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价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图书)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完整、安全,确保固定资产最大限度为学校教育服务。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制度,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二)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会计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簿,按月与学校财产管理部门核对;财产保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大批同类物资备查账簿,并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学校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六类设置会计明细账目进行核算:
(一)房屋和建筑物。包括中小学校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仓库、道路、围墙、水塔、通讯线路、通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包括中小学校的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实验仪器设备、文件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三)一般设备。包括中小学校教学和办公用的各种家具设备,后勤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接管、接收捐赠或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包括中小学校图书馆、资料室的各种图书资料;
(六)其他固定资产是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不属于上述(一)至(五)款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以货币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工程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结算后,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登记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改建、扩建费用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的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
第十四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合格后财会部门及时入账。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具体要求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密。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
申请,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校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学校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有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技术鉴定后报学校领导审批,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会计部门才能作账务处理。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按国有资产处理收益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教育系统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三台县教育局计划基建财务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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