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实施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节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及当事人的拖累。由于简易程序具有迅速、灵活、简便的优点,因此,有必要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得到广泛运用。

一、行政处罚程序为什么分别规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程序。对一些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而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均应适用一般程序。这样规定既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同时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保证了行政管理的及时、有效。规定这一简易程序,就是为适应

行政机关日常大量的行政管理的需要,符合行政处罚程序必须具有促进行政效率功能的要求。

良好的行政程序不仅需要效率,而且需要公平,必须同时兼顾行政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除了简易程序外,还需要规定一般程序。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和检查程序、决定程序以及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的规定执行,可以保证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经过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二是仅限于警告和小额罚款这两类处罚。我们烟草专卖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罚款的限额是: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

除符合条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其他案件均应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

三、简易程序简易在哪些地方

简易程序简易的简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的简易;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简易程序中,也要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如果在简易程序中没有告知、没有听取陈述、申辩,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也是有效的。而根据一般程序的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而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无效。

(2)简易程序中一不需要立案程序,而一般程序必须填写立案审核表并经审核决定才能进行调查。

(3)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简易程序中,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是执法人员,而一般程序中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

(4)简易程序中,当场把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在一般程序中,要通过某种方式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四、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区别于简易程序的本质特征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区别于简易程序的特点在于:

(一)调查程序与决定程序相分离。

在简易程序中,当场认定违法事实,并当场作出处罚,调查程序和决定程序合为一体;在一般程序中,由于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能当场认定违法事实,并在调查中经常需要采取直接发动公权力的强制措施,因而,一般程序中的“调查”被塑造成为一

个与“决定”相分离的独立程序,在“调查终结”之后再进入决定程序。

(二)调查权限与决定权限相分离。

在简易程序中,调查权限和决定权限都在于现场的执法人员;而在一般程序中,现场执法人员仅有调查权限,作出行政决定的权限则在于机关首长。

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应履行哪些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一)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二)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应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执法人员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不管采用什么程序,执法人员都要二人以上,否则执法不成立。二是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权利,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当场处罚不

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三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交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核。

六、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应具备哪些法律文书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只是比适用一般程序简单快捷,但绝不是一罚了之,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同样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文书。

(一)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所做的文字记录,是主要的证据之一。现场检查笔录应记录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应当全面、真实、客观。检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和检查目的等。结尾应当由被检查人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并签字或按指纹。

(二)、调查笔录

如果当事人对烟草专卖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异义,还需进一步核实,就应当向当事人做调查笔录,进一步核实事实真相,制作格式同一般程序。

(三)、物品清单

物品清单是对当事人的物品进行登记造册时开列的有效凭证。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加盖公章。主要列清物

品(卷烟或其它烟草专卖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包装等。

(四)、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具体处罚的内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等。最后著明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五)、送达回执

送达回执是药品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将有关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凭证。凡需送达当事人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中已设定当事人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签收即为送达。没有设定的如处罚决定书等,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七)、结案报告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行政处罚履行结案后,应当填写的结案文书。案由填写必须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相一致;处罚日期应填写处罚决定书上的落款日期。结案日期指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全部履行或执行的终结时间,即为案件的结案日期。

七、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是否需要履行预先告知义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注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中的预先告知程序是针对所有的行政处罚,并未将简易程序排除在外,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罚也应当履行预先告知义务。当然,由于简易程序属于当场决定,当场送达,不一定都采用送达预先告知书的形式,可以对预先告知的内容和过程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八、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是否需要立案

是否需要立案,是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重要区别。简易程序中当场处罚的“当场”指的就是不同于一般程序的从立案到各个科层的审批,告知,到最终得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并没有规定立案程序,《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可见,立案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为了确

保行政处罚案件的准确和合法,防止因没有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处罚错误而设立的事先审核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简易程序只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案件,并且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以可以不立案,也没有必要补办立案手续。

应当注意,采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目的是为了简化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但是这些简化的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对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程序,比如亮明证件、表明身份、预先告知权利义务、送达等程序则不能简化。

九、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是否一定当场收缴

实践中当场收缴的案件大多是采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有的执法人员很容易将当场处罚直接当作当场收缴来看待,实际上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罚款是两个法律概念,二者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区别。

当场处罚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而当场收缴罚款则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收缴罚款的执行措施,两者是处罚与执行的关系。当场收缴罚款不仅适用于对按简易处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执行,而且也适用于对按一般处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执行,只是在适用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当场处罚的案件不一定就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也不一定必须是当场处罚的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等文件,这些都是有关设立和贯彻罚缴分离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罚缴分离同样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当场处罚不必然导致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是罚缴分离制度的例外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烟草专卖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如果当场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也要责令被处罚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否则就是违法。

十、哪些案件不适宜采用简易程序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简易程序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案情简单,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违法行为轻微、处以较轻的行政处罚;有法定依据。如果简易程序不可盲目扩大

适用范围,否则会导致滥用执法权。结合专卖执法实践,下列案件一般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一)有违法事实,但尚未查清的

(二)执法人员掌握了一定证据,但不足以证明整个案件事实的

(三)接受举报的案件

(四)涉及假冒卷烟需要进行鉴定的

(五)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的

(六)适用法律不十分明确的

(七)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但有重大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八)需要做出警告和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九)其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十一)其它不适宜采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

附相关法条: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含两

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交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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