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预案

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我县范围内餐饮服务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雄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分级标准

依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称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餐饮服务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患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程度的事件或情况。

本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餐饮服务消费环节中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30例以上或波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

社会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雄县辖区内发生的餐饮、食堂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患(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兼任办公室主任。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本局工作人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2 应急处理机构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组织协调组、调查处理组、后勤

保障组三个工作小组。

组织协调组: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主要负责上传下达,文件起草,工作汇报,掌握事件发展势态和信息动态;参与相关工作会议准备以及事故处理信息的报告;协调联系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组长:XX成员:XX XX XX)

调查处理组:由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大队负责,主要负责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和现场处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积极协助县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长: XX 成员:XX XX XX) 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是协调联系医疗机构迅速开展紧急救治,减少损失和人员的伤亡;负责人员和车辆的统一调度,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组长:XX成员:XX XX)

三、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加强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开展监测和监管,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

施。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一)报告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本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县卫生局通报,必要时还要向同级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责任报告人

1、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可能的肇事单位。

2、救治食品安全事故人员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三)报告时限要求

本局接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赴现场调查处理,掌握初步调查情况和判定结果后,在6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局报告,同时向县卫生局通报;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四)报告内容

事件报告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书面方式补报。

(1)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2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当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提请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应急预案。

3.2.3 应急处理

(一)调查处理准备工作

随时做好采样用品、法律文书、取证工具、快速检测箱、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急措施的准备工作。

(二)现场调查

接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的各项应急工作。

(1)根据掌握的信息,组织本局执法人员(2人以上)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赴现场调查。

(2)到达现场,了解发病情况,积极协调医疗机构抢救病人。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初步确认可疑食品,并对可疑食品的原料来源、质量、加工、贮存过程进行认真调查取证,做好记录。

(5)对可疑餐饮服务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一是食品及其原料的来源、食品安全状况和流向;二是餐饮服务操作过程的情况;三是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四是采集可疑食品及其原辅料等有关样品;五是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6)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询问进餐者在大批患者发病前48小时内就餐场所、就餐位置和就餐食谱,进餐

的主副食名称、数量、来源。厨师和其他流动人员应作为重点的调查对象。

(7)调查取证时,询问对象应遵循首先受害人,其次旁证人,再为当事人的顺序作好详细的调查《询问笔录》。尽可能依法进行现场拍照和录音,留存视听资料等证据。

(三)现场判断

本局执法人员在完成调查的基础上,对所收集到各方面证据或资料进行综合整理并提出初步意见,结论性意见需依据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最后确认。

(四)现场采样和检验

本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协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人员尽可能的采集剩余可疑食物、工具、容器表面、病人吐泻物、血液等样品。将采集到的样品及时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对现场监督检查、采集样品等过程要客观地记录。

(五)行政控制措施

对已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3、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4、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六)行政处罚

对造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造成严重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2.4应急结束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与恢复

在县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善后与恢复的相关工作。

3.3.2责任追究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4信息发布

本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等工作。

四、应急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工作除利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信、交通、治安等保障措施外,本局重点应有以下保障措施。

4.1人员保障

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本局相关人员随时待命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技术保障

要加强同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确保及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检验检测、医疗救治等工作。

4.3物质保障

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备,配备必需的检测仪器、采样工具、通信设备、消毒药械、执法取证工具,以及现场调查交通工具等,做到足额到位,保证防控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

五、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本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关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2宣传与培训

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理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重视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六、附则

6.1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件适用于本预案。 6.2本预案由本局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之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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