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发表日期:2008年10月19日 出处:新华网 作者:中共中央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强化主要农产品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发表日期:2008年2月1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中共中央 国务院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继续实施农业产业化提升行动,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发展。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节能减排和基地建设等。探索采取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方式,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抓紧研究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健康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龙头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与农民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健全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支持发展“一村一品”。”

3、《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 发表日期:2009年5月12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四、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龙头企业发展

(十二)扶持壮大龙头企业。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技术进步,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要向农产品加工企业适当倾斜,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产品加工和纺织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内外市场。(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对农产品加工、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信用记录较好、有订单但暂时出

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贷款展期、续贷和项目贷款宽限期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十四)完善农产品加工财税政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扶持政策,提高玉米深加工企业开工率;尽快研究并完善现行农产品增值税及酒精消费税征收有关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产品流通。通过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纺织加工骨干企业增加厂丝储存。”

4、《农业部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农业部 农发行

“支持的重点是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转化(含饲料加工)的龙头企业;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园艺产品的生产、加工、转化的龙头企业;丝、麻、糖、中药材等产品生产、加工、转化的龙头企业;畜禽、水产品生产、加工、转化的龙头企业;育种、育苗等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型龙头企业。”

5、《中共河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 (2008年12月8日)(可在濮阳县农业信息网上找到 )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投入。省政府从2009年起,通过整合农业发展资金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百户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有一定规模的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培育和创建品牌的奖励;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建设的贷款贴息;标准化农产品基地,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冷链物流体系、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体系、环境保护设施等建设的补助。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连续两年以上研发投入比例超过销售收入2%的企业,给予补助。鼓励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争创名优产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重点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各市、县也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农业产业化,形成政府投入为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符合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水产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实行加速折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5%的部分,准予扣除。龙头企业开办非独立核算的连锁销售网点并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可由总部按规定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所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其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对经批准后自行改造的废弃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2008 年版)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

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

(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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