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贸易摩擦现状分析

我国农产品贸易摩擦现状分析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农产品贸易持续快速增长,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快速发展,农产品出口面临越来越多的障碍,从反倾销、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到检验检疫、技术标准、认证程序、进口配额管理制度等贸易壁垒,贸易摩擦涉及的农产品范围日趋扩大。

一、农产品遭遇贸易摩擦现状

1. 贸易救济调查情况

1980年,美国对我国薄荷醇发起第一起农产品反倾销调查,之后,各国对我出口农产品的反倾销呈增长趋势。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出口农产品共遭遇澳大利亚等11个国家(地区)贸易救济调查16起,涉案金额约5亿美元,分别占同期我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总数和涉案金额的5%和6%。其中,反倾销11起,保障措施4起,特保措施1起。对我农产品实施反倾销的国别增多,不仅有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有印度和埃及等发展中国家。

反倾销是我国农产品遭遇最多的贸易救济措施。我国农产品遭遇国外反倾销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1)同一产品多次遭遇反倾销调查,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不断丢失,给我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例如,大蒜曾遭到4次反倾销调查(美国、巴西、韩国、加拿大各1次),蘑菇罐头4次(美国2次,巴西、澳大利亚各1次)、猪鬃毛刷5次(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各1次);

(2)反倾销大案、要案不断发生。2004年,美国对我国暖水虾反倾销案是我国历史上涉案金额最高、影响最大的农产品贸易救济调查案件。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48亿美元,直接或间接影响163家企业、数百万虾农和专业捕虾渔民的生产和生活。2005年,印度对我国丝绸织品反倾销案,是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反倾销较大案件,涉案金额达1.8亿美元。

2. 遭受贸易壁垒情况

贸易壁垒已成为限制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受贸易壁垒限制的产品范围由水产品、禽肉等动物源性产品扩展到蔬菜、水果、花生等植物产品和加工产品,几乎覆盖了我国出口的所有农产品。

我国农产品主要的出口市场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凭借技术优势,设置严格的检验检疫标准。这些标准一方面起到保护环境和国内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提高了产品的进口门槛,达到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与市场的目的,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形成制约。欧盟和日本等进口国以中国出口农产品存在疫病(口蹄疫、禽流感、新城疫等)和农药残留(农药、兽药、环境污染物等)等卫生安全问题为由,多次对我出口农产品进行封杀,并逐步强化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阻碍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2006年,欧盟、日本相继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和农残检测标准,大大提高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技术门槛。欧盟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欧盟食品与饲料安全管理法》,禁止含有320种农药残留的农产品在欧盟境内销售。日本从2006年5月29日开始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规定了新的农药残留标准,有4万多个限量标准,涉及833种农、兽药,预计影响我国8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给出口企业以及日本进口商造成心理压力,我国农产品对日出口持续下降。从整体来看,肉类制品、蔬菜、水果及制品、水产品、食用菌、茶叶及谷物均是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

后我国出口风险较高的大类商品。据初步测算,受影响最大的茶叶出口涉及就业310万人,蔬菜涉及314万人,烤鳗涉及43万人。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我国农产品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等其他限制措施。例如,日本是全球最大的紫菜消费国,市场规模约1000亿日元。然而,为保护日本国内紫菜产业,日本政府长期对进口紫菜实施封闭市场政策。由于日本长期对我国紫菜产品封锁市场,导致我国的紫菜原料及制品销售价格逐年下滑,产品积压、企业经营艰难,严重影响我国沿海渔民的生计。

二、应对农产品贸易摩擦成效显著

我国地大物博,不少沿边、沿海地区具有天然的农业发展优势,发展外向型农业成为当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及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农产品贸易摩擦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直接影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商务部高度重视农产品贸易摩擦问题,已经建立并在逐步完善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企业”构成“四体联动”应对机制,政府和企业在该机制下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在应对农产品贸易摩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1. 应对农产品反倾销大案、要案指导成果显著

商务部重视并加强对农产品反倾销大案、要案的应对指导工作,从案件预警、参加反倾销实地核查、走访企业调研、参加听证会及法律抗辩与交涉等多方面展开应对指导工作,维护我国企业利益。例如,在美国暖水虾反倾销案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对涉案企业进行跟踪指导。2004年,在美国对暖水虾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后,经商务部和相关各方积极工作,迫使美国商务部于2005年1月发布公告宣布由于在暖水虾反倾销案中计算倾销幅度时存在“行政错误”,对中国企业的终裁税率作出修改。但修改后的裁决结果仍不公正,在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涉案企业就美国商务部的裁决上诉美国际贸易法院。2006年6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中国暖水虾企业诉美国商务部一案作出判决,认定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中选取替代价格及劳工工资不当,判定其在90天内重新就对华暖水虾反倾销调查作出裁决。此前,该法院刚刚判决给予9家中国应诉企业被美国商务部不合理取消的加权平均税率。至此,该司法诉讼以中国企业全胜告终。

2. 加强贸易壁垒的应对工作,适时启动贸易壁垒调查

商务部积极收集、分析、论证有关国家农产品贸易壁垒信息,适时启动贸易壁垒调查,直接挑战外国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贸易限制措施、主动维护我国出口农产品的利益。2004年4月~2005年2月,应江苏省紫菜协会的申请,商务部对日本紫菜进口配额管理制度发起了我国第一起贸易壁垒调查。经调查,日本政府有关紫菜进口的限制措施违反世贸组织相关协定的规定,对于中国干紫菜和调味紫菜进入日本市场造成了不合理的阻碍与限制,并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对我国产紫菜产品对日出口构成贸易壁垒。经与日本政府进行磋商,日本政府于2005年2月取消了对原产于中国的紫菜产品的歧视性措施。同年7月,我国紫菜产品首次进入日本市场,日本政府对我国紫菜产品封闭了30余年的市场大门终被打开。经后续交涉,日方自2006年起对我国开放烤紫菜市场,我国对日紫菜产品出口范围进一步扩大。2005年,我国对日出口紫菜配额为1.2亿张;2006年配额量增至2.3亿张,占日本进口紫菜配额总量的39%。近日,经过磋商,双方同意2007年中日紫菜贸易的配额量为2.9亿张,比2006年增加6000万张,增幅约26%;日方同意对我所有紫菜产品开放市场,取消产品范围上对我产品的歧视性措施,我竞争优势较强的坛紫菜产品自2007年起可对日出口。我国紫菜产业由此获得了实际利益,扭转了我国企业长期亏损的状况,也使我国沿海近30

万上岸转产渔民及其家属的生计得到极大改善,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此外,国内农产品加工业开始学会运用贸易救济手段保护自身利益。马铃薯淀粉案是我国农产品反倾销第一案,关系到内蒙古、青海、甘肃等老少边穷地区185万农户的利益,商务部32天完成立案,调查进展顺利。农业部认为,“保护马铃薯淀粉加工产业,就是保护种植马铃薯的农民的利益”。

三、企业应对农产品贸易摩擦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出口农产品遭遇贸易摩擦,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出口企业自身存在问题应客观对待。部分企业不注重以质取胜,一味低价竞销,致使出口秩序常常陷于混乱,直接导致反倾销等贸易救济调查。此外,由于我国部分企业大多缺乏食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者保护和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及责任,也容易导致国外采取贸易壁垒措施。企业作为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中的应诉主体和贸易壁垒措施应对的重要参与者,为了保持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寻求在国际市场上更大的发展,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尽快提高应对贸易争端的能力。

1. 出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不断加强抗风险能力

生产企业应根据进口国的质量、技术标准,研究制定与国际农产品市场接轨的农业操作规范,及时调整相关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培育出口农产品绿色生产基地,建立从生产基地、农贸供应、生产管理到出口检测的生产和销售链条,统一监控产品质量、改善产品结构,主动降低出口风险。在出口市场的选择上,企业应避免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在巩固现有市场的同时,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为了应对反倾销,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现代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和规范会计资料。

2. 企业在面对国外贸易限制措施时应主动提升自身应对能力

(1)企业要积极应对。无论是以反倾销、保障措施为代表的贸易救济案件还是贸易壁垒案件,只有积极应对才有机会争取有利结果,逃避和放弃只能遭受损失--这是不争的事实。

(2)企业要及时、充分了解进口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以把握争取良好应对结果的主动权。

(3)企业在应诉时注意团结作战,形成同盟,这不仅有利于信息的收集与传递,还有利于解决困扰大多数中小企业应诉资金短缺的问题。

3. 善于合法运用贸易调查工具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经济正在转型过程中,我们的企业面临着种种困难和挑战,广大出口企业也应当自觉学习依法运用贸易调查工具,保护自己免受进口国不公平限制措施和制度安排的损害,为自身发展和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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