更加切近呢?

四、关于其它若干问题

何、李两位先生还涉及到其它若干问题,我们也谈谈不同看法。

(1)关于生产劳动理论的问题 何、李两位先生也和很多经济学家一要“不断扩大”“生产劳动的领域”。我以为,这样的认识不符合当今时代的要求认为,现在不是扩大生产劳动范围(或“领域”也一样)的问题,而是应当认清

动理论的本来意义是什么,它是怎样发展的,它在当代有什么意义这样一些更性的问题,之后才能得出符合时代要求的结论。

我认为,早期生产劳动理论是引导产业发展的理论,是引导劳动投向比如重商学派,重农学派的理论都是这样,重商学派强调商业劳动(尤其贸易的意义,重农学派强调农业劳动的意义,它们都强调某种产业的重要意义,引劳动向这些产业流动,引导这些产业的发展。很显然,它们都片面地强调发展业,这在形成统一的市场以前有它的合理性,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但是,在形成了统一的市场以后,各个产业就要求均衡发展,这时候早期的生理论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了。到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生产阶段,以斯密为代表的古经济学家从当时的生产条件出发,认为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是生产劳动,生产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他强调了生产物质商品的意义,强调了生产剩余价值的这反映了当时社会生产的要求,尤其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的要求,与那个阶段特点是相适应的。资本主义生产本质上是为生产而生产,是为生产剩余价值而那个阶段的生产劳动理论和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一致的,是为资本主义的生服务的。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力发展了,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也提高产劳动理论就应当反映社会主义生产的特点,应当和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相一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这样就可以说,凡是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劳动,或者凡是能够满足全体人民日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就都是生产劳动。现实中的社会劳动基本上都是体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所以我们就可以说,现实中所有的社会劳动都是生产劳动。既然所有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再把劳动区分为生产劳动和非

动有什么意义呢?很显然,在社会主义社会再把劳动区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没有意义了。何、李两位先生还象有些经济学家那样在一步一步地扩大生产劳围,结果显得很被动,不仅未能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反倒妨碍了经济的发展经济学家们都在不断地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从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扩大到精神产品的劳动,扩大到了服务业的劳动,扩大到了知识性、创造性的劳动,们认为从事社会管理的官员和负责社会安全的警察等等行业的劳动还不是生产我认为,这样的认识是不正确的。在旧社会,他们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压迫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新社会还能这样认识吗?据《北京晨报》报导,北京交永在一班岗时间内,打手势6000多次,喊口令3000多句,来回走动近10公你说他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是不是为全体人民所需要的,是不是社会必要官员作为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也象战场上的将军一样,也象乐队的指挥一须臾不可或缺的。如果没有了他们的劳动,社会的生产和生活将会是怎么样的他们的劳动是非生产的,不创造价值,这样怎么可能反映当今社会的实际呢?为,在当今社会,凡是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凡是能够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包括安全)需要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再物质商品和生产剩余价值那样的标准来限制生产劳动的范围已经不符合这个要求了,一步一步地扩大生产劳动的范围则被动滞后,不能发挥理论的指导作以说,传统的生产劳动理论已经不适应新的时代的要求了,它已经完成了它的它应当终结了。传统的生产劳动理论和那个社会阶段的生产目的理论是一致的这个时代还需要生产劳动理论的功能的话,那么它和生产目的理论的功能是一所以现阶段应当用生产目的理论代替生产劳动理论的功能。

(2)关于“其他因素”对价值形成的影响问题 何、李两位先生认为,实体是劳动,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是“其他因素”影响价值的形成。我以为观点是似是而非的。当然,他们并未否认劳动与“其他因素”的不同,但是象他的表述却说明劳动与“其他因素”对价值的形成都发挥了作用,或者说在形成价它们并没有什么不同。他们所说的“其他因素”主要是指物质要素,“其他因素指的就是物质生产要素的作用。实际上,物质生产要素对于提高劳动生产力有而对于价值的形成则没有作用。价值是劳动交换关系的抽象,和物质要素没有为了区别它们,马克思特别明确地说道“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⑦以为“其他因素”影响了价值的形成就把物质要素和劳动要素的作用混同起来是不正确的。

(3)关于“按劳分配存在的基本前提条件”的问题 何、李两位先生认劳分配存在的社会基本前提条件是:一是公有制;二是计划经济;三是产品同时认为,马克思的分配“理论与实践”存在“矛盾”,其中“不乏武断猜想的成分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要进行“反思。”我以为,这样的认识也是不正确的。是的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确实是以公有制、计划经济、产品生产为前提条件的,那是业生产的技术基础上提出来的,那样的前提条件与那种技术基础及其发展趋势应的。当时的生产力的基本标志是蒸汽机,生产的特点是集中劳动,协作生产业生产,大规模生产,生产资料高度集中。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在此基础上建会主义制度后,将实行全社会单一的公有制,在整个社会按照统一的计划进行产,并直接实现按劳分配,在当时大工业生产的条件下做那样的推论是合理的进入后工业生产阶段以后,生产力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其显著标志是电子计

生产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生产出现了分散化的特点,生产和劳动出现了独立单人生产,小规模,人性化的趋势,生产资料没有必要高度集中了,整个社会和生活是靠网络技术直接联接起来的,利益关系是通过市场间接调节的,这时能要求以单一的公有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以及产品生产作为实行按劳分配条件了。按劳分配的实质是等量劳动相交换,它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社会经济运行方式可能会发生变化,但是它的分配原则是不应当变化的,或者说,在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原则就应当得到贯彻实施,至于它的实现条件并不是变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条件发生了变化,但是这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代变化的结果。或者说,在新的生产力基础上,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按劳分配然会要求新的实现条件。我们说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实现条件是合理的,说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实现条件在原来那种生产力的基础上是一种必然性推论是合理的,结论是正确的。同时也要看到,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是从一定的生产条件出发而推论出来的,随着生产条件的改变其实现条件也必生改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如果马克思仍然健在的也一定会根据经济条件的改变而改变原来的设想,他必然会根据社会主义市场实际重新表述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条件。因为按劳分配的实现条件变化了,就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实现条件是“武断猜想”是不正确的。从马克思设想未来社们置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之中已经跨越了一个半世纪,这其间生产力发跃性发展,社会时代发生了根本性变革。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条件是时的生产条件推论出来的,其中难免会有“猜想”的“成分”,但是象何、李两位样说成“武断”就是不正确的了。我们不能要求马克思在那样的社会生产条件下来的按劳分配理论和今天的现实完全一致,而应当把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原

天的现实相结合进行理论创造,提出符合今天现实的按劳分配理论。当然,我否认何、李两位先生也意识到马克思“从来不把自己的理论体系当作终极真理不能“教条式地理解马克思主义”,而应当“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要的理论篇章”。我们觉得,这样的认识才是正确的,是应当坚持的,而认为马断”则是不正确的,是应当纠正的。到什么时候说什么话,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配有它与计划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实现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有它与市场经应的实现形式。社会的经济条件变化了,但是按劳分配的原则还是必然要实现克思创造性地提出的按劳分配理论仍然是宝贵的思想财富,对于我们说明今天现实仍然具有指导意义。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中开放的劳动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原则就是通过市场实现些结论是从现实经验中概括出来的,和马克思当年关于按劳分配实现条件的论也是一致的。

(4)关于“劳动力价值”范畴的问题 何、李两位先生象流行的做法那章中使用了“劳动力价值”范畴,但是劳动力并没有价值。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商品的价值,商品是用于交换的产品,是由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实体是劳动,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其中包含了社会必要劳动。但是,劳动力是劳动产品吗?它动产品,其中也不包含劳动,既然是这样它怎么会有价值呢?当然,马克思证动力商品范畴。但是,商品不一定都有价值,比如土地作为商品就没有价值。马克思曾经说过劳动力价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⑧人们往往马克思在这里证明了劳动力价值,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马克思从来就没有劳动力有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作为商品换得了“一定量生活资料”,

“一定量生活资料”是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不是价值。劳动力是没有价值的,们证明的所谓的劳动力价值实质上都是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它具有交换价值,而没有价值。价值与交换价值不同,有交换价值的不一定有没有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用交换价值说明价值,这是古典经济学家犯过的马克思曾经给予了严厉的批判,他怎么可能这样说明劳动力的价值呢?马克思劳动力价值范畴,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一范畴的提出是和古典经的认识有关的。马克思把工资归结为维持工人生存所需生活资料的价值就揭示主义工资的实质,但是这并非马克思的独到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古典经济学经认识到了这一点。斯密就说过,工资是劳动的价值,并认为劳动的价值由它买的生产维持工人生存所需生活资料的劳动决定。斯密的说法反映了实际,因确的。但是,他的说法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这里作为商品的是劳动力,而不二是劳动力的价值不能由它所能购买的劳动决定,它所能购买的劳动是劳动力价值,而不是价值。对于前一问题,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应为劳动力,这是具意义的;对于后一问题,马克思从理论上做过严厉的批判,但是在具体叙述时忽略了。指出一个问题,而忽略了另一问题,这也是事出有因的。工资是劳动换价值,而不是价值。没有指出这一点,主要是因为古典经济学家没有这种区于他们指出这一点没有什么意义。同时,就工资的数量决定而言,把它说成劳值或者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并没有原则的区别,所以,即使不指出这一问题也不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马克思说明工资决定问题的要点在于说明工资与劳动的关系,而古典经济学家关于工资是劳动价值的说法则为马克思提供了认识前马克思看来,只要指出这一命题中的劳动应为劳动力之后,古典经济学家的认以为我所用了。也就是说,马克思利用了他们的合理因素,忽略了他们的不合

之后提出了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劳动力价值这一范畴就是这样提出来的,很是顺势而为的结果,它并不是马克思从自身理论逻辑推演出来的一个科学概念思自己完全清楚,劳动力本身并没有价值。马克思在说明工资时,有时使用劳值的说法,有时又使用劳动力交换价值的说法。但是,他绝没有混淆这两个范际上,马克思凡是说到劳动力价值的时候指的都是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劳动力说法并不是他的本意,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曾经专门做过说明。⑨

当然,何、李两位先生使用“劳动力价值”范畴是要说明现实中的工资我们认为劳动力没有价值,但是为了说明问题我们暂且假定劳动力有价值,然看按照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将会引出怎样的后果。劳动力价值也象普通商品的样,是在事前决定的,按照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就是事前决定工资,按照学历等“死”的因素决定工资,那样必然会导致普遍的平均主义,必然会导致干多干样的结果,必然会促使劳动者展开偷懒的竞争,必然会束缚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在计划经济中我们已经有过深刻的教训,何、李两位先生怎么还主张那样决呢?但是,何、李两位先生也许会问,资本主义社会按照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有这样的问题吗?这完全是误解。实际上,资本主义社会的工资是和劳动挂钩们是按必要劳动支付工资的。⑩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是有差别的,必要劳动也有当工资与必要劳动挂上钩时就体现出了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这样,资本家占有了剩余劳动,一方面又使工资和劳动挂上了钩,这正是资本主义工资决定之所在。他们这样决定工资就促使劳动者展开了劳动的竞争,客观上就促进了会的较快发展。马克思使用劳动力价值范畴具有特殊的意义,他使用劳动力价之后就证明了剩余价值理论,就为无产阶级剥夺剥夺者提供了理论根据,何、

先生在社会主义社会使用劳动力价值范畴意欲如何呢?我认为,劳动力价值是不存在的范畴,象何、李两位先生这样使用这一范畴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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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②⑨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51、169页。

③④⑦⑧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58、61、195页。

⑤参见拙作:《简论劳动的价值》,《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 ⑥参见《北京晨报》2004年3月3日。

⑩参见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第10页。

(本文已在《经济评论》2005年第1期发表。最近,我看到何雄浪《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发表《论按劳分配、劳动价值论与按人贡献分配—兼与关柏春同志商榷》一文,对这一问题做了进一步深入的探讨,欢迎这样的讨论,因为我觉得只有经过这样的讨论才能促进学术进步。但是,仅仅看到了文章的题目,而看不到全文。现在请求何雄浪先生能把原文传给我发表在大家都能看得到的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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