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重伤
故意伤害致重伤,成功辩护获缓刑
——李故意伤害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09年8月21日,新城区法援中心通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X(未成年人)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李X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办案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李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对该案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该案共有7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李X是第七犯罪嫌疑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结伙故意伤害犯罪的案件
随后,犯罪嫌疑人李X又被以故意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办理了有关的法律手续,并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李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该案有关的案卷,并再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X。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X(女,本案第一被告人,已成年)因琐事纠集陈X、(男,本案第二被告人,已成年)、李X(男,本案第三被告人,未成年)、吴X(男,本案第四被告人,未成年)、李X(男,本案第五被告人,未成年)、解郭XX(男,本案第六被告人,未成年)、李X(男,本案第七被告人,未成年)等人,携带三把西瓜刀,来到本市XX路XX市场北门,将XX仿真花店店员被害人赵XX拉到XX市场北门路边,被告人李X(女,本案第一被告人,已成年)等七人对赵XX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李X(男,本案第三被告人,未成年)、吴X(男,本案第四被告人,未成年)还持西瓜刀在被害人赵XX身上乱砍,陈X、(男,本案第二被告人,已成年)用石膏块击打赵XX头部。经法医鉴定,赵XX右手腕及右手外伤致多处骨折、多根肌腱断裂造成右手腕、右手第2-5指功能严重障碍,应属重伤;赵XX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应属轻伤。综合赵XX的损伤应属重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陈X、李X、吴X、李X、解郭XX、李X等人目无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唯被告人李X(女,本案第一被告人,已成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吴X、李X、解郭XX、李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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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的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李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其在殴打被害人赵XX时,强调没有使用西瓜刀砍人,只是使用了拳头和脚进行了击打和踢打。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此期间,在办案律师的参与下,本案七个被告人的家属与本案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在随后法院对该案李X(女)等7名犯罪嫌疑人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李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刑罚处罚。
二、本案被告李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从犯。
三、本案被告李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除积极认罪伏法以外,其家属还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向被害人赔偿15000元。
四、本案被告李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本案被告李X没有使用西瓜刀砍人,只是使用了拳头和脚进行击打和踢打。而其对被害人进行的击打和踢打,不是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直接原因,本案被告李X的具体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又显系是初犯、从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其具体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李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李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青少年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抓紧时机的与本案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的谈判,并最终与本案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人被告李X获得法院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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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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