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比较及启示

2001年11月第3卷第4期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

ourna l of S outhe a s t Unive rs ity (Philosophy a nd S oc ia l S c ie nce )

 

N ov . 2001V o l 13N o 14

      

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比较及启示

华仁海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江苏南京210096)

[关键词]证券市场; 监管; 建议

[摘 要]本文对中美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 指出了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上

的主要差异, 并针对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中图分类号]F 830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41X (2001) 0420070204

  自1990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 国内证券市场在筹集资金、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 规模的不断扩大, 证券市场的各种违规事件也不断发生, 如近期的基金黑幕和银广夏事件等等。如何规范证券市场的行为, 防范风险, 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保证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平提出了新的要求。, 程度最高, , 。正是由于美国证券市场高效有力的监管机制才保证了美国证券市场长期的稳定发展。本文试图通过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比较分析, 希望能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有所启迪。

股票价格从每股92美元跌至7美元。

在经历了股市风暴之后, 1932年美国又卷入了另一场更为严重的金融危机中, 股价暴跌使那些贷款炒股的投资者无力偿还贷款, 对银行丧失信心的储户纷纷挤兑存款, 这样造成了银行的经营困难, 至1932年11, 整个银行系统彻底瘫痪, , 发现股市崩。, 纽约证券交易所竟有上百只股票的价格受到操纵, 一些人利用内幕信息, 大发横财, 使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通过这次事件, 使美国政府认识到, 如果不对证券市场进行有力的监管, 将会给整个经济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以美国政府制定的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开始, 美国证券市场进入了一个监管的新时期。

2、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

一、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1、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的历史背景

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通过长期的发展完善, 现已形成联邦政府的监督与管理, 各州政府的监督与管理以及证券业行业自我监督与管理三个层次。

美国联邦政府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专门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 。SEC 是一个独立的、非党派的、准司法性的管理机构, 它的职能是执行由国会制定的各项与证券有关的法律, 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持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转。SEC 是美国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发行及交易活动的最高管理机构, 行使管理、监督全美股票和债券发行交易的职能, 检查、监控投资银行、证券发行公司和大股东的经营活动。

SEC 下设四个执行机构:(1) 公司财务部, 负责监管证券

美国于1863年成立纽约证券交易所(N YSE ) , 进入20世纪后, 其它证券交易所也相继成立, 交易规模迅速扩大。早期的美国证券市场由于受当时占主导地位的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思想影响, 认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虽然出于个人利益, 但在这一过程中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 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达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因此政府不应当干预个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 而应当遵循一种自由放任的政策。在这种自由放任思想的影响下, 美国政府对证券市场没有采取什么监管措施。这种自由放任的状态虽然使证券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其弊端也日益显露, 在自由放任的证券市场上, 证券交易行为缺乏应有的约束, 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投机行为盛行, 导致股价剧烈波动, 这也为华尔街股市大崩溃埋下了伏笔。

1929年, 第一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开始出现, 但在当年

的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 监督上市公司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具体工作包括审查新发行证券的注册登记文件, 对公开发行的证券进行登记注册; 制定公开上市证券的财务报告和统计资料公开披露的要求, 规定应报告和公布的具体细则和提交财务报告、公布统计资料的方式; 监督、管理公司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活动。(2) 市场管理部, 负责监管二级市场的交易活动, 管理、指导、监督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经纪商、自营商、证券清算公司的一切活动, 具体制定证券交易的市场

的9月份, 投机浪潮将道・琼斯股票价格指数炒到了数年来的最高点386点, 是1926年的3倍之多, 但在当年的10、11月, 道・琼斯指数暴跌至198点, 随后的两年股价继续暴跌, 至1932年11月, 道・琼斯指数跌至41点, 通用汽车公司的

[收稿日期]2000-08-25

[作者简介]华仁海(1964—) , 男, 江苏江都人, 东南大学经管学院在职博士研究生, 南京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研究方向:金融学。

第4期华仁海 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比较及启示71

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3) 投资管理部, 负责监督管理投资银行、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上的所有活动, 管理投资银行的注册登记, 制定并贯彻投资银行的注册登记及报告制度。(4) 执法部, 负责对证券法律及其规则进行解释, 调查证券法实施过程中的违法条件, 必要时对违法者提起法律诉讼, 参加法庭审判, 并具体行使各种警告、罚款、注销注册等处罚措施。除了以上四个主要职能部门外, SEC 还设有行政法官办公室、总会计师办公室、经济分析办公室等部门作为辅助机构。

另外, 美国联邦SEC 将全国分为九个证券交易区, 每区设立一个地区SEC , 协助联邦SEC 管理本地区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公司、投资银行的注册及信息公开披露, 并负责该地区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具体调查、检查等工作。各州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是各州政府对发生在其境内的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实施本州的证券法规, 尽管各州法规相似条款甚多, 但各州都有其自己的解释。

美国证券业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是指由全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发起为保障公正和道德的行为所制定的内部行业规范。全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负责对本组织成员的监管, 是自我管理的机构。, 组织的规章时, 构接受SEC , 接受对其规则和决定的审查等; 自我管理机构的内部规范主要包括:从业人员注册规定, 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

在以上三个监管层次中, 联邦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处于中心位置, 它主导着整个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向、范围和力度, 而高度的自律管理大大提高了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

3、美国证券市场主要法律法规

商实行注册制度, 并要求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实行自我监管; 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制度; 严禁内幕交易等。

(3) 1935年公共服务控股公司法

1935年公共服务控股公司法是针对公共服务业的控股

公司而制定的, 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公司利用控股方式垄断公用事业, 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该法要求任何一个从事公共服务业的控股公司都必须到SEC 注册, 提交定期报告, 其内容包括公司组织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子公司状况等; 控股公司发行证券, 必须经SEC 的审核和批准; 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所进行的公共服务资产和证券的收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等。

(4) 1939年信托合同法

1939年信托合同法管辖的对象为:金额超过750万美

元, 根据信托合同公开发售的债券、债据或其它类似的借贷性证券, 即使这种证券已经根据证券法进行了注册, 但如果没有签订信托合同, 还是不能发售。另外对信托合同的担保。

) , 要求投资公司, 以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 使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有充分的了解。

投资顾问法规定, 不论个人或公司从事有关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都必须向SEC 登记注册, 在SEC 的法律指导下经营咨询业务。

(6) 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以对破产的证券公司的客户提供金融帮助, 减少其所遭受的损失, 达到鼓励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

(7) 1984年内幕人士交易制裁法

美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齐全完备, 覆盖了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 形成了以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中心, 以其它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律监管体系。

(1) 1933年证券法

1933年证券法是针对发行市场而制定的, 它的核心是要

该法对内幕人士利用内部信息, 进行证券交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并规定构成欺诈罪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并将违约者的罚款从以前的每条罚款1万美元提高至100万美元, 以严厉制止内幕交易行为。

求发行证券的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制止证券发行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其内容主要包括:要求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向SEC 申请注册, 注册的目的是将有关发行公司及所要发行证券的主要情况充分而准确地向公众公布。有关事实必须真实、可靠, 没有虚假信息、重大信息遗漏、误导行为等情况。那些因购买证券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 如果能够证明在证券的注册陈述和发行说明中有重大遗漏或失实, 投资者将具有追回损失的权力。如果这种遗漏或失实被证明, 那么对投资者负有责任的包括:发行公司、公司的主管、证券承销商等, 美国政府不通过对证券质量的审查来决定是否准备发行, 而要求公司提供全面的信息, 由投资者自己来判断是否有内在价值。

(2) 1934年证券交易法

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针对二级市场制定的, 其目的在于

二、国内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自1990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 我国证券市场已逐步形成以政府监管为主, 自律为辅的监管体制。回顾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 不难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 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 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80年代中期到90

年代初期,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 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 1990年, 国务院决定设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两地一些股份公司开始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试点。1992年, 又选择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两家交易所上市, 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中央政府只是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第二阶段:1992年10月至1998年8月, 国务院在总结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决定成立国务院证

保证证券市场的公正与秩序。其内容主要包括: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对全美证券市场的监管; 对证券交易所及证券

72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3卷

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 国务院1993年4月公布实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证券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该条例规定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 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证券市场的监管由地方管理为主, 逐步走向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第三阶段:1998年至今。1998年, 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其职能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 由中国证监会全面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中国证监会现下设发行监管部, 市场监管部, 上市公司监管部, 机构监管部, 基金监管部、法律部、稽查局、会计部等职能部门。

中国证监会按大区设立了九个证券监管办公室和北京、重庆两个直属办事处。并在各大区内有关省市设置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作为证券监管办公室的下属机构, 由中国证监会实行垂直领导。上市公司, 证券、, 全国集中统一的, 为强化监管, 规范市场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另外, 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 无法可依的局面基本得到改观, 目前已初步形成以证券法为核心, 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 证券法涉及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 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对比中美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 我们不难发现:

1、美国证券市场的历史较长, 已形成一套比较成熟和完

的仲裁程序。而国内证券市场在自我监管方面做得很差, 没有形成良好的内部监管机制, 尽管成立了全国证券商协会, 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4、从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来看, 美国主要依靠法律手

段,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管。而国内证券市场行政色彩过浓, 行政干预过多, 政府过度的行政干预弱化了证券市场的功能。政府一方面要考虑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 构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 另一方面还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 考虑非市场因素, 包括通过证券市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 保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在两者存在一定矛盾的情况下, 形成了中国证券市场行政色彩过浓, 主要表现在:政府用行政手段控制市场规模, 用行政手段管理上市审批, 用行政手段调控股票价格等。尽管上市审批制度已改为核准制, 但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三、, 切实维护证券

, 作用, 回顾中国证券市场的走势, 不难看出每一次大的波动都是政策造成的, 这就使投资者专心于揣测政策和时局的变化, 而不关心上市公司的业绩和成长性, 证券市场投机之风盛行。政策的频繁变动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很大程度上形成了“政策市”, 要改变以上局面就要求政府监管部门自身的行为规范, 严格按市场规律办事。政府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行政干预应表现在对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情况的监管, 以保证法律管理的有效性, 政府监管部门不宜对证券市场的主体、价格等实行直接干预。

2、推进自律管理的进程, 建立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中

介机构及其它证券服务机构自我监督机制, 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和全国证券商协会的作用。只有全面提高自我管理的水平, 中国证券市场才能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3、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现代股票市场

善的监管体制, 这对美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 已取得长足的发展, 国内证券市场的监管也逐步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美国证券市场许多监管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2、从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来看, 美国证券市场已形成以

的基石, 各国相关法律均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信息供给的不同, 可将影响股票价格, 股市运作的信息分为以下四类:各级政府部门披露的宏观政策及宏观经济数据, 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披露的监管信息, 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信息, 各类信息咨询机构、新闻媒体提供的有关评论、报导以及分析信息。我国证券市场披露中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情况非常严重

, 特别是在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更加严重, 因此必须进一步制定规则, 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

4、加大监管力度, 做到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 切实将证券

《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基础, 以其它法律如《1935年公共服务控股公司法》, 《1939年信托合同法》, 《1940年投资公司法》, 《1940年投资顾问法》, 《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1978年破产改造法》, 《1984年内幕人士交易制裁法》等相配套的法律体系, 而我国证券市场从1999年

7月1日起开始实施《证券法》, 其配套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有些问题的界定不够明确, 可操作性较差。

3、从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来看, 美国证券市场是高度自

律的, 各证券交易所和全美证券商协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业人员注册登记, 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以及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都必须经行业协会推荐或由行业协会执行监督。对客户的投诉, 行业协会将展开调查, 并有权对会员单位或雇员进行斥责、罚款、暂停或禁止交易资格, 有一套解决内部纠纷

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落实在实处。目前证券市场中各种违法、违纪事件屡禁不止, 像证券发行过程中的虚假包装(如红光、大庆联谊、银广夏事件) ,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财务报告书中的虚假信息; 以及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 会计师事务

第4期

华仁海 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比较及启示

的民事赔偿范围, 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

73

所、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虚假报告, 还有各种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行为及欺诈行为等。中国证券市场违规事件不断,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管理层对违规事件的打击力度不够。到目前为止, 不论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情节多么严重, 还没有一家因此依法退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违规违法后, 大多是受到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应建立抽查制度, 每年从全部上市公司中随机抽取1%~3%比例的公司进行全方位的审计调查, 查处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切不规范行为。

5、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从

参考文献]

[1]胡英之. 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M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

社, 1999.

[2]傅红春. 美国联邦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监督与管理[M ]. 成

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7.

[3]姚刚, 等. 中国证券市场风险与防范[M ]. 广州:广东经济

出版社, 2000.

[4]钟蓉萍, 等. 中国股票市场实证统计分析[M ]. 北京:中国

我国目前证券法律制度看, 缺乏民事赔偿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在法律上找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实施途径和措施。美国、我国台湾对民事赔偿制度均有详尽的规定, 凡相信所披露信息而善意购买证券并因此而遭受损失之人, 均可以获取诉权, 有权请求义务人赔偿损失。证券购买人不仅包括发行市场上的投资者, 也包括交易市场上的投资者, 而且有明确

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9.

[5]中国证监会编.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M ]. 上海财经大学出

版社, 1999.

[6]胡宪华. 论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J ]. 金融教学与

研究, 1998(1) .

A com par ison of and en t and

Am er ican HU R en 2hai

(E cono m ics and M anag e m ent S chool , S ou theast U niversity , N anj ing 210096, Ch ina )

Key words : stock m arket ; sup ervising ; suggesti on

Abstract : T he thesis analyzes the sup ervising system of stock m arket in Ch ina and Am erica . It po in ts ou t the m aj o r differences betw een them , p u tting fo rw ard som e i m p roving advice abou t the ex isting p rob lem s in the p resen t sup ervising system of the dom estic stock m arket .

(上接第69页)

An analysis of the com petitiveness of Ch i na ’s comm erc i al banks

w ith Ch i na ’s en try i n to the W T O

Q I U B in

(S chool of E cono m ics and M anag e m ent , S ou theast U niversity , N anj ing 210096, Ch ina )

Key words : W TO ; comm ercial bank s of Ch ina ; fo reign bank s ; com p etitiveness

Abstract : O nce Ch ina en ters in to the W TO , fo reign comm ercial bank s and o ther financial in stitu ti on s w ill soon ob tain access to the Ch inese financial m arket . T herefo re , Ch ina’scomm ercial bank s , esp ecially

tho se state 2ow ned bank s (the B ig Fou r ) , w ill be confron ted w ith stiff com p etiti on . T h is p ap er p u ts fo rw ard som e suggesti on s on how to enhance the com p etitive advan tages of Ch ina’scomm ercial bank s on the basis of a detailed com p arison betw een the strength s and w eaknesses of bo th dom estic and fo reign bank s .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