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基础上起草制定的,划线处是我省增加的

注:本实施细则是在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基础上起草制定的,划线处是我 省增加的内容。

广东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指导,推进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

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并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出具考核意见。

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建立律师执业年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注:本条是将全国律协规则第4、5条合并。

第五条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注:将全国律协第13条第2句“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加入此条。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我省执业的全体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但有以下情形之一参加考核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哺乳期等暂停执业的。 注:本条是在全国律协规则第七条基础上修改和细化。

第七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会费收缴相关规定等各项行业规则的情况以及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遵守本所章程、协议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重大敏感案件的情况;

(五)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六)律师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七)律师完成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培训情况;

(七)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注:本条是在全国律协规则第八条基础上作部分修改。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九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遵守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会费收缴相关管理办法等各项行业规定,较好地履行会员义务; (三)遵守本所章程、协议及各项管理制度;

(四)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五)尽职尽责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六)完成市律协规定的培训。 注:本条是在全国律协规则第十条基础上作部分修改。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时间,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中办理,具体时间安排由省律协发通知确定。

注:本条是在全国律协规则第13条基础上作修改。 第十三条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书面总结,并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二)履行缴纳会费等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三)完成市律协培训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注:本条是在全国律协规则第14条基础上作部分修改和细化。

第十四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暂缓执业年度考核:

(一)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

(二)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四)律师事务所未能通过年度考核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形。

市律师协会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注:本条是在全国律协规则第20条基础上作部分内容

修改。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律师提交的上一年度执业情况书面总结和律师实际执业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评定标准,通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民主评议,对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并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出具考核意见,该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注:本条是在全国律协规则第十五条基础上作部分文字表述方式的修改。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完成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平台向所在市律师协会提交电子申请,通过平台年度考核业务功能打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连同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其他书面材料以律师所为单位报送所在地市律师协会。 注:本条是在全国律协规则第十六条基础上作部分修改。

第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后,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核

查,并通过平台进行网上审批,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市律师协会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暂缓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或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注:本条是在全国律协规则第十七条基础上进行部分修改。 第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在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后,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注:本条是在全国律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基础上作部分修改。

第十九条 律师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注:本条是在全国律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基础上作部分修改并增加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所在地市司法局规定

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其备案,并通过平台向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由市司法局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市司法局对所在地市律师协会上报的考核结果不予备案的,市律师协会应对不予备案的申请年度执业考核的律师按照本细则相关程序和规定重新进行考核。

注:本条是在全国律协规则第十九条基础上作部分修改和增加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如实报告,由所在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律师经所在市律师协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所在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第二十三条 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为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

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应当撤销其考核结果,并出具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注:本条是在全国律协规则第二十三条基础上增加一项。

第二十四条 市律师协会完成本区域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市司法局。

第二十五条 省律师协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完成汇总,将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省律协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市律协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同时抄送省司法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的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同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市律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 各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试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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