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组织:

第1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和现场生产工艺条件,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2条 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断路(占道)等必须向公司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作业证。

第3条 有2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公司相关部门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公司相关部门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发包单位要有专人检查管理其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4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公司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5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及设备、电气检修等分别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

第6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7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8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通畅,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9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10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11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第12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施工设备及电器:

第13 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14条 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

第15条 各种施工机械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16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17条 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Ω。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工作安全规程要求。

3.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10Ω。

第18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1.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要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2.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漏电保护器按规定实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3.手持式电动工具严格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4.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范围,安装管理等要严格执行原劳动部的《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施工期间拆除管理:

第19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

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20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对拟拆除的建筑物内水、电、汽设施与系统断开:对存有毒害物料的管道、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21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22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23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方法,并及时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石棉瓦屋顶拆除时,必须系安全带,铺设并固定跳板。

施工爆破管理:

第24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制定爆破方案。经保卫、安全等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批。

1.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司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

4.放炮后,要经过20min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cm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5.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撤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6。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7.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施工检修管理:

第25条 加强检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组织、安全任务、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四落实”。

第26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第27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28条 抓好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测分析,找出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第29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

第30条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按《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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