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

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借记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防止并化解经营风险,维护本行、持卡人和特约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我行卡业务的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各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我行借记卡(以下简称:“我行卡”)是指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先存款,后消费的银行卡。

一、 借记卡按照信息载体的不同可区分为磁条卡和IC 卡。

二、 借记卡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借记卡、联名卡、认同卡。

(一)普通借记卡是指本行独立发行的借记卡。

(二)联名卡是指本行与某些赢利性单位合作发行的银行卡产品,本行和联名单位应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

(三)认同卡是指本行与某些非赢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

卡产品,持卡人申请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三、 借记卡按其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一)个人卡包括个人主卡和个人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申领多张附属卡,并可规定其附属卡的应用等级。

(二)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 每张单位卡的可用金额均可由单位指定或调整,所有单位卡的可用金额累计不能超过单位卡账户余额。

四、借记卡按照持卡人等级与服务内容的不同,区分为借记卡普通卡、借记卡贵宾卡。贵宾卡除了具备借记卡普通卡一切服务功能以外,持卡人还可以享受本行为其提供的专项服务,并可在本行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享有一定的优惠折扣。

五、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我行卡按卡片种类分为:一卡通、个人结算卡、储蓄卡三大类。

第四条 发卡网点一般是指经总行正式批准, 负责办理我行卡的发卡、授权、市场开拓、机具维护等业务运作工作的营业网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总行银行卡中心,负责全行我行卡业务管理。包括:卡片管理、用卡环境及渠道建设。负责制定我行卡业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制定实施市场营销方案;负责拟订我行卡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负责我行卡产品的创

新、设计;负责推进用卡环境的改善,优化我行卡的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负责对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指导分支机构进行自助服务设备的营销布放和市场拓展;负责做好与中国银联的业务联系,构建我行卡的良好用卡环境。

第六条 分行银行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总行关于发展银行卡业务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总行下达的发卡、创利计划及市场拓展战略;

二、按照总行的有关工作方针和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分行业务发展计划以及业务管理、操作实施细则;

三、结合当地市场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营销手段,制订完善的营销方案,努力开拓市场;

四、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听取用户意见、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树立良好形象,提升用户满意度;

五、加强与当地银行卡网络中心、各成员行及特约单位的联系,创造优良的用卡环境;

六、统一组织对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自动存取款机(CDM)、多媒体自助终端、存折补登机(BST )、POS (销售点终端)、等银行卡自助设备的业务管理;

七、对各发卡行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

八、协助会计部门,搞好银行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

第七条 发卡行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借记卡柜面业务;

二、管理持卡人申请资料及其他资料;

三、受理客户咨询、投诉并及时解答、处理;

四、在银行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努力拓展银行卡市场,包括发展持卡人,增加卡中间业务的品种和数量,发展合作单位及特约单位。

第八条 各分支行应负责贯彻执行总行统一制定的我行卡业务的方针政策、计划指标、规章制度等,并配备设备管理、市场营销等人员。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发行的借记卡为个人卡。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请办理。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十条 持卡人持我行卡可在贴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进行购物消费,在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所有网点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发卡网点根据客户与银行事先签订的委托协议,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之间的转账等服务。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办理我行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受理网点审核后即时为其开立账户,发给我行卡。同时要求持

卡人进行密码修改。该受理网点即为持卡人的发卡网点。 第十二条 个人申领我行卡时,起存金额1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网点可为持卡人办理销户:

一、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交回我行卡,要求银行取消其我行卡账户。

二、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七天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密码,要求结束其账户。

三、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

第十四条 持卡人销户可在各网点办理,销户后的卡同时取消该卡所有关联关系。

第十五条 我行卡的所有交易操作,均需要通过持卡人个人密码确认,在持卡人账户中实时记账。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的依据。 第十六条 在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通讯等故障时,经办人员应及时、主动与信息技术部联系;在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自助设备账务差错时,应及时与运营管理部联系,查询查实业务处理结果,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在本行各营业网点支取现金及交存现金。交存现金时,还可由委托代理人在无卡的情况下办理,

但必须由存款人填写我行卡的卡号、持卡人姓名后交网点经办员办理。委托代理人存款还需签本人姓名确认。因无卡存款造成持卡人账户出现资金损失的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八条 持卡人可在各营业网点办理我行卡与我行卡之间的转账,转账时必须先办理转出方的卡业务,再办理转入方的卡业务。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消费时,由特约商户经办人员按相关规定为持卡人办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后当日要求退货的,必须在原交易发生的POS 上进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还可在宾馆类的特约商户办理预授权交易。发卡网点如果在预授权有效期内没有收到预授权撤销或预授权完成,本行系统会自动自交易日起第31日内对预授权冻结金额进行解冻。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可在本行受理网点,根据协议委托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办理代收代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可凭密码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次数不限。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自助设备(ATM 、CDM 、BST )进行我行卡与我行卡转账业务, 每卡每日转出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但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开通自助转

账业务必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我行卡,到各营业网点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发卡网点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可到各营业网点申请开通短消息服务功能,及时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核实账户变动信息。也可通过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柜台、自助设备(ATM 、CDM 、BST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第二十六条 总行银行卡中心根据打卡文件制成品卡。分支行对领入的成品卡逐张核对相符后进行入库管理。分支行成品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定期和不定期查库。

第二十七条 因制卡产生的作废卡片须做剪角处理,由制卡部门做好保管、登记,定期上缴运营管理部集中销毁。 第二十八条 我行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办理口头或书面挂失;密码遗忘可办理密码挂失。受理挂失必须登记挂失登记簿,以备查询。受理挂失前我行卡已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一、口头挂失。持卡人可凭卡号及密码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

二、书面挂失。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密码,到原发卡网点办理。持卡人身份证件遗失的,要求持卡人在挂失申请时填写有关资料,提供其他身份证明,凭密码办理。

三、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七日后,持卡人可凭挂失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换领新卡。换领新卡后,原卡不可继续使用,收回作废卡处理。

四、 持卡人遗忘密码,可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密码挂失及密码重置。

第二十九条 我行卡挂失后又找到遗失卡,仍想继续使用的,须到挂失网点申请撤销挂失。撤销挂失须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有效身份证件,发卡网点受理后方可继续使用原卡。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网点可对我行卡进行止付。

一、持卡人挂失止付。

二、法定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冻结止付。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

第三十一条 发卡网点对持卡人的我行卡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方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我行卡无有效期,暂不收取年费。

第三十三条 卡片出现损坏,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原卡到各营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换卡时缴纳工本费5元。 第三十四条 卡片书面挂失时按每笔10元收取。

第三十五条 本行持卡人在本行安装的自助设备(ATM 、

CDM 、BST )上取款、我行卡与我行卡转账,不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 本行持卡人在其他银行(含:省内、省外)的自助设备(ATM 、CDM )上跨行取款,每笔收取2元的跨行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七条 本行持卡人在港、澳及开通了中国银联跨境交易业务的国家和地区ATM 上取款,每笔收取15元跨行交易手续费;查询每笔收取4元手续费。POS 机上消费,不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可通过消费我行卡业务发生的费用,按照当时交易费率进行收取。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进行交易时产生的手续费用,均由银行在持卡人账户中直接扣除。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条 本行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加强银行卡业务日常管理,组织人员认真学习银行卡业务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本行业务规范及操作流程。

第四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应严格成品卡的保管、授权、记账等工作;严格自助设备巡检及查库工作;坚持设备管理员与业务管理员岗位分离,强化岗位间的约束机制。

第四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办理开卡及存款业务。对客户提出的不符合实名制规定要求开立我行卡的,要予以拒绝,不得为其开卡。

第四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应遵守服务规范,认真做好客户业务受理及日常服务,发现假冒卡、伪卡、或被盗卡以及其他有可能构成严重风险的情况,应及时没收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发卡网点应妥善保管我行卡的客户资料,不得擅自外泄或对外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严格保障客户的资料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包商贵民村镇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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