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报告认定事实的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陈露的供述。讯问时间:2013-7-12;讯问地点;涪陵区看守所15讯问室;讯问人:司子鹏 沃品 摘卷:3-9

证据摘要:2012年7、8月份,涪陵交旅集团准备为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并对公司名下的水磨滩和滨江路糠壳湾码头地块共四宗地进行资产评估。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方建军安排陈露负责联系评估中介机构的工作。在陈露约见了十家会计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后确定了两个单位:分别是重庆鑫源会计律师事务所报价15万元和重庆市银河会计律师事务所报价12万元。上报之后决定由银河会计律师事务所做。后来,由于银河会计律师事务所觉得风险太大以及交旅集团财务总监游贤康从中斡旋,最后决定将评估工作交给鑫源会计律师事务所。在鑫源会计事务所的吴伟与陈露沟通的过程中,吴伟提出可以为陈露多开发票,8万到10万都行。陈露当时计算了一下,如果多开10万的话,单笔业务比北京最好的几家评估机构都高,于是决定加8万。吴伟表示同意合同照23万元钱,但是鑫源会计律师事务所只收15万元。之后,陈露打电话向方建军汇报把评估价格涨到23万元,方建军表示同意,但是没有告诉方建军多开8万发票的事。合同按照23万元签订之后,陈露按照付款程序,把合同款23万元支付给了重庆鑫源会计事务所账户。之后,陈露打电话给吴伟商量分钱事宜,吴伟让陈露去找蒲焱。第二天,蒲焱和陈露约在重庆南坪百盛购物中心的招呼站蒲焱的车上交钱。蒲焱给了陈露7.5万元,剩下的5000元用以打

点其他。陈露接过7.5万元之后就离开了。陈露把这7.5万元中的5万还给借钱给她给小孩治病的贾定杰,另外2.5万元也陆续用了。

2. 证人证言

蒲焱的供述。询问时间:2013-7-11;询问地点: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询问室;询问人:李洪 刘子威;摘卷:10-15

证据摘要:2012年8月初,重庆鑫源律师事务所的吴伟打电话告诉蒲焱有个重庆交旅集团的评估业务需要蒲焱去衔接。于是蒲焱打电话和交旅集团负责土地评估项目的财务经理陈露联系,经过一系列的讨价还价,蒲焱最后说评估价格最低15万元。之后陈露打电话说15万的价格太高,已经选择别的事务所来做。蒲焱觉得这个业务已经完了。过了几天,本行业内的“串串”来到蒲焱的公司,告诉他涪陵有个项目,在介绍了业务评估对象的特征之后,告诉他价格是20多万。蒲焱觉得很像交旅集团的业务,于是打电话告诉吴伟。过了几天,吴伟打电话告诉蒲焱,说交旅集团的业务已经谈成,但是事务所只收15万元,但是合同要签成23万元,其中8万元给陈露。由于蒲焱觉得合同签成23万元不会损害公司利益,所以就同意了。2012年8月30日,交旅集团把23万的评估费打到事务所的银行账户上。第二天,交旅集团的陈露就打电话来说拿钱的事情,之后蒲焱就在南坪百盛广场自己车上把准备好的7.5万元钱交给了陈露。蒲焱表示,按照合同应当给陈露8万元,但是要扣除开发票的税费以及打点关系的费用,于是提了5千元钱。陈露同意,然后陈露拿钱之后就离开了。

吴伟的供述。询问时间:2013-7-11;询问地点:涪陵区人民检察

院询问室;询问人:李洪 刘子威;摘卷:16-23

证据摘要:2012年8月初,涪陵交旅集团的财务经理陈露给吴伟打电话谈交旅集团土地评估的事情,于是吴伟就把蒲焱的电话给陈露,让他们去商量。之后再和蒲焱联系,蒲焱告诉吴伟报价15万,但是陈露觉得太高,所以业务没有谈成。又过了几天,蒲焱打电话告诉吴伟说有人找到他说涪陵交旅集团的业务交给他们鑫源会计律师事务所做,但是比投标的15万元还要高,于是,吴伟打电话给在交旅集团任财务总监的校友游贤康,希望协调下可以做成这笔业务。之后,游贤康就让吴伟和陈露联系,在吴伟表示想做交旅集团的业务之后,陈露同意并且还增加两宗地,吴伟想要加价,但是陈露认为15万比较合理,不能再加。吴伟表示15万的话就不能再给陈露辛苦费,于是想了个折中的办法,就是把合同金额加大,多加个8万、10万都行,事务所可以开发票。陈露同意加8万,并说把合同金额写成23万,事务所拿15万,剩下8万给陈露。吴伟同意,并告诉了蒲焱,蒲焱同意。2012年8月底,交旅集团的土地评估项目完成。陈露打电话给吴伟,吴伟告知陈露该结的费用找蒲焱结,之后又和蒲焱联系,让其把钱结算给陈露,之后又和陈露约定结算时间。之后又告诉蒲焱,让其把钱准备好,陈露上来找他结算。至于怎么结账的,吴伟并不清楚。至于为什么只给陈露7.5万元而非说好的8万元,吴伟认为是公司扣除多开8万元税费,但具体什么原因,吴伟并不清楚。

李 娇 民事司法实务2班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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