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主体

1、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节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

2、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3、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依法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5、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 法人存在的必须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的机构或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客体

7、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8、 民事法律客体分为四类;表现为财的客体、表现为物的客体、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内容

9、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为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民事法律 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的集体要求,决定这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联系民事主体的纽带。

10、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权

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做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得自身的民事权利受损时,可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及制裁。

11、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民事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终止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3、 主体变更可以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表现为主体改变,在民事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及义务也不改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4、 客体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了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范围变更,也可以是性质变更。

5、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6、 法律事实包含: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1、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后作出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

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是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里如一

3、 行为内容合法:不损害公众及社会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德。

4、 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的表示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所采用形式可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凡属于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1、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代理权的终止

1、 委托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1、 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

利和义务关系

2、 债与物权的区别:债与物权的主体不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3、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4、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债的发生根据

1、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 侵权行为

3、 不当得利

4、 无因管理

5、 其他

债的消灭

1、 因履行而消灭

2、 因抵销而消灭

3、 因提存而消灭

4、 因混同而消灭

5、 因免除而消灭

6、 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物权的概念

1、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

2、 物权的种类: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3、 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

4、 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物权的保护方法

1、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刑法、民法、行政法之分。

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回原状、请求损失赔偿

知识产权

1、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2、 知识产权的四大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1、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一般分为取得实效,和消灭时效。

2、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3、 诉讼时效的效力:胜诉权消灭,民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以上诉讼时效为一年。

3、 特殊诉讼的时效:因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算起。

4、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权利人不知道或不能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呗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诉讼时效的起算

1、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终止

1、 诉讼时效的终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是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

诉讼,法律规定暂时终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是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1、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是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

掌握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1、 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等级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视违法情节,对建设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2、 《建筑法》关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本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多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做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5、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终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终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终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终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违反《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所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幅度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30000元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证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担业务,禁止建筑工程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2、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

同承包,联合共同承担,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连带责任。

3、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 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

1、 禁止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其他人。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的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有总承包单位的自行完成。

3、 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

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和内容

1、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2、 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有关法律,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文件。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3、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控制,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1、公开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注意要点:公开招标信息要公开、招标过程中各个阶段的程序都要公开、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条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投资金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2、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3、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4、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的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程序

1、 成立招标委员会

2、 招标人自行招标:招标人自己组织招标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招标委员会需具备对经济性,技术性较专业的招标人

3、 招标人委托招标:如不具备招标能力,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任何代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4、 招标备案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

5、 招标申请:计划招标的项目在招标之前需进行招标申请,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等。

编制招标文件的标底

1、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对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 招标项目需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招标文件包括的内容: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

3、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注意的事项:招标文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完备、准确,如果设有标底,招标人应当对标底保密,不得随意变更修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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